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再问问,把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也放进去,超过庭外陈述,也包含了庭审期间的众多证人证词,是不是正常。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 1. 为什么托雷斯法官在 Doc. 388 中写出 “存在共谋(a conspiracy existed)” 当托雷斯法官在 Doc. 388 中写道“政府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存在共谋”时,她并不是在宣告 郭文贵有罪, 而是在作出一项有限的程序性认定——这是《联邦证据规则》第 801(d)(2)(E) 条所要求的步骤。 根据该条规则,若要接纳“共同犯罪者的陈述”(co-conspirator statement), 法官必须事先决定三个初步事实(preliminary facts): 1. 存在一个共谋(conspiracy existed); 2. 发言人(declarant)...
你再问问,把庭审期间的证人证词也放进去,超过庭外陈述,也包含了庭审期间的众多证人证词,是不是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