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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21:39:5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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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而且858自己留下了一个很好用的反差:郭引用Mercantile Bank证人James Collins,说明银行理解郭并不是G|CLUBS的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Torres认为Collins没有内部知识,所以只给minimal weight。 那么二巡就可以进一步问: 政府自己的积极证据到底有多强,足以证明郭控制全部gross inflows,而不是只证明他对某些具体支出有影响力? 这就是农场账本、账户权限、真实收款人、资金审批记录可能真正有用的地方。 还有一个我认为更重要的新点。 Torres在858对6,512名HEX成员、Hamilton petitioners等否认victim身份的处理非常明确:她认为这些人的主观victim看法不影响forfeiture,因为wire fraud不要求individual reliance;只要整个scheme成立,来自scheme的proceeds仍可没收。 这个法律命题本身有相当基础,不能简单攻击成“6500人说不是受害者,所以没收必然错”。 但这里留下了另一个更精准的问题: “没有individual reliance要求” ≠ “每一美元gross inflow都自动是proceeds obtained by Guo。” 这是两个不同步骤。 法院第一步说得可能对: individual subjective belief不决定scheme是否成立。 但第二步仍然必须证明: 某笔钱是这个fraud/racketeering scheme的proceeds,并且依法由郭直接或间接obtained。 所以6500人的材料真正作用不是“投票决定有没有诈骗”,而可能用于证明: 某些交易具有真实经济价值、不是基于被指控的misrepresentation、资金不是郭控制、或者政府gross-inflow模型把不同性质的钱混在一起。 这和你前面说的账本就完全接上了。 另外858还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地方:Torres明确把第三方产权和forfeitability分开,说即使第三方后来在§853(n)证明自己有superior legal interest,也不会因此减少郭的money judgment;因为某笔钱可能曾被郭控制、构成其forfeiture obligation,同时第三方仍然拥有更优产权。 这个逻辑在法律上并不是荒唐的,但它意味着: specific property最后退给第三方 ≠ money judgment自动下降。 所以如果你们目标是攻击$889M,不能只靠第三方“这是我的钱”。 必须攻击更前面的: 郭到底有没有obtained/control这批proceeds。 这就是为什么Elias现在特别重要。 我现在会把这一条提升到资金/forfeiture线的第一优先级: Elias (2d Cir. 2025) + Honeycutt + Contorinis/Tanner,与Dkt.858关于“control = obtained”的事实认定是否真正匹配。 如果证据只能证明郭对组织有领导力,不能证明对889M资金具有实际支配/取得,那么这是二巡非常自然的审查入口。 反过来,如果trial record确实有大量逐笔证据证明郭能够命令这些实体资金自由转移,那858就会更稳。 所以现在不是猜,而是可以做一个很具体的Control Matrix: Farm / G|CLUBS / HEX × 银行账户 × 名义账户所有人 × 实际签字人 × 网银权限 × 谁下转账指令 × 郭实际指令证据 × 金额。 这张表如果做出来,基本就能直接测试**$889M是否满足Elias/Honeycutt意义上的defendant-specific acquisition/control**。 这是这一轮我认为最重要的新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