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迄今为止政府未能证明所有账户都迫切需要扣押。在美国 诉 8,850 美元的美国货币案461 U.S.555(1983 年)中,政府主张只要其认为合适就有权保留扣押的财产, 对此最高法院给予驳回。最高法院认为,从轻没收资产的行政申请仍处于待处理状态时,在没有进 行重大司法听证的情况下,待处理的申请不能成为长期扣押财产的理由。根据此案,国会通过了《2000 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 of 2000,CAFRA)。此案强调了一项原则,即政府必须证明审判前扣押财产的迫切性,并且法院必须仔细考量对被告可能造成的伤害。本案中政府扣押资金长达一年半之久,期间即没有 "重大司 法听证 ",也没有对可能的伤害做出应有的考量。所以司法部没有给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 却建议目前不释放客户的资金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