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852,26-1629 同一天,二巡还受理了另一份强制令申请,26-1629,ECF852. 请看AI的概括如下: 这份文件是另一位名为 Zhiqiang Chen(陈志强) 的独立投资人(自诉人)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 该文件于 2026年6月12日 被上诉法院正式接收(RECEIVED)。这是一份**《职务命令请愿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其核心诉求、指控逻辑与之前的 Anna 案高度相似,但包含了陈志强个人的投资细节和证据。 以下是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总结: 一、 基本案件信息 请愿人:Zhiqiang Chen(居住在纽约布鲁克林的独立投资人,自诉人)。 相关底层案件: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案件号:1:23-CR-118-1 (AT)),即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郭文贵(Miles Guo)案。 涉及的共同被告:王雁平(Yanping Wang/Yvette)。 二、 请愿的核心诉求(Relief Sought) 陈志强请求上诉法院签发职务命令(Writ of Mandamus),强制要求下级地方法院: 1. 立即将其于2026年5月31日提交的第三人请愿书(§ 853(n) Petition)录入系统(Docket)。 2. 确保后续所有涉及第三方资产权益的 § 853(n) 申请均能获得及时、一致的录入,以便在正式判决/量刑前为独立投资人提供合法的申诉渠道。 三、 请愿的核心理由与事实陈述 1. 个人投资与资产主张(总计 $134,361 ⚖️) 陈志强声明自己是以投资为目的将资金投入 G 系列项目,并坚称自己与被告的犯罪行为无关(Non-CVRA)。他的总资产主张包括以下三笔: $100,060: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大通银行(Chase)电汇至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G系列项目相关实体),他指出这笔资金目前已被政府冻结。 $24,301:于2021年12月18日电汇至 Sirius Networking Inc. 用于申购喜马拉雅币(Himalaya Coin)。但由于当时针对美国居民的监管限制,他最终从未收到任何虚拟货币。 $10,000: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支票支付给 G Club Operations LLC 购买了 Tier 5(5级)会员。 2. 指控地方法院“选择性录入”(Selective Docketing) 文件被无故压制:陈志强于5月31日提交了电子申请,6月1日邮寄了纸质副本,并在6月3日提交了“强制录入动议”。然而过去近两周,地方法院没有任何动静,导致他无法进入法定程序。 区别对待自诉人与律师代表:他举证指出,地方法院存在不公待遇——由律师代表的投资人(如 SDNY Dkt. 777 中的 Weicheng Zeng)即使错过了法定截止日期,其申请也顺利获得了法庭录入;而像他一样的自诉人(Pro Se)在 Dkt. 744 之后就遭到集体无视。 面临时间紧迫的风险:量刑大庭已被推迟到 2026年6月29日。在距离开庭不到三周的情况下,法院承诺研究的“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机制仍未落实,他的合法索赔渠道面临被彻底关闭的危险。 3. 对检方“受害者框架”与“资产没收”的质疑 维权渠道失灵:他指出,检方在 Dkt. 511 中将投资人强行分类,并限制大家只能通过《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VRA)或 § 853(n) 维权。但在实际操作中,CVRA 管道已彻底瘫痪并陷入上诉混乱,甚至检方还在转移流程中质疑投资人挑战控方的动机,导致 § 853(n) 成为独立投资人保护资产的唯一合法生路。 涉案资产池所有权不清:他引用上诉法院的关联卷宗(Case No. 26-361 等)和证据,指出被告王雁平签署的“同意没收资产池”存在巨大的法律和事实漏洞,资金流向经过了多层中介和极其复杂的结构,检方直接将其一刀切没收缺乏合理基础,严重损害了清白第三方的利益。 四、 随附证据附件(Exhibits) 文件后半部分提供了详实的书证支持: 1. 大通银行(Chase)电汇凭证: 2021年3月18日向 Crane Advisory Group LLC 汇款 $100,060 的官方回单。 2021年12月18日向 Sirius Networking Inc. 汇款 $24,301 的官方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