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辩护律师所说“政府尚未发布的通知”,指的是 21 U.S.C. § 853(n) / Rule 32.2 要求的“没收公告(notice of forfeiture)”,用于启动第三方权利的附带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 / §853(n) 程序);不是司法部“remission / mitigation(行政返还)”程序中的通知。 --- 一、该“通知”在文件中的语境是什么 在信函中,辩方回应政府称“因量刑延期,受害人处于不确定状态、返还程序被迫暂停”的说法。辩方指出: 法律上不需要等到量刑完成才能推进第三方权利程序; 一旦法院签发“初步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政府即可发布公告并通知潜在第三方,启动 §853(n) 的附带程序; 本案的初步没收令已于 2025-08-11 签发,但政府仍未发布该公告,因此所谓“暂停”并非由量刑延期造成。 信函脚注还说明:根据对 forfeiture.gov 的公开检索,政府似乎尚未公布初步没收令的公告。 --- 二、法律上这份“公告”具体是什么 这是刑事没收法定公告,核心来源是: 21 U.S.C. § 853(n)(1): 在没收令作出后,美国政府必须发布公告,告知其拟处置该财产,并通知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 Fed. R. Crim. P. 32.2(b)(3): 初步没收令一经签发,即授权政府开始符合第三方权利法规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 判例(第二巡回等)明确:无需等待量刑即可开始通知与附带程序。 该公告的目的,是开启第三方提交 §853(n) 申请的时钟(通常自最后一次公告起 30 天内)。 --- 三、为什么这不是“remission(行政返还)通知” 两者本质不同: 项目 §853(n) 公告(本案所指) Remission / Mitigation 性质 司法程序(法院附带程序) 行政程序(司法部裁量) 依据 §853(n) + Rule 32.2 DOJ 规章 触发 初步没收令即可 通常在没收确定后 目的 裁定第三方是否对没收财产享有优先权 行政返还(不创设权利) 是否提及 文件明确讨论并引用 文件未将“未公告”归因于该程序 信函中讨论“公告未发布”的法律后果、并引用 §853(n) 与 Rule 32.2 及相关判例,清楚指向的是 §853(n) 的公告,而非行政返还。 --- 四、简要结语 因此,辩护律师提到的“政府没有发布的通知”,是启动 §853(n) 附带程序的没收公告,不是 remission 程序的通知。该论点用于反驳政府关于“量刑延期导致受害人无法推进索赔”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