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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14 00:20:5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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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郭律师要想真正“撤案”,必须触发这三类司法后果 也就是法院必须被迫承认以下其中一个: ⸻ A. “陪审团审到的不是事实” → 直接新审判(Rule 33) 如果律师能证明: • 政府证据错误 • 关键信息被隐瞒 • 证人证词靠不住 → 法官只能重新开审。 ⸻ B. “本案根本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诈骗” → Rule 29 判无罪 如果检方的资产来源逻辑、资金流动、投资人意愿全部被拆穿: → 法官可以撤销陪审团裁决。 ⸻ C. “国家安全因素导致司法程序有缺陷” → 直接撤案或重审 如果 CIPA 或外国情报影响案件程序,被视为结构性错误(structural error), → 法院会重新审理或直接撤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