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犯罪(offense)”本身 ≠ “犯罪所得(proceeds)”。 陪审团认定某人实施了诈骗、洗钱、证券欺诈等犯罪,并不自动意味着政府所指控的每一笔相关资金都是该被告的“犯罪所得”。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有条件的,可以去破产法院那个粪坑,说luc和美国无权就第三方的争议财产达成协议,财产属于投资者,属于债务人,属于郭家人还是因为被告们通过犯罪获得的个人财产从而属于政府,都没有被司法最终确认。如果没人去反对,就可以说相关方已经默认,曼宁就可以云淡风轻的批准。
犯罪(offense)”本身 ≠ “犯罪所得(proceeds)”。 陪审团认定某人实施了诈骗、洗钱、证券欺诈等犯罪,并不自动意味着政府所指控的每一笔相关资金都是该被告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