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有可能形成“fraud on the court(司法欺诈)”的调查方向,但仅凭“产权未明确 + 检方和Luc提前和解”这两个事实,还不能直接下结论说已经构成司法欺诈。 二巡对这个概念的门槛非常高:不是普通程序错误、证据争议甚至一般的不披露就够了,而通常要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实施了足以严重破坏法院正常、中立裁判机制的欺骗行为。 不过,Mahwah这条线确实有几个异常点值得连起来查。 第一,Mahwah在刑事案一开始就不是普通资产。2023年的刑事记录显示,郭一方明确主张Mahwah及其内部物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与此同时,政府与Trustee签署Mahwah Settlement,允许Trustee在刑事案件仍然pending期间取得控制和/或出售Mahwah,政府承诺不反对。政府还把FBI搜索Mahwah时拍摄的照片提供给了Trustee。 第二,当时产权并没有最终裁定。Luc在2023年7月才启动adversary proceeding,请求法院判定郭是Mahwah及Taurus Fund的beneficial/equitable owner,并认定Taurus是郭的alter ego。直到2025年7月7日,破产法院才在summary judgment阶段正式支持Trustee的这些产权主张。也就是说,2023年政府与Luc达成安排时,“Mahwah属于郭/estate”仍然属于正在诉讼中的命题,而不是已经司法确定的事实。 第三,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Mahwah Settlement本身似乎发生在“产权最终裁判”和“最终刑事forfeiture裁判”两者之前。最终刑事forfeiture决定直到2026年6月29日才作出,而法院那时才正式认定Listed Property符合没收条件并确定$889 million money judgment。 所以时间线实际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