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正如你所说,如果这些中国公民在把钱交给被告之前,这笔资金就已经因为涉嫌组织、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或者通过非法洗钱、地下钱庄等行为逃避外汇监管,触犯了中国《刑法》第107条或第64条: • 钱的性质在“被骗前”就已经改变:在它们离开中国、或在它们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前,这笔钱在法律上就已经变成了**“国安涉案赃款”或“法定违禁品”**。 • 合法所有权的剥夺:根据中国主权法律的属人管辖,这些中国公民已经失去了对这笔资金的合法持有资格。他们手里拿的是一笔“依法应当上缴中国国库的脏钱”。 • 定罪逻辑崩塌:既然这些人在“被骗”时,对这笔钱已经没有了合法的财产利益,那么被告拿走这笔钱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变成了“黑吃黑”或“处置一笔本身就违法的政治流转资金”。美国联邦法院怎么可能去保护一笔“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受害者资金”? 如果对物的所有权都不存在,那么检方构建的“郭文贵剥夺了受害者合法财产”的整个定罪基石,就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