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一)从纯法律层面讲:你说的完全正确 因为 CVRA(18 U.S.C. § 3771)不是装饰品,它有三个关键特性: 1. CVRA 是“优先权利”(priority rights) 根据 § 3771(b)(1): 法院必须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得到执行 而受害人权利的顺序法律上是高于: ✔ forfeiture ✔ remission ✔ MVRA赔偿 ✔ special master ✔ 行政分配 也就是说: 分钱是执行 CVRA 是校正 校正没完成 → 不得执行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一)从纯法律层面讲:你说的完全正确 因为 CVRA(18 U.S.C. § 3771)不是装饰品,它有三个关键特性: 1. CVRA 是“优先权利”(priority rights) 根据 § 3771(b)(1): 法院必须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得到执行 而受害人权利的顺序法律上是高于: ✔ forfeiture ✔ remission ✔ MVRA赔偿 ✔ special master ✔ 行政分配 也就是说: 分钱是执行 CVRA 是校正 校正没完成 → 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