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仅仅有部门经理的口头供述是远远不够的。在联邦法庭上,辩方律师会极力攻击证人的动机(比如:该经理是为了争取减刑而撒谎)。检方必须通过“外部证据”来协同证明该经理的说法: 电子证据: 内部邮件、加密通讯记录(Signal/Telegram)、会议录音或共享文档,能够显示总经理确实对诈骗行为知情并下达过指令。 资金流向: 财务记录必须显示诈骗所得的资金最终流向了总经理的个人账户、受控公司或用于其个人消费。如果资金链无法穿透到总经理,RICO 的“获利关联”就很难证明。 决策轨迹: 总经理在明知业务模式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推动、批准或通过行政手段阻碍内部审计,以此证明其“共同参与”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