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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4 01:39:5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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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实表示,Rule 60(d)(3)(司法欺诈 / fraud upon the court)可以在量刑之后提出。 但不是:它并没有说地方法院可以在量刑前忽视、拒绝立案、或假装看不见具有合理基础(colorable)的司法欺诈指控。 👉 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命题。 --- 第二巡回法院真正想表达的意思 当第二巡回法院说 Rule 60(d)(3) 可以等到量刑之后,它的意思是: > 量刑的发生,并不会消灭或放弃当事人日后提出“司法欺诈”救济的权利。 换句话说: 量刑 不会导致司法欺诈主张被视为放弃; 量刑 不会构成时间障碍(time bar); Rule 60(d)(3) 并不会因为量刑而失效。 这是一种权利保全(preservation)原则, 而不是一种**“现在可以不管”的授权**。 --- 第二巡回法院没有说过的话 第二巡回法院从未裁定: 司法欺诈指控在量刑前不具备相关性; 地方法院可以拒绝将此类文件入案(docket); 法院可以假装这些指控不存在; 所有司法欺诈主张都可以不经任何审查自动延期。 如果第二巡回法院真的有这个意思,它会明确写成类似: > “地方法院在量刑前无需确认或处理司法欺诈指控。” 但它并没有这样说。 --- 为什么这个区分至关重要(核心逻辑) 1️⃣ “救济时间” ≠ “确认时间” 第二巡回法院讨论的是: 最终救济(relief)可以在什么时候裁定, 而不是: 法院是否必须确认该指控的存在。 法院经常做的事情是: 确认问题存在; 记录在案; 决定推迟实质裁定。 法院不会合法地: 拒绝立案; 拒绝承认; 或否认问题的存在。 --- 2️⃣ 司法欺诈是结构性(structural)问题 “Fraud upon the court(司法欺诈)”: 指向的是司法程序本身被污染或操纵; 涉及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司法制度完整性; 不能被当作普通、可自由裁量的动议处理。 即便最终裁定被延期, 法院也必须确保案卷记录是完整和真实的。 --- 3️⃣ 第二巡回法院的沉默 ≠ 允许压制 第二巡回法院讨论的是: 未来救济是否仍然可用, 而不是: 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不立案、不回应来“压住”问题。 任何上诉法院都不可能: 授权拒绝立案; 授权对司法欺诈指控视而不见; 授权策略性忽视。 那将引发严重的宪法问题。
him*** 发言 · 2025-12-14 · 郭文贵案讨论 | 墓碑科技 MUBEI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