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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0***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8-29 03:18:14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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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根据2025年4月1日的来函,一名非当事人,名为朱贝贝(Bei Bei Zhu),提交了一份“以自行辩护身份申请介入的动议”(Motion to Intervene Pro Se)。ECF编号526(大小写略有调整)。该非当事人申请介入的理由是“获取相关证据和法院文件”。见第2页。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或法院文件并不是有效的介入依据,因为除依法密封的材料外,所有法院文件和记录中的证据均向公众开放。 该非当事人进一步申请介入,以“提供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证据”,并提出与“潜在受害者赔偿或资产追回”相关的主张。见第2页。若该非当事人确实拥有此类主张,可依照《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条或《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索,但其在此案中并未遵循相关程序。 最后,该非当事人还希望介入以提供与本案刑事指控相关的“证词或证据”。见第2页。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朱贝贝无权以提供未经请求的证词或证据为由申请介入。因此,ECF编号526的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