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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4 00:20:5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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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郭律师要想真正“撤案”,必须触发这三类司法后果 也就是法院必须被迫承认以下其中一个: ⸻ A. “陪审团审到的不是事实” → 直接新审判(Rule 33) 如果律师能证明: • 政府证据错误 • 关键信息被隐瞒 • 证人证词靠不住 → 法官只能重新开审。 ⸻ B. “本案根本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诈骗” → Rule 29 判无罪 如果检方的资产来源逻辑、资金流动、投资人意愿全部被拆穿: → 法官可以撤销陪审团裁决。 ⸻ C. “国家安全因素导致司法程序有缺陷” → 直接撤案或重审 如果 CIPA 或外国情报影响案件程序,被视为结构性错误(structural error), → 法院会重新审理或直接撤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