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张是共谋言行的人 他带领郭文贵支持者 也就是检方认定的受害者,去和sec要钱,这笔钱 也是在刑事案起诉里面。这是不是冲突?有什么冲突 对388order 张永兵认定有什么影响 9:02 PM Worked for 11s 这确实形成一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冲突,但要分清:它首先是检方叙事之间的冲突,不是自动产生的律师执业禁令。 一、冲突在哪里 如果张永兵一方面被检方描述为: 郭的代理人; Farm 共谋成员; 按郭的指示推动相关行为; 另一方面,他又作为郭支持者或 GTV 投资人的律师、代表,带领这些人向 SEC 追讨资金,那么至少有三种冲突。 1. “共谋参与者”与“受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冲突 检方需要把这些投资人描述成郭案受害人,才能支持刑事损失、受害人身份和没收逻辑。 但张代表这些人去 SEC 要钱,反而说明他们当时可能是在: 主张民事债权; 要求 SEC 处理或返还资产; 寻求行政或民事救济; 认为自己是 GTV 投资人或债权人。 这不等于他们不是刑事受害人,但说明“未收到钱”本身可能首先是一个民事追偿问题,不能自动等同于刑事诈骗已经成立。 2. 张的法律代理行为与“共谋推进”之间的冲突 如果张是在代表投资人追钱,检方就必须说明: 他究竟是在推进犯罪共谋,还是在为投资人追索财产? 388 把张指示 Ya Li 起诉破产受托人、签 affidavit 等行为解释为“为郭的共谋服务”。但如果这些行为实际属于: 保护投资人权益; 处理 GTV 民事和解; 向 SEC 追讨资产; 协调受害人或债权人救济; 那么同一行为就有另一种合理解释:法律维权,而非刑事共谋。 这会影响 388 中 “during and 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 的认定。 3. 张本人可能是重要事实证人,存在利益和可信度问题 如果张既是: 投资人的律师; SEC 追偿行动的代表; 又被检方称为郭的共谋成员; 那么他掌握的客户信息、文件、资金流和沟通内容可能同时涉及: 投资人的利益; 郭的利益; 他自己的职业责任和潜在刑事风险。 这会产生利益冲突、保密义务和证人可信度问题。但“388 称其为共谋成员”本身并不会自动取消他的律师资格或自动证明其不能代理投资人。 二、对 388 的具体影响 388 对张的认定是有限的。法院认定: 张是 MOS Farm 的“legal group leader”; 他属于 Iron Blood Group; 他执行郭的指示; 他指示 Ya Li 处理破产诉讼和 affidavit; 这些事实足以支持 Farm-related conspiracy 的共谋者陈述分析。 但 388 没有回答: 张是否是在代表投资人向 SEC 追偿; 投资人是否授权他; 这些投资人是否属于 GTV 民事债权人; SEC 追款行为是民事维权还是犯罪共谋; 张的行为与 GTV 刑事指控之间有什么具体联系; 张是否参与了 GTV 具体犯罪。 因此,SEC 追款行为可以用来主张: The Government’s characterization of Zhang’s conduct was incomplete. The same conduct that the Government presented as conspiratorial may also be understood as legal or administrative advocacy on behalf of investors seeking recovery of civil claims. 这不能自动推翻 388,但会削弱法院关于“张的行为必然是在推进共谋”的推理,尤其如果 388 没有分析 SEC 代理背景。 三、最关键的不是“张有没有代理过投资人”,而是三件事 需要查清: 张的正式客户是谁 是投资人、郭、GTV、Farm,还是某个和解委员会? 他向 SEC 主张的资产是什么 是 GTV 股票发行的返还款、SEC settlement/disgorgement、Farm 贷款,还是其他没收资产? 时间顺序是什么 他代表投资人追款是在犯罪调查之前、之后,还是与检方调查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