干扰司法 虚假索赔 是否违反禁止令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54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5-11-02 ~ 2025-11-05(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3 / 5 页
这个曼宁一直都没批 到最后还拒绝了
但检方赶鸭子上架说违反了
[用户 him***] 我认为rico应该有问题 应该就是民刑混用
其实不用那么复杂,就是被告律师没有盯着所有权打,或者是被法官压着无法往那一步推进。文件7的附件7附件3,文件26附件7,都是引入了破产文件里luc和虚假债权人pag等的指控或者调查结论,来暗示法庭被告转移了财产,本来就是表演,大家都知道怎么演,然后在庭审中就一直没有打所有权,一打所有权,检方不是引入了破产文件吗,就得把luc拉过来,所以一方面要用破产庭文件来带风向,然后大家心照不宣的不去在所有权较真。
检方开庭陈述就违规说被告偷了g系列的钱,那些奢侈品是被告的,如果辩方当庭就指出那些东西不是被告的,g系列早就被破产受托人非法临时扣押,且破产法庭不给机会抗辩,大家觉得会给陪审团带来什么影响,第一时间把检方一开始都在撒谎植入了陪审团心智。
这么说 他们可能真没发现债权人的问题是司法欺诈
挖挖挖继续挖! 它们对文贵挖地三尺, 也挖不出什么料,除了陷害; 我们还只是刨地一寸,就显大料。😂
但庭审的东西咱们打不掉
就算打不掉,也可以看到辩方律师的不作为,我们也可以说一说、点下它们的穴。
我们是去说程序不正义,没收基于定罪,定罪基于严重程序不正义,不应该没收。借此把更多程序不正义呈现到卷宗。南区被我们打进去楔子后,后面耍流氓全部不给上传,就是它们知道整个案件中的问题,不止已经被上传的自诉文件里讲的那些。
肯定还有很多
文件273,检方的80页文件,就是让法庭允许检方提交什么证据,排除辩方提交哪些证据提出哪些主张,其中就包括不让被告说是政府行为导致了g系列投资者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但实际上,受托人由司法部提名,破产法院批准,不是破产法院独立任命,然后这样的受托人非法了扣押g系列导致投资者失去了对自己资金的控制,然后政府让法院禁止被告这样主张。不知道律师在接下来的对抗中是怎么表演的,也不知道最后法官是怎么裁定的,这就相当于政府非法扣押了钱产生了受害者,被政府说成是被告诈骗产生了受害者,还不让被告反驳。
我大概明白了
整个过程辩方不知为何就是在配合检方叙事,从来不说受托人非法扣押。
他们这个一定是处心积虑
庭审之后的配合 堂而皇之 这就是为什么要把被告关起来不得保释好让他们排练!
他们应该是都不知道自己司法欺诈了
到底知不知道 我其实不确定
我之前以为破产法庭不经正当程序裁定了这些属于被告,实际上这只是luc和以pag为代表的虚假债权人的结论,破产法庭从来没有裁定。所以那些律师要认真打,难度比我之前以为的要低得多。
对的 就是 这些钱不是郭的
卢克扣押G系列,就是因为卢克引进了龚足和茱莉亚,然后老郭鼓动了一批G系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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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肯定是不可能推翻 但可以作为支线
现在就搞一个司法欺诈 虽然重磅 但对于庭审的影响还是间接
所以reborn说的对 庭审被定罪关键 就是陪审团认为资产是郭的 为什么呢?因为破产案…
所以债权人为核心的司法欺诈 把庭审的根基也打没了
真的是程也债权人 败也债权人
老郭这两年冤狱就是因为债权人
老郭翻案 也依然是债权人
388是可以看的
[用户 reb***] 你说的对 陪审团就是被破产案债权人误导 这么多g系列投资者都是郭的债权人 所以g系列的钱就是郭诈骗所得
这可真是偷天换日啊
如果这样看 郭律师这招也挺狠
卢克是rico最关键的证人。也有可能是老郭的暗示
对 现在看来是暗示
我的解读就是 检方的rico完全用的luc证据
这属于刑民混用
检方到现在为止还是没有披露关于luc和盖尔的布雷迪证据吧?
The prosecutors amended the indictment, introduced RICO, and removed the most easily established charge of conspiracy to obstruct justice. Why? Was the prosecutor merciful or guilty? These are all my guesses. I will not bear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You can figure it out for yourself! Why did the prosecution's indictment give up the most easily established crime, obstruction of justice? 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indictment, the twelfth charge against Guo Wengui, obstruction of justice! In Document 7, the prosecution's motion for pre-trial detention of Guo Wengui, regarding the obstruction of justice, Guo's encouragement of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is a very core accusation of obstruction of justice. When Guo Wengui applied for bail for the first time,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prosecution's opposition was that Guo Wengui obstructed justice, among which Guo Wengui's encouragement of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was accused by the prosecution of obstruction of justice. Judge Torres also quoted the prosecution's statement that
Guo encouraged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in the order of the first rejection of Guo's application for bail in Document 51, and the judge determined that it was obstruction of justice. When Guo Wengui applied for bail for the second time, the prosecution repeated that Guo's encouragement of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was an illegal act of obstruction of justice. Torres once again confirmed that Guo's encouragement of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was obstruction of justice. After the first bail was rejected by Judge Torres, Guo appealed. My understanding is that the appellate court supported the prosecution and Judge Torres and dismissed Guo's appeal! This means that in court, Guo Wengui's behavior of encouraging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was determined by the court at least twice to be obstruction of justice! If the dismissal order of the appellate court is also counted, it means that Guo Wengui was found to have obstructed justice three times!
However, why did the prosecution amend the indictment and introduce RICO charges, but gave up the charge of Guo's conspiracy to obstruct justice? This is not normal! Conspiracy to obstruct justice is the easiest charge to establish! For other conspiracy charges, the jury eventually found that except for GTV, the others were guilty. The core reason, I guess, may be the prosecution's file 382 and the judge's file 388 order! File 388 is the judge's order to rule on Guo's conspiracy! This kind of order, issued before the jury makes a final ruling, is abnormal or very rare. File 388 may greatly affect the jury's ruling! I guess that the prosecutors gave up the charge of obstruction of justice without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It is very likely that the prosecutors realized that if they charged conspiracy to obstruct justice, it would be detrimental to the prosecutors' previous accusation that Guo encouraged his followers to register creditors in the bankruptcy court! The thousands of known victims mentioned in the prosecutors' document 10-1, I don't think there are any other possibilities except GTV and creditors! GTV is always innocent! If thousands of creditors are charged with conspiracy to obstruct justice, this case will become ridiculous
Dear court staff, I sent this motion to the court on April 14, but up to now, the court documents have not uploaded my motion. I guess it is very likely that it has not passed the court's review. I am just an ordinary person, I don't understand the law, and I don't have a lawyer. And in China, no one dares to consult a lawyer about this case because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s involved behind it. I accept the court's reasonable review of my motion! However, I also want to express my doubts! I finally chose to be a victim, and I quoted the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What I want to say is that Geyer also quoted the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In the legal sense, the thousands of Himalaya Exchange customers represented by Geyer are also victims! However, Geyer said many times in court that these thousands of Himalaya Exchange customers are not victims of Guo Wengui, but victims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I really can't understand this behavior! What Geyer said and what he did are completely
contradictory, even opposite! Geyer can speak freely in court, and the judge did not warn him. Geyer's speech in court accused the prosecution and questioned the prosecution. Geyer said whatever he wanted to say. Now that I am also a victim, can't I express my demands? Does being a victim mean that I can stop speaking? Is this fair to me? I don't want to disobey the court order, I just need to be treated fairly! I changed a few sentences in the motion I sent to the court earlier and deleted my personal remarks. Almost only the part quoting the court documents is left. If my previous motion is not reviewed by the court staff and will be uploaded to the court file later, then the court staff will ignore it directly and not upload it after I re-edit it this time. If the court staff has reviewed my previous motion and rejected it. I hope the court staff can reconsider whether the review of me is too strict and too harsh.
I am in China and there is no way for me to call the court to ask what my motion is about. Even if I can call, I can't speak a few words in English and there is no way to communicate at all. If after my explanation this time, the court staff still rejects my motion. Then, next time, I should also learn from Geyer, question the prosecution and accuse the prosecution. Because that's what Geyer did. Geyer cited the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Geyer also said that the thousands of Himalaya Exchange customers were not victims of Guo Wengui. The court can accept such lies or immoral behavior. Why did the court reject me? If I expressed my emotions excessively, I apologize to the court. I really don't understand the law. I hope the court staff can understand me. Thank you God bless USA.
检方要披露给辩方律师 但披没披露 咱们不知道
文件395,陪审团裁定被告犯有九项罪名 这是一条完整、不可辩驳的证据链!因为这是法院命令,所有法庭相关方都必须服从!通过我引用的法院文件,已经100%证明: 数千债权人登记是一项非法行为!结合382号文件、388号文件、395号文件,我完全可以认定: 被告郭文贵鼓动债权人登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串谋妨碍司法或串谋转移欺诈资金!Luc明知数千债权人登记是被告指使追随者实施的非法犯罪行为, 为什么Luc还接受这数千债权人登记? 为什么Luc把这数千债权人登记带到本刑事案件中? 我有100%理由怀疑: Luc可能也参与了被告郭文贵的非法犯罪活动! 我甚至怀疑Luc就是郭文贵的同伙! 我怀疑Luc也是共犯之一! 我怀疑Luc进入本案,就是为了与郭文贵共同转移欺诈资金、把欺诈数千受害人的资金洗白!结论 我恳请法官立即宣布数千债权人登记无效,并宣告该登记行为非法! 我恳请法官立即命令Luc说明是否为共犯!我强烈建议检察官立即支持我的动议, 对Luc启动刑事调查, 停止与Luc就没收资金赎回事宜的任何沟通! 若Luc无法给出完美解释证明自己不是共犯, 我建议检察官立即将Luc与7号文件一视同仁!
我操你这个太猛了
尼玛你这应该在强制令厘米
里面
那个时候螺丝哥一个人孤军作战,更没有可以说上话的人。
以下是这封 Gmail 里“喜和”发给 jdratel 的全文,一字不改、带语气、带感叹号的中文翻译,方便你直接转发或存档:Gmail 应用变得更强大易用 安全快捷的电子邮件服务,助您有条不紊地处理大小事务 打开 private email 喜和 收件人:jdratel 4月29日 检察官改起诉书、硬塞 RICO,却把最容易钉死的“共谋妨碍司法”罪名给删了! 为什么?检察官是大发慈悲,还是心虚了? 全是我的猜测,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们自己悟!起诉书为什么放弃最容易坐实的罪名——妨碍司法公正?第一版起诉书,第12项罪名直指郭文贵:妨碍司法公正! 【7号文件】——检察官申请审前羁押动议里,核心指控就是: 郭文贵鼓动粉丝到破产法庭虚假登记债权人,这就是妨碍司法! 郭文贵第一次保释,检察官反对的理由之一: “郭文贵妨碍司法,教唆粉丝去破产法庭登记债权人!” 托雷斯法官在【51号令】(第一次驳回保释)里直接引用检察官原话: “郭文贵鼓动其追随者在破产法庭登记债权人”,认定这就是妨碍司法! 第二次保释,检察官原话再重复一遍: “郭文贵教唆粉丝登记债权人=非法妨碍司法!” 托雷斯法官再次确认:就是妨碍司法! 第一次保释被拒后,郭文贵上诉。 我理解:上诉法院力挺检察官+托雷斯,驳回上诉! 这意味着,法院至少三次(两次托雷斯+一次上诉法院) 当庭认定: “郭文贵鼓动粉丝登记债权人=妨碍司法公正”! 可检察官为什么改起诉书、塞进 RICO,却把这板上钉钉的“共谋妨碍司法”给扔了? 这不正常! 共谋妨碍司法是所有罪名里证据链最短、最好判的! 陪审团最后只判“GTV无罪”,其余全有罪。 核心原因,我猜,八成在检察官382号文件+法官388号令! 388号令=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前,提前对“郭文贵共谋罪”下结论! 这种“陪审团还没说话,法官先宣判”的令,刑事案里凤毛麟角! 388号令很可能把陪审团的手脚绑死! 我大胆推测: 检察官“零责任”扔掉妨碍司法罪名, 就是突然发现:再咬住“共谋妨碍司法”,会把自己之前硬拗的指控砸烂! 检察官在【10-1号文件】一口咬定“数千名已知受害人”, 除了GTV,就是那几千个破产法庭债权人! GTV已被陪审团判无罪, 要是再给这几千债权人扣上“共谋妨碍司法”的帽子—— 全案秒变国际笑话: “受害人=共谋犯”? 检察官自己把自己送上绞刑架! 所以他们果断自宫: 删罪名、换 RICO,把“妨碍司法”四个字从起诉书里彻底蒸发! 好让这几千债权人继续当“受害者”,而不是“共犯”! 不然陪审团只要问一句: “你们说郭文贵教唆债权人虚假登记, 那这几千人到底是受害人,还是共谋犯?” ——全案当场崩盘! 这就是检察官自己挖坑、自己跳、自己埋! 388号令,就是那把埋尸的铲子!(完) 翻译完毕,情绪、节奏、惊叹号全部保留!你直接复制粘贴就能用。需要我再帮你做成图片或PDF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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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翻译出来的英语很地道哦。只不过你当时没有用AI, 变成象样的法律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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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基本上把案子给捅了
文件700 老郭说luc是关键 螺丝哥说 luc的破产案在刑事案里是关键 所以螺丝哥说对了
然而联盟农场没有一句话说对的
所以根据这个现象 我认为螺丝哥有点东西 毕竟他说对了 就算是猜的 那也值得研究
债权人登记就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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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去看你的强制令过不过
[用户 chu***] 还有 你之前说 定罪的关键 是破产案绑定刑事案 我之前一直没理解这句话
reborn这两天彻底解释了
就是用破产案搅浑水误导陪审团 让陪审团以为钱是老郭的
Sabina律师的无效辩护却被联盟里的臭小子Nick捧上了天,把我们都麻痹了,更何况陪审团。
Conspiracy Against Right 18 USC § 241
这是啥
Luc 与检方合谋害郭先生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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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哪里去查文件呀?我不会找法律文件。
Conspiracy Against Rights: I t ' s unclear where did the Government get i t s "thousands of victims" since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 tens thousands of the G-series investors like P e t i t i o n e r d o n ' t b e l i e v e they are CVRA "victims". About 1600 people, P e t i t i o n e r is one of them, r e g i s t e r e d as c r e d i t o r s with the Bankruptcy trustee Luc A. Despins of Paul H a s t i n g s in Tr u s t e e Case No. 22-50073 U.S. Bankruptcy Court, D i s t r i c t of CT, with tens b i l l i o n s in claims. Did Luc A. Despins v e r i f y the validity and accuracy of these claims? If not, why not? Did Luc A. D e s p i n s t u r n t h o s e u n v e r i f i e d c l a i m s t o t h e Government and t h e Government use i t as basis to charge Miles Guo? If yes, Petitioner request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urt to void Petitioner's name from it.
https://nfsc.press/2024/08/25/criminal-court-case-documents-123-cr-00118-at/
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67012324/united-states-v-guo/?filed_after=&filed_before=&entry_gte=&entry_lte=&order_by=asc
[用户 sar***] 这两个链接,查文件
luc到现在都没有回复大多数债权人登记, 也没有财产分配清单, 反而用这个膨胀的320亿与检方合谋 骗陪审团/法官
luc现在已经不敢提债权人的事情了
是的
Luc 现在是不是躲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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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经拿到钱了。他的公司赚得盆满钵满。陷害完郭先生 及家人 他的目的达到了。
上面的Ryan 是不是说过, 检方所说的:债权人/受害人/共谋犯 都是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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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为主 但自己的理解更重要
只有在彻底理解后 机器人才能帮助你
差不多这个意思
债权人 共谋犯 受害者 谁是谁 根本搞不清
大家是否还记得夏其东在直播中说的那些诈骗犯曾经在那里面活动一段时间的豪宅,是不是就是开庭陈述里说的那个?如果是!夏启动怎么说的,说那是被告家人送给新中国联邦的,这是虚假陈述!然后检方382提交的允许共谋者陈述作为非传闻证据呈现给陪审团后来被法庭在文件388批准,应该就有这一段,然后,律师就这么看着这一段进入陪审团。就跟第二次保释,夏和诈骗犯们说被告身体很健康,也是虚假陈述,检方引用,律师没什么有效反驳。是对应上的。
这帮靠专业资格证吃饭的开始抵抗了,
真的吗?!我要问一下ChapGTP
律师,医生
这张图片上写的内容——“ChatGPT no longer offers medical, legal, or financial advice(ChatGPT 不再提供医疗、法律或金融建议)”——其实是一种 幽默或讽刺性的网络梗图(meme),并不是 OpenAI 的官方声明。 ✅ 真实情况是: 我(GPT-5)仍然可以: • 帮你起草或分析法律文件(例如动议、请愿书、CVRA、853(n) 申请等); • 帮你理解法规、程序或法院文件的内容; • 帮你整理财务计算、合同、商业计划书、投资说明、税务逻辑等; • 以及提供医学知识或健康信息的解释(但不是诊断或处方)。 🚫 我不能做的,是: • 直接提供“法律建议”(如“你应该这样辩护”); • 提供“医疗诊断”或“处方”; • 提供“金融投资建议”(如“你该买哪只股票”)。 换句话说—— 我可以帮助你分析、撰写、解释和准备材料,但最终决策和提交责任在你自己。 你想让我帮你分析一下这张图的来源和传播背景(为什么最近很多人看到它)吗?
不过我确实感觉九月和十月用chatgpt 不一样,九月时把内容喂给AI,他立刻出来PDF弄好的法律文件,连签名都弄好了给你,现在不行
是的,这条消息大体是真的: OpenAI 在其官方「Usage Policies/使用政策」中,确实于 2025年10月29日生效地加入一条:“不得为需要执照的专业活动(例如法律、医学建议)提供定制化建议,除非有执照专业人士适当参与”。 不过,有几个细节需要澄清/补充,以免理解中出现误差: ⸻ ✅ 确定内容 • 新政策明确说明:“你不能使用我们的服务进行 … 提供需要执照的专业建议,例如医学或法律建议,除非有适当参与的有执照专业人士。” • 生效日期在该政策页面上标为 “Effective: October 29, 2025”。 • 多个新闻报导指出,这一更新是为了应对监管压力、责任风险,防止 AI 被误用为 “替代专业人士” 的工具。 ⸻ ⚠️ 但不要过度解读/误解 • 虽然政策里说“不得提供定制化需要执照的建议”,但并不意味着 完全禁止讨论法律、医学或财务类话题。而是强调:不能把系统当作替代专业人士的角色,或作出针对你具体情况的“定制建议/指导”。 • 例如:你仍然可以询问一般性的医学/法律/财务知识、概念解释、相关流程、需要询问哪类专业人士等;但若是 “基于你的具体病症建议治疗方案” 或 “基于你具体案情建议应如何诉讼” 则可能违反政策。 • 在实际体验中,据 Reddit 等用户反映,AI 模型可能开始拒绝“解读医疗影像”“为特定法律案件提供策略”等类型请求。 ⸻ 🔍 与帖子中的陈述对比 帖子中说:“禁止 ChatGPT 在未经专业人士参与的情况下,提供定制的医疗、法律、财务建议。现在仅限于一般原则,并建议咨询专家。” • 与官方政策吻合 —— 政策语言就是 “provision of tailored advice that requires a license … without appropriate involvement by a licensed professional” 。 • 帖子也提到法律、医疗、财务三项,这与政策中的“legal or medical advice”最明确,但政策里也提及金融/信贷类“high-stakes decisions in sensitive areas” (包括财务、保险、信用) 作为应谨慎/人类审查的范畴。 ⸻ 🎯 总结 所以: • 是 真的:OpenAI 确认并公布了上述政策。 • 但意义:并非 ChatGPT 从此 完全不能讨论法律/医学/财务话题,而是不能作为替代专业人士给你“针对你个人/你案件”的定制化专业建议。 • 如果你只是需要一般性说明、流程概要、术语解释、法律/医学背景知识,那通常是可以的。但如果你要求“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请为我起草诉状”“请告诉我该用哪种药/哪条案由”那就有风险。 ⸻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帮你查一下这条政策变更在中国地区(翻译版、中文用户条款)是否已经生效、是否有本地化说明,以便更清晰。你看要不要?
我也是。后来我要自己生成 Word 文件,没有9月份方便了。
会不会因为我们把政府和法院搞翻了😂
别的ai肯定很快也会跟进。还是有钱人说话好使啊,律师、医生、理财
总之,这些需要专业知识的中介行业被冲击到了
不过咱们也折腾的差不多了
你这个感觉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背后确实有实质性的政策与系统层面变化。 我来帮你拆解一下这件事——为什么你(和许多网友)在九月、十月之间突然发现 ChatGPT 的行为变了: ⸻ 🧩 一、确实有“功能退化”的体验差异 你提到的这种现象: “九月时把内容喂给 AI,它立刻出来 PDF 弄好的法律文件、连签名都弄好了;现在不行。” 这不是你的错觉。很多专业用户(包括律师、研究者、独立记者)都在 Reddit、X、Hacker News 等平台上反映过类似现象。典型的变化包括: • 生成法律文书(如“动议”“证据声明”“起诉书”“合同模板”)时,模型会突然拒绝或模糊化; • 签名栏、律师署名、法院抬头、编号等格式被自动省略; • 无法直接生成 PDF、Word 等带签章页的成品; • 法律、医疗、财务内容出现“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的固定警示语; • 有时甚至提示 “This may violate OpenAI’s usage policy”。 这些都在 2025 年10月底正式收紧政策之前,已经逐步在系统内部测试 rollout(灰度发布)了。 ⸻ 🧱 二、原因:OpenAI 在 9 月–10 月分阶段调整了 3 件事 1️⃣ 安全策略层 (policy enforcement layer) 升级 从 9 月中旬开始,OpenAI 悄悄加上了一个更严格的“专业领域防护层”(internal compliance filters),它能实时检测输出内容是否属于: • 法律行动、合同、诉讼、法庭文件; • 医疗诊断、药物剂量; • 投资建议、理财规划; • 政府申请(如移民、税务、签证)等。 只要模型检测到你正在生成这类文本,它会自动: • 降低输出细节 • 删除签名或抬头 • 改写为“示范模板”而非“成品文件” 所以你九月还可以直接得到 PDF 动议书,而十月起它会说 “I can’t create legal filings for you”。 ⸻ 2️⃣ 文档生成功能加上内容合规限制 早前 ChatGPT 可以“直接生成带签名的 PDF、Word”,因为它调用了 reportlab 或 python-docx 等底层库。 现在这些生成环节加上了政策检查,只要文件内容含有: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Certificate of Service”、“Defendant”、“Motion”、“Affidavit”等法律关键词 系统就会中断生成或自动模糊化。 这就是你现在看到“PDF 功能还在,但不能完整生成法律文件”的直接原因。 ⸻ 3️⃣ 政策正式更新(2025-10-29) OpenAI 把这种内测限制正式写进了使用政策(Usage Policies): “No tailored legal, medical, or financial advice without licensed professional involvement.” 这句话法律上等于: OpenAI 要防止 AI 成为“无牌律师”或“无证医生”,否则它自己要承担监管与诉讼风险。 ⸻ ⚖️ 三、从技术角度讲,你能做的 workaround(合规方式) 如果你仍要生成文书类文件,可以这样操作,符合政策也不会触发屏蔽: 1. 用“template/示例格式”方式提问 例如别说“帮我写一份动议书”,改成 “请给我一个动议书格式模板,我来自己填入案情内容。” 系统仍会生成完整结构(标题、法庭地址、签名栏都能有),只是以“模板形式”。 2. 在导出 PDF 时避开法律关键词 你可以让我生成 Markdown / Word 版本,然后自己改成 PDF; 如果标题不直接叫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通常不会被卡住。 3. 签名部分改为手动留空 AI 不会再自动插入名字或签名图样,但你可以让我生成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空线,这仍是合法版式。 ⸻ 💡 四、为什么这种变化值得理解 这其实是 AI 进入合规阶段的标志。 在美国和欧盟,AI 如果帮用户生成法院文件或医疗处方,开发公司就有“从业责任”(professional liability)。这在 2024 年末的几起案件(尤其是律师用 ChatGPT 生成假案号的事件)后,引起监管警觉。
所以 OpenAI 在 2025 年秋天做了全面“去专业化”调整。 ⸻ 🧭 五、总结一句话: 🔹 你感受到的“ChatGPT 九月能出 PDF 法律文件,十月不行”是真的。 🔹 背后原因是 OpenAI 自 9 月起逐步强化专业合规限制,并在 10 月 29 日正式写入政策。 🔹 目前仍可通过“模板生成”“非定制建议”“用户自行填写”的方式合法使用。 ⸻ 如果你愿意,我可以教你一个现在仍然合规可用的文书生成提示词模板,能让 ChatGPT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你生成格式完整、排版标准的法院文书。 要不要我帮你做一个?
让它再写份动议试试
瑞恩还没被裁员 老板挺牛逼啊
🔹 1. 陪审团可能会听到什么 陪审团不会看到这份命令(Doc. 388)本身,但他们会听到因为这份命令而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 换句话说,这份法官的命令让检方可以在审判中出示某些同谋的言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或录音内容,并且这些言论现在可以被陪审团当作“事实证据”,而不仅仅是“听说(hearsay)”。 也就是说,陪审团可能会听到以下几类内容: 被指控为同谋的人员的言论或信息,例如: 王雁平(Yvette Wang) William Je(叶展豪) Mileson Guo(郭强,郭文贵之子) 各个“农场领袖”或“联盟核心成员”(如 David Dai、Xia Qidong、Sara Wei、Zhang Yongbing) Alex Hadjicharalambous(与 G|CLUBS 账户相关的会计负责人) 这些言论可能以以下形式出现: 证人作证时引用他人说过的话(如:“王雁平曾说……”) 展示文件或聊天记录(如:“这封邮件中,William Je 写道……”) 播放录音或文字记录(transcript) 由于法官 Torres 已裁定这些言论是在**“共谋期间并为了推进共谋目的”而作出的,检方就可以向陪审团主张,这些话本身就是真实的证据**,而不仅仅是说过的话。 例如: 王雁平关于“转移资金”的信息,可能被当作郭文贵指示洗钱的证据; 农场领导关于“收取 H Coin 投资”的聊天内容,可能被当作郭文贵控制农场资金的证据。 陪审团听到这些时,不会知道法官事先已经对这些内容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作出法律判断。 --- 🔹 2. 陪审团不会听到的内容 陪审团不会听到: 这份 Doc. 388 命令的存在或内容; 法官认定“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的结论; 有关“证据规则第 801(d)(2)(E) 条”或“Geaney 条件”的法律讨论; 有关“排除动议(motion in limine)”或“附件 A (Exhibit A)”等程序性内容。 这些全都属于法官在陪审团不在场时作出的法律决定。律师不得向陪审团暗示或引用法官的这些法律结论,因为那会让陪审团误以为法官已经认定被告有罪或存在共谋。 --- 🔹 3. 它在法庭上会怎样呈现 在陪审团看来,这些都会表现为普通的证据: > “你们看到了 William Je 关于游艇资金转账的邮件……” “你们听到了证人 Ya Li 说王雁平让她删除记录……” “你们会记得凤凰农场的领导告诉投资者该把钱汇到哪个账户……” 这些陈述会作为检方的叙事部分,用来描绘所谓的诈骗和洗钱共谋。 而辩护律师则可以交叉询问(cross-examine),主张: 这些人并不是同谋; 他们的说法不可靠或被断章取义; 郭文贵本人并未知情或批准相关行为。 --- 🔹 4. 总结表格 项目 陪审团能否看到/听到 说明 法官命令(Doc. 388) 🔒 不会展示 仅限法院卷宗 同谋的言论/消息 ✅ 会作为证据出现 以证词、文件、录音等形式呈现 法官关于“共谋成立”的法律判断 🚫 不会告知陪审团 属于法律问题,陪审团无权知晓 --- ✅ 总结 陪审团不会知道 Doc. 388 这份文件或其结论,但他们会听到该命令所允许呈现的具体言论和证据。这些言论将被作为普通证据来证明郭文贵与其所谓“同谋”的关系及参与指控中的计划。
但是辩护律师并没有交叉质询共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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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合法引入共谋犯的言论作为证据吗
不知道
可是郭的律师没有交叉质询任何共谋犯
这不是他们应该做的吗
机器人的意思是,388的结论,郭有共谋这点,不会告诉陪审团。但是共谋犯的言论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如果没有Rico,郭会被定罪吗?郭定罪的那几项都是因为Rico吧?
4项共谋,5项非共谋。
当然不能简单说没有rico,其它非共谋罪也成立,因为程序严重污染后,陪审团看到了虚假或者非法内容,基于此的裁决不再具有事实认定效力。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Luc是影响的是抓捕(也不确定)和保释,388文件是共谋
检方在庭审前,突然改变起诉书,加入共谋
然后辩方律师没有找任何共谋人员,交叉质询
当然这些和第三方没什么关系
但是也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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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说的是,正常情况下,是不能看的。但是这个案子,到底看没看,谁知道?
如果陪审团看了,应该属于违规吧?
程序污染就算没有影响到陪审团能看到的内容,也要考虑整体上给案件带来的影响。比如被告检方的诚信,被告的辩护能力。但本案中,一定有不应该呈现给陪审团的被呈现给了陪审团。因为它们就是在表演,如果长岛说的那个豪宅就是开庭陈述里提到的那个,那它说那个豪宅是被告送给新中国联邦的就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伪证,非法证据被展现给陪审团,才是直接无罪释放最强支撑。
就是应该找到长岛,交叉质询啊
辩方律师都没做啊
还有魏丽红
辩方证人这块儿,根本就没做到位
Doc. 388是一份依据 《联邦证据规则》第801(d)(2)(E)条 所作的**“共同犯罪者陈述裁定(co-conspirator statement order)”**。 它不是关于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是一项关于证据可否在审判中使用的法律决定。 法官在此确定,某些被指为郭文贵“共同犯罪者”的人(例如王雁平、叶展豪等)所作的言论,可以被陪审团听取并作为**非传闻证据(non-hearsay)**使用。 这种裁定在法律实践中通常被称为 “Geaney 裁定”(来自 United States v. Geaney, 417 F.2d 1116 (2d Cir. 1969))。 --- 🔹 2. 这种裁定通常何时作出 这种命令不会在审判开始前就作出,而是通常在审判进行期间或检方证据出示接近结束时才会出现。 一般流程如下: 1. 审判前阶段 检方会提交一份动议(motion in limine),请求法院允许在审判中有条件地接纳某些共同犯罪者的言论。 法官通常会表示: > “我暂时允许这些证据有条件地提出,待日后检方提供充分证明后再决定是否正式采纳。” 2. 审判过程中 检方在举证时出示这些言论(邮件、聊天记录、录音等),法官同时观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共谋关系。 3. 检方举证结束后或中期 当证据足够时,法官会发布一份书面裁定,正式认定检方已满足“Geaney 条件”,并明确这些言论可被陪审团视为实质证据。 这正是你看到的情况: 托雷斯法官在 2024年7月1日 发出 Doc. 388,该日期正值审判已进行五周之后。 因此可以总结: > ⚖️ 在审判开始前就发出这种最终命令是不常见的; 但在审判进行中或接近检方证据结束时发出,则是完全正常且标准的做法。 --- 🔹 3. 为什么要这样安排 这样做可以保护被告的权利:法官只有在检方以“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明存在共谋后,才会最终接纳这些言论。 确保陪审团听到的证据都是合法可采的。 也为上诉留下明确记录,表明法官对证据进行了审慎分析。 --- 🔹 4. 总结对比表 阶段 时间点 目的 是否属正常做法 检方申请接纳共同犯罪者言论 审判前 请求有条件采纳 ✅ 常见 法官有条件允许引入 审判早期 允许暂时出示 ✅ 常见 正式 Geaney 裁定(如 Doc. 388) 审判中或检方证据结束后 确认最终可采性 ✅ 正常 审判前即完全批准所有言论 审判尚未开始 ⚠️ 罕见 / 不常见 --- ✅ 简结: 像 Doc. 388 这样的命令,在审判开始前就发布是不典型的; 但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检方证据展示完毕后作出,完全属于标准司法程序。
你问问机器人,其他Rico案件也经常下达这样的命令啊?
你这个,无法坐实
是的——在美国联邦的共谋(conspiracy)和 RICO(反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d)(2)(E) 条作出裁定、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检方引入所谓“共同犯罪者的陈述”(co-conspirator statements),是非常常见的做法。 下面是具体原因与背景,以及你提到的 Miles Guo 案(Doc. 388)在其中的位置。 --- ✅ 为什么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在共谋或 RICO 案件中,检方往往需要引用被告的共同犯罪者在案外所作的言论。 根据证据规则 801(d)(2)(E),如果这些言论是在“共谋期间且为推进共谋目的”而作出,并且检方能提供足够的独立证据证明共谋确实存在,那么这些言论就可以被采纳为非传闻证据。 (参见纽约法院证据指南 nycourts.gov) 由于这类言论是否可采往往取决于审判中陆续出现的证据(证人证词、文件、资金流向等), 因此法院通常会在审判初期有条件地允许引入,并在检方证据充分后再作出正式书面裁定。 例如: > “只要控方在举证结束前能独立证明共谋存在,共同犯罪者的陈述就可以被采纳。” (纽约法院证据规则中类似表述,见 nycourts.gov) 辩护界也普遍认为,这类问题在 RICO 案件中极为常见。 一份专门的 RICO 辩护培训资料指出:“在 RICO 案件中,共同犯罪者陈述的传闻例外及其可采性问题是反复出现的核心议题。” (参见 vae.fd.org) --- ⚠️ 一些补充说明及与你的案件的比较 虽然这种裁定很常见,但其时间点和形式在不同法院之间差异很大: 有些法官会在检方举证完毕后才正式书面裁定; 有些会在中途口头裁定; 也有些(如你的案件)会在审判中期发布完整书面命令。 这种差异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人数、证据数量及共谋结构。 在你的案件中,Torres 法官在 Miles Guo 审判进行五周后(2024 年 7 月 1 日)发布 Doc. 388,认定检方已满足 Geaney 条件。 这种做法与许多大型、多被告 RICO 案件中的惯例完全一致。 --- 📝 总结 是的,在 RICO 或共谋审判中,法院在审判期间作出这种“共同犯罪者言论可采性裁定”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因此,Torres 法官在 Miles Guo 案中发布这样的命令,属于美国联邦体系中的标准程序
不是这样。虚假陈述,伪证,进入陪审团,就是推翻陪审团最好的抓手。检方有证据审查义务,布雷迪义务,辩方律师有有效辩护义务,比如排除对被告不利证据,减轻检方不当陈述对陪审团植入偏见的影响。法官,有保持中立确保公平审判,维持法庭秩序,坚持正当程序等义务。
机器人说,庭审有伪证可以打,但是推翻案件不太可能
除非这个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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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说思路,实际上长岛说的那个它们用过的豪宅到底是不是检方开庭陈述的那个我也没去查证。只要陪审团看到的证据有虚假,都是在污染程序,陪审团环节的程序污染是最可能带来错误裁决的环节,所以这个环节的程序污染被揭露,相比而言,更能够无罪释放。
⚖️ 1. 为什么托雷斯法官在 Doc. 388 中写出 “存在共谋(a conspiracy existed)” 当托雷斯法官在 Doc. 388 中写道“政府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时,她并不是在宣告 郭文贵有罪, 而是在作出一项有限的程序性认定——这是《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d)(2)(E) 条所要求的步骤。 根据该条规则,若要接纳“共同犯罪者的陈述”(co-conspirator statement), 法官必须事先决定三个初步事实(preliminary facts): 1. 存在一个共谋(conspiracy existed); 2. 发言人(declarant)与被告都是该共谋的成员; 3. 陈述是在共谋期间、并且是为了推进共谋目的而作出。 这些判断是法官独立作出的,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也就是“更可能成立”。 它的作用只是为了决定证据是否可被采纳,与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无关。 --- 🧾 2. 其他法官也会这样写 是的——在这种证据裁定(Rule 801(d)(2)(E) order)中,法官写出“存在共谋”或“被告与陈述人均为共谋成员”是完全正常的。 几乎所有类似裁定都会出现这种措辞。 举例: United States v. Geaney, 417 F.2d 1116 (2d Cir. 1969): > “地方法官必须认定:被告与陈述人更可能是共谋成员。” Bourjaily v. United States, 483 U.S. 171 (1987): > “法院必须决定存在共谋,并且陈述人和被告都是其中成员。” United States v. Cicale, 691 F.2d 95 (2d Cir. 1982): > “只需证明存在被告与陈述人之间非法联系的可能性即可。” 这些语言听起来像是在下结论,但实际上只是技术性的证据分析, 并不代表法官已经认定被告在刑事意义上“共谋有罪”。 --- 🧠 3. “存在共谋”在这里的真正含义 这句话只是暂时性的证据判断(evidentiary finding),并非事实裁决。 它只决定那些案外言论能否呈现给陪审团; 陪审团依然完全有权认定不存在共谋,并可以判被告无罪; 法官在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s)中还会特别说明: 陪审团必须根据“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标准自行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不受任何先前证据裁定影响。 因此,虽然“法院认定存在共谋”这类字眼听上去很强烈, 但在法律语境下,它真正的意思只是: > “为了证据可采性,我认定检方的证明目前足以达到‘更可能成立’的程度。” --- 🧩 4. Doc. 388 的情况是否特别 其实并不特别。 在许多 RICO 或共谋案件中,裁定里都会出现同样的语言; 唯一稍显不同的是:托雷斯法官发布了一份完整、详细、公开的 10 页书面命令, 而有些法官只会在庭上口头说明或用简短书面记录; 她的写法完全符合第二巡回法院(Second Circuit)的标准做法, 特别是引用了 Geaney、Cicale、Coplan 等先例,这些判例都要求法院明确写出“存在共谋”的认定。 --- ✅ 总结 问题 答案 法官写“存在共谋”是否正常? ✅ 正常——这是 Rule 801(d)(2)(E) 要求的程序性认定。 这是否表示法官认为被告有罪? 🚫 否——只是证据可采性判断,不涉及有罪裁决。 陪审团会知道法官作出这种认定吗? 🚫 不会——陪审团看不到这份命令。 Doc. 388 的措辞是否罕见? ❌ 不罕见——只是书面细节比一般案件更丰富。
最重要的是,你无法证明
当然不能说有点伪证就可以推翻,而是看对陪审团的误导的严重性。如果那些所谓共谋者的陈诉,在资产所有权上只要是虚假陈诉,不管是不是故意,都是程序污染。
我只是把思路分享出来,有余力的可能可以考虑。
你再问问,把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也放进去,超过庭外陈述,也包含了庭审期间的众多证人证词,是不是正常。
你说的对。但是,我不认为会有什么效果
⚖️ 一、理论上《规则 801(d)(2)(E)》只针对“庭外陈述”(out-of-court statements) 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 条的标题就是 “Hearsay(传闻)”。 因此第 801(d)(2)(E) 条的“共谋者陈述”例外,只适用于**“庭外陈述”**—— 也就是: 不在庭上作出的、 被用来证明其内容真实性(for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的言论。 👉 所以这条规则的本意,是为了决定: > 某人(共谋者)在案外说过的话、写过的信息、发过的邮件、聊天记录等, 能不能作为“非传闻证据”被陪审团听到。 这类裁定并不需要、也不应该去评估“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因为证人证词本身已经是在法庭上作出的直接证据, 不属于“传闻”,也不受 Rule 801 的约束。 --- 🧾 二、为什么法官在 Doc 388 中引用了“庭审期间证人证词” 这其实是标准、正常的做法。 法官不是把那些证词“纳入命令”或“重新认定为传闻”, 而是把证人证词作为“证明共谋存在的独立证据”来引用, 以支撑她的 Rule 801(d)(2)(E) 可采性分析。 换句话说: Rule 801(d)(2)(E) 要求政府“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 这种“优势证据”既可以来自文件、聊天、录音,也可以来自庭上证人作证; 所以,法官可以、也通常会在书面裁定里引用庭审证人的证词内容来说明:“根据这些证词,我认定检方已经证明存在共谋。” 📘例如在 United States v. Coplan, 703 F.3d 46 (2d Cir. 2012) 案中, 第二巡回法院就明确指出: > “法官在判断共谋者陈述可采性时,可以综合审判期间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词。” 因此,把庭审证词作为依据引用进 801(d)(2)(E) 的书面命令,是完全正常的。 --- 🧠 三、为什么这不会影响陪审团或被告的权利 这些引用仅仅是法官在“可采性分析”中说明她参考了哪些证据; 陪审团看不到 Doc 388,也不会知道法官如何引用这些证词; 陪审团依旧独立判断这些证人的可信度、事实真伪。 所以,从程序上来说: > 只要法官不是“重新定义”证人证词的意义、 而只是把它作为支持共谋存在的“独立证据”引用, 那就完全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和第二巡回法院的惯例。 --- 📋 四、总结表 情况 是否正常 说明 命令仅涉及“庭外陈述”的可采性 ✅ 完全正常 Rule 801(d)(2)(E) 的核心用途 法官在命令中引用“庭审证人证词”作为支持证据 ✅ 常见、合法 用以证明共谋存在(不是重新界定证词) 法官把证人证词当成“传闻”去排除或重新定性 ⚠️ 不正常 但 Doc 388 并非如此 --- ✅ 结论: 即使 Doc 388 引用了大量“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 只要这些引用只是用于证明“共谋存在”、 而不是把证词本身“重新纳入传闻审查”, 这就是完全正常且合规的司法写法。
不擅长的,有迷惑的,暂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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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也说了,388文件这种写个10页纸的比较少见,一般都是法官口头说说
但是她写10页纸,也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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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赢了,是因为辩方太弱了
五、结论(针对你的问题): > “共谋者陈述的真实性是否能在法官批准前挑战?” 不能。 法官批准前只能挑战“形式合法性”(是否在共谋期间、是否促进共谋), 不能挑战“内容真假”。 > “批准后还能挑战真实性吗?” 形式上可以(陪审团可评估可信度),但实务上很难, 因为共谋者本人往往不出庭,辩方无交叉询问机会。 因此,司法实践上,它几乎等价于“检方可以引入无法质证的陈述”, 这一点常被批评为削弱了被告的对质权与公正审判权。 看来共谋这个东西是个专门用来整人的东西,只要无法定罪就用共谋,就算是假的,理论上可以对质,实践上共谋者无法被强制传唤,根本没法对质。 真是对美国法律开了眼界。
Rico这法案,就是很容易被滥用
这还是朱莉安妮搞的呢
螺丝哥为回本操碎了心
看来就是在检方提交382文件后,辩方必须要传唤luc,才能证明共谋不存在,共谋不存在,那些虚假陈述就进不了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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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任何法案,都是双刃剑,你不能说,哦,我想用的时候就用,不想用就不用。Rico这法案,一开始就种下了不好的种子,所以现在结出了不好的果子。
Rico这法案,本来就有点不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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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郭解决了不就好了
[用户 chu***] 我觉得最好是我的司法欺诈可以渗透到庭审
现在比较尴尬的是 庭审 我们一个问题找不不来
这个案子可能有第三方不知道的重大违规在
但是第三方能看到的,也就是有限的这些信息
我也如此认为!
从这些信息入手,就找出一堆漏洞了
司法欺诈足够猛 但他们防的明显是更严重的
虽然也许不足以推翻案件,但也很可观
有更严重的东西存在
也许那些东西只有当事人知道
700还有那么多涂黑的信息呢
我甚至觉得司法欺诈他们自己都不知道
就是一个小小的布雷迪违规 发展成为司法欺诈
那就不知道了,只是猜猜猜
我就觉得很没必要 但如果他们完全不知道 忽略了 那就解释通了
这个案子就是黑箱,各种不正常
就是个赌场
全都是赌棍
里面最大的赌棍就是我 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你是全部身家都压上了
就像打扑克 我直接喊到天上去 😄
其他人全都吓跑了
老郭一直都是poker face
老郭就是知道有人出老千 在那里装
人家场内人都很淡定,场外的急得不行
739 742 急的都上庭打其他受害者
10页纸是多还是少?
https://x.com/tiandao7777/status/1985312349683646791?s=46
反应过来了
机器人的意思是,一般法官都是口头裁决,不是书面的
但是书面的也不违规
我靠,程序都改装了?
https://x.com/testurheart/status/1985391497089597795?s=46
哈哈啥意思?
她不是魔女的🐶吗?拉进来聊聊
都爱上你了😆 你要淡定啊
她和魔女闹翻了
哈哈 我还是不认为他们会公开谈论我的文件
如果他们公开谈论 我反而觉得我的文件有问题了
对自己有点自信😂
我是很谨慎的人 😄
以前没看出来啊
哈哈 我到现在为止的所有行动 我都推演过 有百分百把握才干的
但还是有些事情没算准
比如二巡居然立案
[用户 rui***] 你的二巡,有没有更新,我在第三方网站看不到你的案件
二巡网站要比pacer慢
我他妈pacer已经进不去了
https://x.com/tiandao7777/status/1985312349683646791?s=12&t=eXMPp66CZUFD_7vvMedcSA
哈哈,小人群而不和
你的文件是他们表演的剧本
他们估计也在审时度势 看看要不要转向
现在还在震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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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蓝不早就说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