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Honeycutt v. United States(2017年) 核心判决要点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在 21 U.S.C. § 853 规定的刑事没收制度下,被告只能被判没收其本人实际取得的犯罪所得。 被告 不能因为共谋关系而对共犯取得的全部犯罪收益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案件背景 两兄弟经营一家五金店。 店铺出售一种含碘净水产品,该产品后来被他人用于制造冰毒。 政府要求没收约 26.9万美元,即该产品销售的全部利润。 Honeycutt 只是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并未实际获得这些利润。 下级法院仍判令其对全部利润承担连带没收责任。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理由是: §853 规定没收“被告**直接或间接取得(obtained)**的财产”。 “obtained” 一词意味着必须是被告本人实际获得的财产。 国会并未授权在 §853 下适用连带责任。 刑事没收仅限于被告个人取得的“受污染收益”(tainted proceeds)。 简单来说: 不能要求一个从未拿到那笔钱的人去没收那笔钱。 该案的重要意义 Honeycutt 案显著限制了刑事没收的范围: 共谋案件中不再自动适用连带责任; 法院必须具体认定该被告本人取得了多少犯罪收益; 没收金额不得超过被告个人实际取得的数额。 后续影响 该判决不仅适用于毒品案件,还被多个联邦上诉法院扩展适用于欺诈、洗钱等其他没收条款,例如: United States v. Tanner United States v. Elias 这些案件确认:只要相关没收条文使用类似“obtained”的语言,就必须适用 Honeycutt 的“个人取得”限制原则。 实务影响 Honeycutt 之后: 政府必须证明被告本人实际取得或控制了犯罪所得; 金钱判决(money judgment)不能简单等于整个犯罪计划的总金额; 法院必须作出个别化认定,而不能推定共谋人自动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