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思路作为分工方法是对的,但“把Luc破产案踢翻”要稍微降温一点,不然容易把目标设得过头。 更现实的打法是:不要把“打Luc”当成一个大口号,而是拆成几个能被法院真正处理的具体问题。 比如一组专门做: Luc与刑事案资金/forfeiture的连接 重点查 Mahwah、5739、政府和Luc什么时候开始协调、依据什么权利分资产、有没有在产权未定/forfeiture未终局时先安排资产走向。 另一组专门做: alter ego / beneficial ownership基础 把Luc声称的260多件adversaries逐项分类:哪些真的已有judgment,哪些只是allegation,哪些是default judgment,哪些是summary judgment,哪些仍在pending。 再一组做: 第三方财产权 盯 §853(n)、§1963(l)、ownership、superior interest、due process,尤其看政府和Luc的和解有没有碰到本来属于第三方的权利。 还有一组做: 刑事案反向污染破产案 如果26-1853以后真出现刑事判决、forfeiture、Rule 32.2或证据基础被推翻,就马上核查:Luc哪些判决、诉状、和解、资产主张曾经依赖这些刑事材料。 所以群友那句: “Luc沾了刑事案的钱,就别想全身而退。” 作为群里玩笑可以,但法律上最有力的表达其实是: Luc一旦把破产estate和criminal forfeiture正式绑在一起,他的相关资产主张就更容易受到刑事案后续裁判变化的影响。 这才是关键。 而且你们如果真分组,我建议不要两个人都重复搜同一个点。最有效的是每组只负责一条证据链,最后汇总成一张总图: 刑事案认定 → forfeiture权利 → Luc/政府和解 → 破产资产归属 → 第三方权利 → 后续adversaries 这样比大家一起喊“把破产案踢翻”有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