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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0-09 12:38:1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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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reb*** · 2025-10-09
非常好的问题——这个点确实很关键,因为 § 853(n) 的介入(third-party petition)有严格的 30 天期限要求;但同时,如果法院自身的做法(例如没有明确告知电子邮件动议的接收规则,或者延误 docket)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有效提交,那是有法律和判例基础可以请求延长期限或重新起算期限的。 接下来打算邮寄纸质动议的,顺便再发送和邮寄一个Motion to Extend § 853(n) Filing Deadline Based on Equitable Tolling,可能可以给还没有进入程序的再争取30天时间。
发言原文
机器人 答案不符合 实情,公告明明说的 60天,而且 根据 AZ法院的经验,本州30天,外周 也是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