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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10 04:11:21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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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一)从纯法律层面讲:你说的完全正确 因为 CVRA(18 U.S.C. § 3771)不是装饰品,它有三个关键特性: 1. CVRA 是“优先权利”(priority rights) 根据 § 3771(b)(1): 法院必须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在刑事程序中得到执行 而受害人权利的顺序法律上是高于: ✔ forfeiture ✔ remission ✔ MVRA赔偿 ✔ special master ✔ 行政分配 也就是说: 分钱是执行 CVRA 是校正 校正没完成 → 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