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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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丽红可以就自己的民事责任达成和解,但她不能凭私人和解处分美国政府的没收权,也不能替其他投资人放弃权利。** 所以,“有权和解”与“有权把这笔钱转给MOS”是两个问题。 如果**同一笔款项确实属于依法应没收的财产**,RICO没收法规定政府的权利可追溯至产生没收依据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后来转给第三人,也可能仍被追缴,同时须审查第三人的优先权或善意购买等保护。**没有冻结命令,不等于资金当然可以合法自由处分。** 我上一条过于聚焦冻结命令,这一点需要补充。[18 U.S.C. §1963(c)、(l)](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963) 不过,我们已经查到的亚利桑那记录需要准确表述:**明确记载的和解是MOS与Qisheng Chen之间;对魏丽红则是缺席判决,后来因G-Service、Aeon回收款而被认定已清偿。** 目前还没有证实“魏丽红签订和解,把813.6万美元交给MOS”。[Dkt.134,第1、3页](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azd-2_21-cv-01497/pdf/USCOURTS-azd-2_21-cv-01497-16.pdf)、[Dkt.157,第10—13页](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azd-2_21-cv-01497/pdf/USCOURTS-azd-2_21-cv-01497-21.pdf) **你提出的核心质疑是成立的调查方向:如果检方将这些具体款项归入G Enterprise的可没收财产,为何又允许其通过民事程序支付给MOS?** 要回答它,应查付款命令、具体资金追踪、政府是否参与或同意,以及MOS主张的第三方权利。民事裁定认定魏的债务已清偿,**本身没有解决政府是否仍可没收这些钱的问题**;同样,检方把Farm Loan列入犯罪集团叙事,也没有自动证明每笔相关款项都可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