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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4 17:35:3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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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6-14
致命漏洞:如果检方不能清楚证明“这笔钱在流出中国时,其所有权已经无争议地属于受害者”,那么美国政府没收这些钱的法律基础就是空的。这在法理上叫 “Lack of Standing”(缺乏诉讼主体资格)。如果钱的归属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纠纷,怎么能直接定性为诈骗所得呢?
发言原文
1: 钱进美国之前 如果通过中介 黄牛层层转账 那受害者归属不清,这笔钱不能没收,不仅不能没收,定罪也不能用这个证据。而现在没收资金里面大量是这样的资金来源,检方恶意掩盖,这是司法欺诈,单这一条就至少重审。 2: 同一笔钱 两种司法定义, 没有解决途径,量刑前必须解决才能继续 3: 检方隐瞒中国政府判为国安罪的钱是否可以定罪,没收。 如果一笔钱,检方想用来定义是诈骗所得,给被告定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必须清楚。这里,同一笔钱,不仅经过黄牛中介转账,很多还被判为国安罪,那么这笔钱的归属,中国当局甚至都可以申诉。 这种情况下,美国是不能用这笔钱来定罪 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