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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1:06:1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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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个价值就远高于一百句“司法欺诈”。 至于你现在说的“检方、Luc合谋司法欺诈迫害被告”,我建议现阶段把它当作待证明的假设,不要先当成已经成立的结论。因为如果以后真的要给二巡看,最强的表达不是“他们合谋”,而是: The same claimant and the same alleged loss were treated as fraudulent in one federal proceeding and genuine in another, without reconciliation, despite the Trustee’s extensive investigation and coordination with the Government. 这句话一旦被文件证实,就已经很重了,甚至不需要先用“合谋”两个字。 而且§1512(c)(2)现在经过最高法院 Fischer 后,对obstruction的适用范围也更讲究与具体official proceeding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性质,所以我们更需要看Torres到底认定了什么,而不能仅凭“false claims + obstruction”几个词推断全部法律结论。 如果你愿意,下一步最有效的是把你说的“原始刑事报案人 + 后来的债权登记 + 检方指控虚假 + Torres obstruction finding”那几份具体docket找出来。我可以直接给你做成一条完整证据链,判断到底有没有你怀疑的那个核心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