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证人: Wu(Minran Wu) 相关陈述人: 张永兵的助手、William Je(余建明)、Sara Wei(魏某) 庭审记录引用: Tr. 2404–2413、2426:21–24 这行内容的中文意思是: 张永兵的助手曾在香草山农场(Mountain of Spices Farm)的群聊中分享文件,其中包括 Sara Wei、William Je 和 Miles Guo 之间的聊天截图,目的是为一起涉及 Farm Loan 项目、针对 Sara Wei 的诉讼提供材料。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需要注意:Exhibit A只是陈述证据清单,并没有附上那些聊天截图的全部原文。 388号裁定还认定了张永兵哪些行为? 真正更重要的内容在388号文件第8—9页。Torres法官根据庭审证据作出了以下证据可采性认定: 1. 张永兵的组织地位:他曾是香草山农场的法律组负责人,也是喜马拉雅联盟“铁血组”成员。 2. 要求起诉破产受托人:根据Ya Li(李雅)的证词,张永兵要求她参与针对破产受托人Luc Despins的诉讼。 3. 要求签署虚假宣誓书:李雅证称,张永兵要求她签署一份她认为虚假的宣誓书,用于郭文贵的破产程序。 4. 拒绝后受到威胁:李雅证称,她拒绝后遭到张永兵威胁。2024年6月6日的庭审记录进一步记载,她称自己被告知如果败诉,要承担约3,800万美元的责任。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2 在庭审中,检方问李雅张永兵听谁的指示,李雅回答的是 Miles Guo(郭文贵)。这是一项证人证言,不能直接等同于对张永兵本人的刑事定罪。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最重要的法律结论 388号裁定确实把张永兵列为符合共谋者陈述证据规则的人员之一。 Torres法官认定,检方已达到 Rule 801(d)(2)(E) 的证据可采性标准,允许相关陈述作为实质证据使用。但这是证据准入裁定,不是对张永兵作出有罪判决。 此外要特别区分:Exhibit A中的“Sara Wei诉讼聊天记录”和388号裁定讨论的“李雅签署宣誓书、起诉破产受托人”是不同的证据事项。 最值得进一步核对的是2024年6月6日庭审的 Tr. 1522–1531,以及庭审证物 GX VI66。后者正是李雅证称张永兵要求她签署的宣誓书。 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这两项证据比只读388号裁定,更能查清张永兵具体做过什么、说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