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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23 10:49:1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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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一、关于“身份的降级打击(Status Degradation)” Gemini 的说法 托雷斯在 Order 中只提 §853(n),不提 CVRA,等同于把受害者降级为“只想分钱的人”,从而规避保护义务。 法学上的问题在哪里 1. 这是程序阶段区分,而非身份否定 782 号 Order 的标题和正文非常明确: “Petitions for Remission and Petitions for Forfeiture under 21 U.S.C. § 853(n)” 它处理的是没收附属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s)的程序安排问题,不是“受害者资格裁定” 。 在联邦刑事体系中: • CVRA(18 U.S.C. §3771) → 适用于量刑、认罪、听证等刑事阶段 • §853(n) → 适用于没收后的第三方权利主张阶段 法官在一个 专门讨论 853(n) 流程的行政性 Order 中不引用 CVRA,本身不等于“否认你是受害者”。 这是**“议题限定”,不是“身份剥夺”**。 2. 真正的法律突破点不是“没写 CVRA”,而是“有没有拒绝 CVRA 主张” 如果托雷斯: • 明确写明“这些申请人不构成 CVRA 意义上的 victim” 那才是实质性降级裁定。 但 782 没有做这一步。 🔎 结论: 这一点目前属于“潜在风险”,但还不能称为“坐实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