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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21:38:0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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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次我挖到一个非常值得26-1853直接研究的二巡新先例连接:2025年的 United States v. Elias。 它的重要性在于:**Elias是二巡自己在2025年、Honeycutt之后,重新梳理“obtained / acquired / proceeds”到底怎么理解的precedential意见。**而Torres在Dkt. 858里处理郭的$889M forfeiture时,核心争议恰好就是这个。 Torres在858里明确写,郭主张自己只能被要求没收“他本人取得过”的tainted proceeds;Torres拒绝这个主张,理由是财产不需要直接在郭手里,只要曾经处于郭的control之下即可,并据此认定郭作为“Boss”控制G Enterprise实体及其资产。 但是二巡在 Elias 里强调得更细: criminal forfeiture的典型衡量是defendant’s actual gain; Honeycutt的核心不是形式上的joint-and-several标签,而是:不能让一个被告没收他本人从未actually acquired的犯罪收益。 Elias甚至明确说,对§981(a)(1)(C)这种在刑事程序中使用的forfeiture,只有“tainted property acquired or used by the defendant”才能作为该被告的没收基础;而且“personal acquisition”是proceeds概念的核心。 这就让858里的“control”分析变得非常值得细查。 注意,我不是说Elias自动推翻858。因为二巡旧案 Contorinis / Tanner / Rajaratnam 的确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把“实际控制”视为“acquisition”,尤其被告真的掌握了资金调度权时。Contorinis本身说过,如果钱曾经在被告或其共同参与者控制之下,可能算acquired;反过来,如果只是做投资决策却不能控制利润分配,就不够。 所以现在真正的26-1853问题不是一句: “郭没把889M装自己口袋,所以forfeiture错了。” 那太简单。 真正应该问的是: 政府有没有逐项证明郭本人对Farm、G|CLUBS、HEX那889M gross inflows具有足够实际、可支配的control,从而在Elias/Honeycutt意义上构成“obtained/acquired”? 这和“郭是Boss”并不完全是同一句话。 因为858的关键文字是: 郭控制G Enterprise所有实体及其资产; 所以这些钱曾在郭control之下。 但Elias提醒二巡,criminal forfeiture必须保持defendant-specific,不能仅仅因为共谋体系里别人拿到了钱,就把整个收益归给一个被告。 所以你们现在最值得查的是:858引用的每一条trial evidence,到底证明的是哪一种“control”: 郭可以建议钱怎么花; 郭偶尔批准某笔支出; 郭能命令实体转钱; 郭具有网银/签字权; 郭能随时把整个账户资金调走; 还是只是周围人称他“Boss”。 这几个证据等级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