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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5-12-23 10:49:52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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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二、关于“故意制造保护真空期(Protection Vacuum)” Gemini 的说法 三个多月无任何临时禁令,构成对地址泄露风险的故意不作为。 法学上的问题在哪里 1. 你不能从“未给 injunctive relief”直接推定“故意剥夺” 在联邦法院: • 临时禁令(TRO / Preliminary Injunction) • 必须由当事人正式动议请求 • 法院很少 sua sponte(主动)发出 如果没有一份: • 明确标题为 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 / Injunction • 清楚列明 irreparable harm + likelihood of success 那么法院“不主动给”,在程序上是默认规则,不是异常。 2. 不作为 ≠ 违法,除非存在明确的“已知风险 + 已请求救济” 你现在能站得住的说法是: “法院已经被告知存在安全风险,但尚未处理” 而不是: “法院在宪法上负有自动保护义务却故意拒绝” 🔎 结论: 这是一个可以继续追打的方向,但 Gemini 把“程序保守”直接上升为“恶意剥夺”,证据链不够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