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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5 04:07:2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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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我还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acquittal vs later use”问题 陪审团最终: GTV wire fraud Count 5无罪; GTV securities fraud Count 6无罪。 但郭在Counts 1–4以及Farm/G Club/HEX counts被判有罪。 后来政府在716没收申请中明确说: 虽然jury在GTV fraud counts acquitted Guo,但法院在sentencing/forfeiture阶段仍可依据preponderance考虑GTV相关事实,并把GTV纳入RICO/fraud/money-laundering整体框架。 这个对定罪本身不一定产生直接错误——陪审团可以在具体GTV substantive counts无罪,同时仍对更广泛conspiracy/RICO作有罪判断。 但它提醒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审查点: Count 1–4 verdict究竟有多少依赖GTV行为? 如果jury明确对GTV实体欺诈罪无罪,那么RICO/Conspiracy里还剩哪些独立predicate和agreement证据? 这正是你们前面群里争“没了证券欺诈是不是RICO也没了”真正应该怎么问。 不是自动没。 而是必须做: GTV evidence剔除/降权以后 → Count 1、2、3、4剩余证据还能不能独立维持。 这个现在我认为值得进入逐Count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