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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8 01:04:50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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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控方假定其扣押或认定的所有财产均可被没收,且认为针对第853(n)条提出的请愿请求的裁决不会影响没收判决,这种做法显然是本末倒置。控方未能认识到以下两者之间存在关键区别:一类是虽可被没收但第三方可能拥有可通过第853(n)条程序主张权利的财产权益的财产;另一类则是根本不属于可没收对象的财产。 在本案中,“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的请愿方和“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的请愿方均主张后者所述的情况:即其财产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的“所得”,因此不应被没收。作为一项初步问题,这将导致相关金额完全被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参见被告异议书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