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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8 01:04:5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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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控方假定其扣押或认定的所有财产均可被没收,且认为针对第853(n)条提出的请愿请求的裁决不会影响没收判决,这种做法显然是本末倒置。控方未能认识到以下两者之间存在关键区别:一类是虽可被没收但第三方可能拥有可通过第853(n)条程序主张权利的财产权益的财产;另一类则是根本不属于可没收对象的财产。 在本案中,“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的请愿方和“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请愿方均主张后者所述的情况:即其财产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的“所得”,因此不应被没收。作为一项初步问题,这将导致相关金额完全被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参见被告异议书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