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继续挖以后,我找到一个比“CIPA里可能有秘密”更具体、而且对郭明显有利的结构。 最重要的是:2024年2月Torres已经正式认定,郭要求的多类“中共针对郭及其体系”的材料,达到了Rule 16的materiality门槛。这不是辩方自己说重要,而是法院说这些证据可能反驳政府、支持辩方。 法院当时明确批准了 Requests 2、3、4、8,这些包括: * Bai案相关的中共针对行动; * Operation Fox Hunt对郭的针对,包括向美国人支付贿赂、游说美国官员把郭送回中国; * 中共针对郭家人的材料; * 中共针对GTV、Saraca Media、G|CLUBS、G|Fashion、Himalaya Exchange这些涉案实体的材料。 而Torres给出的理由非常关键。她说这些材料可以支持郭至少三种非犯罪解释: 第一,Mahwah庄园。 政府说买庄园是郭为自己和家人享受;郭说是因为中共威胁,需要一个安全、隐蔽的反共活动场所。Torres明确说,如果中共针对郭的恐惧是客观真实的,这可以支持一个“alternative, nonculpable explanation”,也可能支持他对G|CLUBS资金用途存在good-faith belief。 第二,GTV估值。 郭说GTV针对的是突破中国网络封锁、提供民主信息的市场。Torres说,如果中国政府确实采取措施压制郭的线上平台,这可以支持“这个市场需求确实存在”,因此可能支持他对GTV估值的good-faith解释。 第三,多手机、多银行账户。 政府可以把这些当作“consciousness of guilt”;郭的解释是为了躲避中共黑客、冻结账户和Operation Fox Hunt。Torres同样认为,中共针对证据可以为这些行为提供非犯罪解释。 这一点我觉得对26-1853很重要,因为法院自己已经承认: CCP-targeting evidence can bear directly on fraudulent intent. 也就是说,这不是外围政治背景,而是可能直接触到wire fraud最核心的intent。 更值得你注意的是 Request 5和Request 19。 这两个到底是什么,现在已经找到了: Request 5:中共是否针对本案所谓“受害者”; Request 19:所谓“受害者”关于NFSC的任何陈述。 郭当时为什么要这些?法院判决把他的理由写得很直白: 郭认为存在一种可能:至少部分政府所谓受害者受到中共胁迫,从而向美国当局作出虚假指控。 法院当时没有说这个理论荒谬、虚假或者毫无根据。它拒绝Requests 5和19的理由是premature(时机过早)——因为如果这些人后来作为政府证人出庭,这类材料可能属于impeachment/§3500材料,可以到证人出庭阶段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