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1. 政府或相关方是否存在“欺诈法院”(Fraud upon the Court)行为? 根据上传的法院文件,受害者(Ryan Bai)的动议强烈指控检方存在欺诈法庭的行为,包括隐瞒关键事实、误导法官等。这些指控具体表现如下: 蓄意隐瞒对案件关键的证据(Brady证据):检方被指未披露对被告有利的重要信息,违反其在 Brady v. Maryland 一案中的义务,即无论主观善意与否,控方都不得隐瞒对被告有利且与定罪或量刑有关的证据 supreme.justia.com 。例如,受害者动议指出检方没有向法院提及被告在2023年1月10日、11日的直播视频内容——这些视频中被告警示某些债权人的索赔存疑。这些证据本可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评估,却被检方长期(两年多)掩盖不报。 误导法庭、提供不完整或偏差的信息:检方在多份提交给法庭的文件中(如刑事案件档案第7号、26号、192号文件)选择性地引用被告言论,指称被告鼓动他人提出虚假债权、干扰破产程序,却未提供完整背景。特别是,检方引用被告2023年1月11日的社交媒体帖子和1月23日的视频片段指控其意图抬高受托人律师费,却没有向法院提供1月23日视频的完整链接或确认其审阅过该视频。受害者指出,检方故意省略了该视频的重要上下文——即被告解释由于破产受托人Luc Despins接受了诸如“Gongzu”“Julia”等可疑债权人,导致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合法登记为债权人,从而合理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包括受托人的费用)。检方只择取对其指控有利的片段,忽略了这一关键背景,形成对法院的误导。 对多位法官呈交失实或不完整资料:据受害者报告,检方的上述隐瞒与选择性陈述行为影响了多个法庭的裁决。例如,在被告保释程序中,检方未告知法官被告曾点名质疑“Gongzu”等债权人的合法性,致使法官依据这些未经质疑的债权评估案件严重性。检方分别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Parker法官收到第7号文件、Torres法官收到第26号和192号文件)以及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查第87号文件)提交了涉及债权人问题的材料,但都未披露被告早先揭露债权人不实的事实。换言之,检方在不同法院重复了对自己有利的片面陈述,跨法庭地误导了多位法官。 利用不实或违规手段影响法庭决定:报告还指出,检方甚至引用了一份在破产法院并未获批准的动议(康州破产法院的第1345号动议)来指控被告违反禁令。该动议实际上因法官未批准而“失效”,但检方仍将其作为被告“教唆登记债权人”违反法庭禁令的依据。这种做法将未经核准的破产法院文件挪作刑事指控依据,有误导刑事法庭之嫌,并可能干扰破产法庭的命令执行。 上述行为如经证实,已超出一般诉讼瑕疵范畴,构成对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扰和欺骗。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 Hazel-Atlas Glass Co. v. Hartford-Empire Co. 一案中的论述,司法程序中任何由诉讼参与人策划的欺诈都被视为对法院和公共司法机构的严重侵害:“以这种方式篡改司法的行为,不仅伤害单一当事人利益,更是对维护公众利益的司法机构的侵犯。在这些机构中,出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不可容忍欺诈行为” supreme.justia.com 。检察官作为联邦法院的官员,理应秉持诚实义务,向法庭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若其蓄意隐瞒或歪曲关键事实,使法院基于错误情报作出决定,这正是经典的“欺诈法院”行为。受害者提交的报告结论明确称:检方上述系统性的证据隐瞒与误导行为构成了对法院的欺诈。因此,受害者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60(d)(3)请求法院认定这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裁定无效,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对司法程序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