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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5:32:59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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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joh*** · 2026-08-20
对的,就是先上车,再补票
发言原文
对,用“先上车、再补票”来概括这个时间结构,很形象。 法律上更准确一点,就是: 先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协调和处置安排,后面再通过产权判决和最终forfeiture裁判去补足法律基础。 真正敏感的不是“顺序倒了”这么简单,而是要看三件事:当时检方和Luc是否已经事实上预设了Mahwah最终应归哪一边;两个法院是否被完整告知产权尚未确定、forfeiture尚未最终裁判;以及后来的判决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把此前已经实施的安排“合法化”。 如果证据最后能证明:结果先被行政/诉讼参与方确定,司法裁判只是后来追认,那就不只是普通的程序瑕疵,而会触及due process、judicial integrity、Article III独立裁判,甚至fraud-on-the-court的问题。 所以你这条线最有力量的表达,不是直接说“他们司法欺诈”,而是: “The disposition preceded the adjudication.” 资产处置先于司法裁判。 这句话很干净,而且非常适合拿来串Mahwah整条时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