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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5:30:11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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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当时政府不是说: “Mahwah已经通过最终forfeiture判决归美国政府所有,所以政府现在把它分给Luc。” 而更像是: 政府已经在刑事indictment中把Mahwah列为可没收目标,并主张它系犯罪所得;Luc则在破产案里独立主张郭才是Taurus和Mahwah的equitable owner。因此两边为了避免彼此争夺、重复诉讼和资产贬损,先通过settlement协调谁先控制、谁先卖、费用怎么付、最后销售款怎么分。 这就是政府当时能够解释其权限的主要逻辑。 真正值得你注意的是Taurus本身的产权问题。 公开判决确认,title holder是 Taurus Fund LLC,而Luc必须通过adversary proceeding去证明: 郭是Mahwah的beneficial/equitable owner → Taurus是郭的alter ego → 因而Mahwah属于郭的bankruptcy estate。 也就是说,至少在Luc起诉之初: “Mahwah就是郭的财产”并不是已经裁判确定的事实。 Luc自己还需要打官司证明。 与此同时,政府又在刑事案里主张: Mahwah是郭用fraud proceeds购买,因此未来应当forfeit。 所以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结构: Taurus拥有名义产权 ↓ Luc说Taurus实际上是郭的alter ego,所以资产属于estate ↓ 政府说郭用犯罪所得买了Mahwah,所以资产属于刑事forfeiture范围 ↓ Luc和政府在这两个基础都还没有最终完成司法裁判时,就先达成协调协议。 这并不意味着那个和解当然违法。Rule 9019本来就允许破产受托人为解决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而settle;政府也可以围绕已被刑事indictment列为forfeiture property的资产采取保全、协调立场。 但是,从你们现在研究5739、26-1853以及第三方产权的角度,这个历史非常重要。 因为它证明一件事: Luc—Government的资产合作并不是2026年最终forfeiture之后才开始。早在2023年,在产权、alter ego以及最终刑事forfeiture都尚未完成裁判时,两边已经开始协调同一批资产。 而这就产生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