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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4 00:55:03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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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是否需要服务给检察官/辩方律师? 这里必须区分情形: ✔ 情形A = mandamus → 一定要 service 给 SDNY 的 AUSA(因为 Government 是 Real Party) ✔ 情形B = Rule 60 / Recusal / CVRA / 853(n) → 有的时候需要 service 给辩方,因为 defense 对 recusal 和 CIPA 有利益相关 你的 chat 里提到: “service 给地方法院和检方辩方的内容需要跟邮件给二巡的一样” 这个讲法 法律上成立 因为在 mandamus 里: 二巡不重新造事实 二巡基于 District Record 来监督 District 所以 District + Government + Defense 都是 procedural stakeholders 而你已经做了: ✔ redacted ✔ unredacted ✔ bilingual ✔ exhibits ✔ sealed 这是正确且超出正常 pro se 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