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你看这个 律师有没有用张的身份冲突反对 9:05 PM Worked for 13s 是的,律师确实使用了张永兵的律师身份提出反对,而且位置很明确: ECF 383,第 9–10 页 针对 “Farm Members”:Xia Qidong、Sara Wei、David Dai、Zhang Yongbing 特别针对张,律师写道:张是律师,检方若要把他的陈述归属于郭,必须证明郭对这些陈述有某种实际参与或确认;但检方没有把张的任何具体陈述与郭的参与联系起来。 律师引用 United States v. McKeon 的核心意思是: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形式上的代理关系,并不自动证明律师的庭外陈述可以归属于客户;必须有客户实际参与,或者该陈述事实上很可能经过客户确认。 律师的论证是: 张是律师; 因此不能仅凭“Farm leader”或“郭选了他”就推断张是郭的 agent; 检方没有指出张具体说了什么; 检方也没有证明郭参与、指示或确认了张的具体陈述; 因此 Rule 801(d)(2)(D) 的 agency 例外不成立。 原文最关键的一句是: “Beyond rank speculation, however, the government has not been able to tie any specific statement by Mr. Yongbing with any ‘participatory role’ by Mr. Guo.” 这已经是针对张身份和代理关系的直接反对。 但是,律师当时提出的是证据法上的归属/代理反对,不是你现在所说的完整“身份冲突”: 没有提张代表投资人去 SEC; 没有提张可能同时代表 GTV 投资人和郭支持者; 没有提张的民事追偿行为与检方“共谋行为”之间的冲突; 没有提出职业伦理意义上的 Rule 1.7/1.9 利益冲突; 没有提出张的维权行为说明投资人主张的是民事债权,而不是刑事受害。 还有一个关键点:388 后来绕开了部分 agency 争论。388 说它审查的范围主要是 Rule 801(d)(2)(E) 的共谋者陈述,不是重新审查 Rule 801(d)(2)(D) 的 agency 理论。法院最终以“张是 Farm 共谋成员”为基础处理,而不是单纯依靠“张是郭的律师代理人”。 所以准确结论是: 律师在 ECF 383 第 9–10 页确实反对把张的律师身份和 Farm 身份直接归属于郭,并明确指出检方没有证明郭参与或确认张的具体陈述。但律师没有提出后来出现的“张代表投资人向 SEC 追款、其行为可能是民事维权而非共谋推进”的更广泛身份冲突论点。 这意味着,如果 SEC 代理材料后来能够证明张当时是在代表所谓受害投资人追偿,那么它可能是一个没有被 ECF 383 和 388 充分审查的新事实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