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2-11 14:59:3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2026年2月10日 通过 ECF 提交 尊敬的 Analisa Torres 法官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美国联邦法院 500 Pear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7-1312 事由: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 S3 23 Cr. 118 (AT)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政府谨就法院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会议中关于可能任命特别监督人(special master)所作命令作出回应。双方已进行会商,并就法院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 特别监督人的费用支付 政府与被告一致认为,目前尚不明确是否存在可用于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的资金。 双方同意,初步没收令中所列明的资产不能用于该目的,因为在所有第三方权利主张得到解决并且最终没收令签发之前,这些资产不得由政府使用。此外,无论如何,双方反对使用已没收资产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因为此举将减少可返还给受害人的金额。 辩方曾提议使用司法部资产没收基金(Assets Forfeiture Fund, AFF)支付该费用。政府已与司法部总部相关部门沟通,并确认在本案情形下 AFF 不可用于支付特别监督人费用。 辩方立场为:鉴于本案中投资者及客户已提出大量“非受害人”声明,辩方反对在该句中使用“受害人”一词,并主张应使用“权利主张人(claimants)”。 政府回应法院提问时表示,其知悉一宗案件中,地区法院曾指定某实体担任准特别监督人(评估 § 853(n) 主张)及权利管理人(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款项)。参见 United States v. Value of Certain E-Metal Accts., No. 11 Cv. 1530 (ELH), Dkt. 4 (D. Md. July 15, 2011)。 2. 候选人问题 在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双方一致认为任命私人担任特别监督人并不可行。 因此,双方提议,如有必要,法院可将部分与没收相关事项移交给联邦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处理。其他法院在类似问题上已采取此方式。参见 United States v. Hwang, No. 22 Cr. 240 (AKH), Dkt. 401 (S.D.N.Y. Mar. 12, 2025)(指定治安法官处理赔偿问题)。 3. 职责范围 如政府在 2026 年 1 月 9 日致法院函件(ECF No. 785)中所述,约有 134 份所谓 § 853(n) 主张已在案卷中提交,政府另直接收到约 238 份所谓 § 853 主张(两者可能存在部分重叠)。 双方提议,应将这些所谓主张是否依法正当提出的问题交由治安法官审查(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9(b) 条)。 政府主张,在法院移交后,治安法官应安排会议,讨论并排期政府拟提出的驳回动议。政府认为部分主张人不具备 § 853(n) 下的诉讼资格,应被视为“宽免申请(petition for remission)”。参见 2026 年 1 月 20 日庭审记录第 4 页:“……Guo 先生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般债权人,因此不能依据 § 853(n) 追回其资金。” 在治安法官审查驳回动议后,应向本院提交报告及建议(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本院随后可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9(b)(2) 条审理异议。之后,剩余权利主张人应提出解决未决问题的时间安排。 辩方立场为:应赋予治安法官决定程序推进方式的裁量权。在治安法官完成审查并提交报告与建议后,本院可审理相关异议。随后,剩余权利主张人应提出时间安排以解决未决问题。 关于未在案卷中提交的主张 政府认为,未在法院案卷中提交的主张应被视为宽免申请,因为 § 853(n) 明确要求向法院提出,而非向政府提出。参见 21 U.S.C. § 853(n)(2) 及 1/20/26 庭审记录第 4 页。 辩方则认为,考虑到主张人可能存在理解混淆,治安法官应首先审查所有政府直接收到但未在案卷中提交的主张。 关于被告参与问题 辩方已告知政府,被告目前不主张对特定财产拥有个人权益,但保留参与与没收相关诉讼的权利。 政府立场为,被告无权参与此类诉讼,因为其未主张对涉案资产拥有个人权益。参见 Dkt. 799 第 1 页:“Guo 先生在此再次确认其不主张对特定财产拥有个人权益。” 辩方则认为,目前尚无法确定 Guo 先生是否可能具有介入依据,因此不愿进一步放弃权利。辩方亦反对政府在此提出该问题,因法院未指示双方对此进行陈述。 双方愿随时就法院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此致 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