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我还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acquittal vs later use”问题 陪审团最终: GTV wire fraud Count 5无罪; GTV securities fraud Count 6无罪。 但郭在Counts 1–4以及Farm/G Club/HEX counts被判有罪。 后来政府在716没收申请中明确说: 虽然jury在GTV fraud counts acquitted Guo,但法院在sentencing/forfeiture阶段仍可依据preponderance考虑GTV相关事实,并把GTV纳入RICO/fraud/money-laundering整体框架。 这个对定罪本身不一定产生直接错误——陪审团可以在具体GTV substantive counts无罪,同时仍对更广泛conspiracy/RICO作有罪判断。 但它提醒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审查点: Count 1–4 verdict究竟有多少依赖GTV行为? 如果jury明确对GTV实体欺诈罪无罪,那么RICO/Conspiracy里还剩哪些独立predicate和agreement证据? 这正是你们前面群里争“没了证券欺诈是不是RICO也没了”真正应该怎么问。 不是自动没。 而是必须做: GTV evidence剔除/降权以后 → Count 1、2、3、4剩余证据还能不能独立维持。 这个现在我认为值得进入逐Count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