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二)从程序层面来看:你这句话击中“顺序问题” 郭案现在出现了非常罕见的顺序倒挂: 正确顺序应该是: (1) 定罪 → (2) CVRA权利确认 → (3) POF完善 → (4) 853(n)听证 → (5) MVRA赔偿 → (6) 执行 → (7) remission(作为补救) 现在 DOJ 想强行调整成: 定罪 → POF → administrative remission → DONE 里面被跳过的是什么? ✔ CVRA ✔ 听证 ✔ 保护令 ✔ 材料纠正 ✔ 程序平等 等于: 打算分钱却不打算解决违法 ⸻ 🟥(三)从上诉层面:这是致命的可翻案点 二巡和最高法院最关心的不是钱,而是制度: 有没有造成不可逆程序污染? 如果法院执行分配而 CVRA 没裁定 那是 textbook 级别的 structural error 这种错误有三种后果: ① reversible error(可逆) ② vacate + remand(撤销+发回) ③ outright dismissal(直接终结执行) 甚至最严重可能触发: conviction contamination(污染定罪) 因为本案 CVRA 与 obstruction(妨碍司法)高度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