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根据2025年4月1日的来函,一名非当事人,名为朱贝贝(Bei Bei Zhu),提交了一份“以自行辩护身份申请介入的动议”(Motion to Intervene Pro Se)。ECF编号526(大小写略有调整)。该非当事人申请介入的理由是“获取相关证据和法院文件”。见第2页。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或法院文件并不是有效的介入依据,因为除依法密封的材料外,所有法院文件和记录中的证据均向公众开放。 该非当事人进一步申请介入,以“提供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证据”,并提出与“潜在受害者赔偿或资产追回”相关的主张。见第2页。若该非当事人确实拥有此类主张,可依照《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条或《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索,但其在此案中并未遵循相关程序。 最后,该非当事人还希望介入以提供与本案刑事指控相关的“证词或证据”。见第2页。作为刑事案件的非当事人,朱贝贝无权以提供未经请求的证词或证据为由申请介入。因此,ECF编号526的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