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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0:38:32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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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chu*** · 2026-08-19
我最初在法庭文件里面的推测,一旦原始刑事案件报案人也去做了债权人登记,而债权人登记已经被检方指控然后法官认定为妨碍司法虚假索赔,这怎么解释啊?
发言原文
如果原始报案人后来也做了债权登记,而检方和法院又认定这个债权登记属于虚假索赔甚至妨碍司法,那关键不是一句“他是不是受害者”,而是必须把同一个人的三种身份拆开:报案人、刑事victim、破产creditor。 尤其要查清楚法院认定“假”的到底是什么:只是金额夸大,还是债权法律基础不成立,还是连最核心的受害事实都是假的。如果认定虚假的恰恰是同一笔所谓诈骗损失,但这个人后来仍被政府用于victim count、loss、sentencing或remission,那就是一个需要政府和法院解释的直接矛盾。 5739现在已经证明,bankruptcy creditor pool和criminal victim pool不是一回事,所以最重要的就是把claims register和刑事victim材料逐人、逐金额对表。 我觉得你们下一步最值得做的,不是继续停留在“这个逻辑很怪”,而是锁定那一个具体报案人,把四样东西并排放: 最初刑事报案/complaint → 破产proof of claim → 检方说它虚假的文件 → Torres最终认定obstruction的文件。 只要这四份能对上同一个人、同一笔钱,我就可以帮你判断这到底只是“金额不一致”,还是已经形成对26-1853有价值的政府立场冲突 / victim classification / sentencing factual reliability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