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个区别很重要: 不是“法院认定不存在中共胁迫假受害者”; 而是“现在要求这些证人材料太早”。 而后来你们一直关注的victim真实性、loss、forfeiture/remission问题,恰恰又在定罪以后重新成为核心问题。 所以从上诉角度看,有一个非常值得追问的问题: Requests 5/19在trial以后有没有真正被完整解决? 因为2024年的“premature”理由,到2026年量刑、forfeiture、victim determination阶段,逻辑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了。到了那时候,谁是真victim、谁的loss怎么算,已经直接关系sentence和forfeiture。 然后是你问的 CIPA秘密本身。 2024年的命令明确说,法院批准的CCP-targeting材料里,如果存在classified intelligence assessments,法院会根据CIPA §4决定是披露、删减还是替代。 换句话说,CIPA材料与“中共针对郭/NFSC/相关公司”之间的联系,现在不是猜测——公开判决自己已经把两者连接起来了。 还有那段 2018年8月26日录音。 现在可以确认: 政府确实拥有那次interaction的录音;2023年12月22日给郭的版本里,有约5分钟被删掉。郭要求完整版本,Torres自己in camera看了那5分钟的transcript,最后认定对trial defense不relevant/material,所以拒绝披露。 但2026年新律师为什么又回来追CIPA?原因也更清楚了。 ECF 783不是简单要求“把以前没给的材料再给一遍”。新律师明确要求Torres按照sentencing标准重新审查CIPA §4材料,因为Brady同样适用于量刑,而且他们希望向法院ex parte提供一个“roadmap”,告诉法官他们有good-faith basis相信什么东西就在密封材料里面。 法院最终在 ECF 805,2026年2月20日拒绝重新打开CIPA问题。公开索引显示,Torres认为没有充分理由重新审查过去的CIPA裁定,并且认为请求太晚、会进一步推迟量刑。 这实际上给26-1853留下一个比较清楚的 appellate sequence: ① District Court认定CCP-targeting材料对fraudulent intent是material; ② 其中部分材料进入CIPA §4密封审查; ③ 某些classified材料没有完整交给辩方; ④ trial时Witness-2又触发了一次新的classified-information争议; ⑤ jury最终没有听到那部分内容; ⑥ 定罪以后新律师认为sealed CIPA record对sentencing还有帮助,要求重新审查; ⑦ Torres拒绝重新打开。 而Witness-2这条也比我之前说的更确定。 政府在 2024年5月6日才把Witness-2的§3500材料交给辩方。辩方看完以后才意识到:Witness-2几年前曾经亲自向郭披露过某件事情,而这件事情涉及classified information。辩方三天以后就要求CIPA conference。 Torres后来没有因为通知迟延挡掉辩方——反而认定郭的CIPA §5 notice及时而且足够具体。真正挡住内容进入陪审团的是§6(a):法院认为其证明力有限,而且可能产生累积证据和陪审团混乱。 所以我现在反而认为,26-1853里CIPA最值得攻击的不是“政府一定藏了能证明郭无罪的大秘密”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