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大陪审团立案的标准 = probable cause(很低),不是「证明有罪」 大陪审团(联邦一般 16–23 人)只判一件事:有没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犯罪发生了、且这几个人干的。 这是法律里门槛最低的标准之一——远低于庭审的「排除合理怀疑」。 表决:只要多数(联邦至少 12 人)认为有 probable cause,就出「true bill」= 起诉书(Doc 19 开头就写 "The Grand Jury charges")。 「被说服了吗」——是的,但要看清这个程序有多「一边倒」 大陪审团程序是单方的(ex parte): 只有检方呈证据、传证人; 没有辩方、没有交叉质询、没有法官主持; 被告通常根本不在场、不知情。 所以「被说服」= 只听检方一面之词、达到 probable cause 这个低门槛就够了。美国法界有句名言:好的检察官「能起诉一个火腿三明治(indict a ham sandwich)」——形容这个门槛之低、大陪审团几乎有求必应。 这案具体:被什么说服 大陪审团据政府 2020 年 5 月起的侦查材料(FBI 调查、银行/资金追踪、受害人信息、G 系列实体),认定有 probable cause 相信:郭、Je、王雁平共谋,通过 GTV/G-Club/Himalaya 等工具实体诈骗逾 10 亿、并洗钱 → 出 true bill → Doc 19(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