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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7-25 17:20:1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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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你提到的是一个在美国刑事法中很重要的区别: "actually knew(实际知道)" 和 "should have known(应当知道)"。 这两者在不同法律问题上的意义并不一样。 如果讨论的是 Brady 或 Napue,情况分别如下。 1. Brady:并不一定局限于检察官本人"亲眼知道" Brady 义务通常不仅限于检察官脑子里实际知道什么。 美国法院经常说,检方的披露义务可以延伸到**"prosecution team(检控团队)"**掌握的信息,例如参与调查的 FBI 等联邦执法机构掌握的重要有利证据。也就是说,检方不能因为"我本人没看那份材料"就完全免除义务。 但是,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也不会要求检察官去搜集全世界所有可能存在的证据。因此,关键往往变成: FBI 是否已经掌握了这些投诉? 调查人员是否已经取得了这些账本或银行记录? 这些信息是否属于检控团队控制范围?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问题就不仅仅是"检察官个人知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