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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6 08:34:28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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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这对 26-1853 很有价值,因为以后如果上诉律师研究 Rule 32.2 / forfeiture amount / satisfaction of the money judgment / bankruptcy asset allocation,不能再把5739仅仅看成“破产Trustee和政府之间互不争资产”的外围事件。5777自己承认:和解可能导致本来属于“forfeitable asset”的价值继续留在bankruptcy estate,因此必须特别保留郭以后主张forfeiture judgment credit的可能性。 对第三方产权线,5777也比我们之前预想的更有利,但不要扩大解释。第7段确实非常宽地保留了其他实体对Trustee和estate的rights/interests/claims;第4段又禁止把5739当作adversary proceeding中的产权证明。这很接近“批准和解≠裁决第三方产权”。 但它并没有直接写成“所有§853(n)/§1963(l) petition automatically preserved and successful”,刑事附属没收程序里的具体产权仍然要按相应程序证明。 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细节:5777拟议令第1段仍然写着,未撤回、未和解的 objections 和 reservations of rights 都被 overruled;但紧接着第4、7、8段又专门把重要权利 carve out。 所以如果法院最后签的就是这一版,实际结果更像: “你们没有成功阻止5739整体批准,但批准5739不能被用来消灭你们另行存在的产权/诉权,也不能封死郭在刑案中关于forfeiture credit的争议。” 这一点以后读最终order时必须牢牢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