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31-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23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12-13
准予上诉动议及调卷令申请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231-1(2022年12月13日立案)。债务人郭文贵申请上诉许可或请求签发调卷令,以撤销破产法院要求其向第 11 章受托人披露其机密庇护申请材料的部分批准保护令(ECF No. 1217)。
全文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债务人申请准许就部分准许保护令动议的裁定提出上诉之动议,以及备位的调卷令申请
根据 28 U.S.C. §158(a)(3)、Fed. R. Bankr. P. 8004 及 28 U.S.C. § 1651,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代理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 C.(以下简称“Z&Z”),谨此提出本动议/申请(以下简称“动议/申请”),请求准许就破产法院于 December 9, 2022 作出的部分准许保护令动议的裁定(Doc. No. 1217,以下简称“该裁定”)提出上诉;该裁定授权向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受托人”)提交个人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以下简称“庇护申请”);或者,作为备位请求,申请签发调卷令,以撤销破产法院的该裁定。为进一步支持其动议/申请,个人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1. 个人债务人多年来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的政治打击目标。2015 年初,在获悉中共将基于捏造的证据以具有政治动机的罪名逮捕他后,个人债务人逃往美国。自个人债务人离开中国以来,他本人及其家人一直遭受中共及其代理人持续不断的威胁和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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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申请破产保护数年前,个人债务人在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助下,准备并向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国国土安全部)提交了庇护申请。个人债务人通过该庇护申请寻求在美国避难,并寻求免受中共持续威胁的保护。庇护申请包含保密且高度敏感的信息,8 C.F.R. §§ 208.6(a) 和 1208.6(a) 明确禁止披露该等信息。1
3. 个人债务人通过本动议,请求准许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Manning, J.)(以下简称“破产法院”)作出的裁定取得上诉审查;该裁定授权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提交包括庇护申请在内的文件。或者,个人债务人谨此申请签发调卷令,以撤销破产法院的该裁定。
4. 于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了上述标题所示的破产案件。于 July 7, 2022,受托人获任命。(见 Doc. No. 514)。
5. 个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一项资产,是个人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对 Clark Hill 提起的一项请求权(以下简称“法律过失诉讼”)。在该法律过失诉讼中,个人债务人主张,Clark Hill 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黑客攻击,致使未经授权者得以访问庇护申请,从而使其受到损害。具体而言,个人债务人主张,除其他事项外,作为 Clark Hill 多次违反其职责的直接及近因,庇护申请的细节和内容
1 8 C.F.R. § 208.6(a) 和 8 C.F.R. § 1208.6(a) 内容相同,区别仅在于前者授权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长),后者授权 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允许披露庇护申请中所载或与之有关的信息。为便于引用,本动议/申请除非必要,仅引用 8 C.F.R. § 1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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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广泛披露于社交媒体平台,并落入对个人债务人怀有敌意的第三方手中。Clark Hill 聘请 Jenner & Block, LLP(詹纳与布洛克律师事务所)在该法律过失诉讼中代理其行事。
6. 于 July 28, 2022,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申请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 和 Local Rule 2004-1 作出裁定,授权就债务人的各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证据开示的综合动议》(Doc. No. 637,以下简称“专业人士 2004 动议”),请求除其他事项外,对 Clark Hill 进行审查。
7. 于 August 5, 2022,个人债务人就专业人士 2004 动议提交了有限异议(Doc. No. 703),除其他事项外,理由是,如随附提交的拟议裁定获得作出并按字面解释,将排除对依专业人士 2004 动议送达的传票提出实体异议,包括基于特权提出的异议,违反 Bankr. L. R. 2004-1。
8. 于 August 16, 2022,破产法院作出《准许第11章受托人关于就债务人的各法律及财务顾问进行 Rule 2004 证据开示之申请的裁定》(以下简称“准许专业人士 2004 动议的裁定”)(Doc. No. 756)。准许专业人士 2004 动议的裁定除其他事项外,准许向 Clark Hill 送达传票(以下简称“该传票”),但指示履行义务“[s]ubject to any rights under the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applicable Local Rules[.]”因此,破产法院修改了受托人拟议的准许专业人士 2004 动议的裁定,以保留个人债务人及传票接收人对传票实质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
9. 于 August 18, 2022,受托人通知其将依照准许专业人士 2004 动议的裁定送达传票,其中包括向 Clark Hill 送达该传票。
10. 于 September 14, 2022,法院作出《有关对与 Rule 2004 传票文件和信息相关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工作成果保护的控制权之同意裁定》(Doc. No. 856,以下简称“同意裁定”)。同意裁定界定了受托人和个人债务人各自对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工作成果特权的控制范围,并规定了处理相关争议的若干程序。此外,同意裁定明确规定:
本裁定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债务人就与调查事项无关的法律事项主张任何及所有特权,例如无关的刑事指控或债务人的庇护申请(除涉及名为 Guo Wengui(郭文贵) v.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 Case No. 19-cv-03195 (D. D.C.) [(以下简称“Clark Hill 诉讼”)] 的诉讼、且与法律过失诉讼的是非曲直有关而非与债务人庇护申请的是非曲直有关的文件外,但须遵守本文所载的利益衡量测试;该测试不涉及庇护申请的实质内容)。
(同意裁定,第 ¶¶ 2, 4 段。)(强调为后加)。调查活动仅限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状况或与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活动;根据同意裁定,该等活动“does not relate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asylum application.”(同上,第 ¶ 2 段)。
11. 在破产法院就同意裁定的协商举行的听证中,受托人及其律师均作出陈述——且各自分别作出该等陈述——即受托人并不寻求债务人的庇护申请:
债务人表明其担忧的是,可能享有特权的文件涉及……针对其提出的事项以及其庇护申请。我们目前在调查中并不寻求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Tr. 8/30/22, Exhibit A, at 104: 6-11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T]he debtor contends, well as I said before, there's a concern that, you know, it's possible documents the trustee is seeking to have access to could involve potential……与其庇护申请等无关的问题,但再次如我先前所述,我们并不寻求通过我们的证据开示请求取得该等文件。(Id., at 110: 12-19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债务人已指出,我们向其先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人士发出的传票中有一项请求,即 Request 17,该请求要求提供有关法律争议的信息,而这可能被理解为包括……其庇护申请;我们愿意在记录中明确说明,我们并不寻求取得该类信息,并将相应限制该项请求。(Id., at 110: 20-111:2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T]here is no basis that's been provided as to why documents would relate to assets, financial condition, 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estate, would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the debtor's asylum application。(Id., at 137: 17-20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但是,再次说明,如果我们能够拟定措辞,以明确如有文件谈及……其庇护申请等事项,在其异议中,我认为我们可以拟定措辞纳入拟议裁定,再次明确我们并不寻求该等文件。(Id., at 138: 24-139: 5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A]s we've made clear in our order, you know, there are carveouts designed to address specifically the concerns that the debtor has raised concerning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s that relate to……其庇护申请。(Tr. 9/6/22, Exhibit B, 49: 5-10 (Bassett, N.)(强调为后加))。
这正是我们拟定经修订的拟议裁定的方式,即遵循判例法中这些类别的权衡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为回应债务人的担忧,他仍能够就与……其庇护申请有关的文件主张特权……。(Id., at 76: 13-18 (Bassett, N.))。
所以,权衡——[法院]正在进行权衡。[法院]正按类别逐份文件进行权衡,并对……庇护问题作出一些非常具体的排除;[法院]正在进行权衡。(Id., at 108: 9-15 (Despins, L.)(强调为后加))。
12. 破产法院在作出同意裁定时明确依赖于受托人及其律师的陈述,正如个人债务人在同意同意裁定时所依赖的一样:
破产法院:嗯,我正在试图弄清我们应当如何继续进行。现在,这是就受托人要求本法院认定其持有债务人所有特权的动议所举行的续期听证。
我对该动议的理解是,即使受托人希望获得该裁定,他也会同意排除与庇护问题有关的任何事项。……
我的意思是,他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主张他将行使该项权利。(Id., at 67: 20-68:5)(强调为后加))。
13. 此后,根据个人债务人的律师与 Clark Hill 的律师之间的讨论,双方同意 Clark Hill 将向个人债务人的律师提供对该传票作出响应的文件供审阅。
14. Clark Hill 的律师向个人债务人的律师提供了文件,其中包括庇护申请。此后,个人债务人的律师向受托人的律师主张,庇护申请依法不得披露,并请求 Clark Hill 的律师暂不向外提供庇护申请,以使个人债务人有机会寻求保护令。
15. 因此,Individual Debtor(个别债务人)向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提交了保护令动议(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ECF No. 1063)。Trustee(受托人)提出异议,主张其本人及其律师在有关同意令(Consent Order)的听证期间向破产法院所作的陈述不适用,因为受托人当时并不知道 Clark Hill(克拉克·希尔)已将庇护申请(Asylum Application)附于其在过失执业诉讼(Malpractice Action)中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之后。
16. 在分别于 November 30, 2022 和 December 2, 2022 举行的、审议个别债务人保护令动议的听证会后,破产法院作出了随附于此作为附件 C 的命令。2
2 破产法院的命令提及于 November 30, 2022 和 December 1, 2022 举行的听证会。实际上,审议保护令动议的第二次听证会于 December 2, 2022 举行。
17. 在该命令中,破产法院认定,受托人及其律师“需要获得简易判决动议和庇护申请,以推进过失执业诉讼[。]”3(命令,第 2 页)。因此,破产法院命令 Jenner & Block(詹纳与布洛克)(作为 Clark Hill 的律师)“获授权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提供简易判决动议和庇护申请”。4(同上,第 3 页)。 III. 庇护申请受 8 C.F.R. § 1208.6(a) 保护,不得披露
18. 如个别债务人在其向破产法院提交的保护令动议中所主张,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和国籍法》)(“INA”)“禁止披露与任何庇护申请有关的信息。. . . .”Zhong Rong Li v. Gonzales, 181 F. App'x 124, 128 (2d Cir. 2006);另见 Gafurova v. Whitaker, 911 F.3d 321, 328 n.3 (6th Cir. 2018)(INA“通常禁止在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该等披露属于所列例外情形所允许的范围,或由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部长)] 酌情决定”)(援引 8 C.F.R. §§ 208.6, 1208.6(a))。
19. 具体而言,8 C.F.R. § 1208.6(a) 规定:
任何难民入境、庇护、根据本法第 241(b)(3) 条暂停遣返,或根据为实施《禁止酷刑公约》立法而颁布的法规获得保护的申请中所载或与之有关的信息;根据 § 208.30 进行的任何可信恐惧认定的记录;以及根据 § 208.31 进行的任何合理恐惧认定的记录,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本节允许的情形或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酌情决定的情形除外。
20. 8 C.F.R. § 1208.6(a) 与实质上相似的 8 C.F.R. § 208.6(a)“确立了庇护申请人‘对任何包含于庇护申请中或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信息保密的“权利”,该等信息使第三方能够将申请人的身份与下列事项联系起来:(1) 申请人已申请庇护这一事实;(2) 庇护申请中所载与个别庇护请求有关的具体事实或主张;或 (3) 足以使人合理推断申请人已申请庇护的事实或主张。’”Al Otro Lado, Inc. v. Nielsen, No. 17-cv-02366-BAS-KSC, 2017 U.S. Dist. LEXIS 210401, at \*22 (S.D. Cal. Dec. 20, 2017)(引文略)。
21. “这些法规‘保障如下信息:如被公开披露,可能导致申请人在被遣返回国时受到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人的报复性措施,或者危及仍可能居住在原籍国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安全。’”同上,at \*22-23,引用 U.S. DEP'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s. Asylum Div., Fact Sheet: Federal Regulations Protec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sylum Applications (Oct. 12, 2011)。
22. 受托人向破产法院主张,8 C.F.R. § 1208.6(a) 不适用于非政府行为人提供庇护申请。然而,8 C.F.R. § 1208.6(a) 的文本中没有任何内容以该种方式限制其适用。相反,8 C.F.R. § 1208.6(a) 中针对一般性禁止披露庇护申请规定的仅某些例外情形,仅适用于政府行为人。例如,8 C.F.R. § 1208.6(c)(“本节不适用于向下列主体进行的任何披露:(1) 因下列事项而需要审查信息的任何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 . . .”)(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案件 22-50073 文书 1231-1 提交日期 12/13/22 登记日期 12/13/22 13:39:29 第 8 页,共 50 页
23. 进一步证明庇护申请具有保密性的是,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编制的《保护庇护申请人保密性的联邦法规概要》(Federal Regulation Protec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sylum Applicants Synopsis)(“概要”)明确指出,收到庇护申请的第三方受保密法规约束,该概要作为附件 D 随附于此。见概要,常见问题 2,第 3 页(“一般而言,未经庇护申请人书面同意或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部长)的具体授权,不得与第三方共享与庇护有关的信息。”);常见问题 7,第 4 页(问:如根据该法规适当地向第三方披露与庇护有关的信息,第三方在保密方面负有什么义务?答:作为与庇护有关信息的新保管人,第三方接收人受 8 CFR 208.6 规定的保密法规约束。)(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24. 此外,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家法院,以此类材料通常不受披露为由,驳回了一项要求向该案被告提供“有关[一名个别原告]庇护申请的文件”的强制提供动议,尽管被告主张原告庇护申请的内容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侵权请求相关。见 Bakhit v. Safety Marking, Inc., No. 3:13CV1049 (JCH), 2015 U.S. Dist. LEXIS 192934, at \*9 (D. Conn. Feb. 17, 2015)。
25. 因此,显然,庇护申请受 8 C.F.R. § 1208.6(a) 保护,不得披露,且不存在允许披露的适用例外情形。5 见 8 C.F.R. § 1208.6(c)-(e);另见 Bakhit, No. 3:13CV1049 (JCH), 2015 U.S. Dist. LEXIS 192934, at \*9。
5 此外,庇护申请与受托人的调查活动无关——即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破产财产的管理——这一事实是受托人的律师在有关同意令的听证期间反复向法院陈述的。而且,鉴于传票(Subpoena)已在受托人律师作出
IV. 个别债务人谨请求准许就破产法院的命令提起上诉
26. 个别债务人谨就该命令的上诉提出以下问题:6
- i. 破产法院命令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提供庇护申请,是否违反 8 C.F.R. § 1208.6(a),从而构成错误。 - 27. 个别债务人谨请求 Distric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撤销该命令,并禁止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提供庇护申请。
28.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8(a)(3) 对本拟议上诉具有管辖权,因为请求上诉的命令是破产法院在依据 28 U.S.C. § 157 的核心程序中作出的中间裁定,且破产法院根据 28 U.S.C. § 1334 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破产法院是适格审理地点。
该等公开法庭陈述时已经送达,不能合理地将传票解释为寻求强制 Clark Hill 提供个别债务人的庇护申请。简而言之,由于受托人在公开法庭上陈述传票并不寻求强制提供庇护申请,且法院明确依赖该陈述作出命令;见附件 B,第 67:20-68:5;受托人被司法禁止反言,不得主张传票强制(甚至允许)Clark Hill 提供庇护申请。Intellivision v. Microsoft Corp., 484 F. App'x 616, 620 (2d Cir. 2012)(“[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已指出,司法禁止反言‘通常阻止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一个阶段凭借某项主张胜诉后,又依赖相矛盾的主张在另一阶段胜诉。’”(引用 New Hampshire v. Maine, 532 U.S. 742, 749 (2001)))。
6 个别债务人在根据适用规则提交所提出问题的陈述时,保留修改、修订、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该问题的权利。
29. 根据 28 U.S.C. § 158(a)(3),当事人可以“经 [District] [C]ourt 许可”就破产法院的命令和裁定寻求中间上诉。“本巡回区的法院一贯认为,所有受 [28 U.S.C. §] 158(a)(3) 规管的上诉,均应参照 [28 U.S.C. §] 1292(b) 所阐述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准许上诉。”Golden v. Pa. Higher Educ. Assistance Agency, No. 22-MC-01899 (HG), 2022 U.S. Dist. LEXIS 143072, at \*11 (E.D.N.Y. Aug. 10, 2022)(引号、引文及省略号略)。
30. 如“该命令 (1) 涉及一个决定性的法律问题,(2) 对该问题存在实质性的意见分歧依据,并且 (3) 对该命令立即上诉可能实质性推进诉讼的最终终结”,本法院可以受理对中间裁定的上诉。Osuji v. U.S. Bank, Nat'l Ass'n, 285 F. Supp. 3d 554, 558 (E.D.N.Y. 2018)。“[上诉人]负有证明存在足以支持中间上诉的特殊情形的责任……。”同上(引文和引号略)。
31. 如“撤销破产法院的命令将 (1) 终结诉讼,或 (2) 实质性影响诉讼结果”,则该命令涉及一个决定性的法律问题。Osuji, 285 F. Supp. 3d at 558。“此外,该法律问题必须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复审法院无需审阅案卷即可迅速、明确地作出裁决。”2178 Atl. Realty LLC v. 2178 Atl. Ave. Hous. Dev. Fund Corp., No. 20-CV-1278 (RRM), 2021 U.S. Dist. LEXIS 62226, at \*11 (E.D.N.Y. Mar. 30, 2021)(引文略)。
32. 破产法院命令及本次上诉核心的法律问题无疑是“纯粹的”,本法院可以“无需审阅案卷即可迅速、明确地”作出裁决。事实上,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8 C.F.R. § 1208.6 是否禁止向受托人披露庇护申请。本法院无需审阅案卷即可裁决这一纯粹的法律问题。
33. 此外,对这一狭义法律问题作出裁断将“实质性影响诉讼结果”,因为这在破产法院中属于争议事项,唯一的问题是受托人查阅庇护申请的权利。参见一般性论述,Ritzen Group, Inc.(里岑集团公司)诉 Jackson Masonry, LLC(杰克逊砌筑有限责任公司),140 S.Ct. 582, 586(2020)(“破产案件包含一系列个别争议。”)(引文和援引略)。随着每一额外实体持有一份庇护申请副本,庇护申请落入希望伤害个人债务人的个人之手的风险(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其代理人)便逐步上升,Clark Hill(克拉克·希尔)的计算机系统遭黑客入侵即为明证。参见一般性论述,Dunkin' Donuts Franchising LLC(邓肯甜甜圈特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 CDDC Acquisition Co. LLC(CDDC 收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In re FPSDA I, LLC),470 B.R. 257, 265 (E.D.N.Y. 2012)(认定当一项法律问题将迫使债务人“立即”采取行动时,例如个人债务人为保护其本人及家人的安全可能采取的行动,而该行动“可能产生重大后果”,该问题即“实质性影响诉讼结果”)。从根本上说,尽管受托人及其律师推定已尽最大技术和安全努力,其持有庇护申请副本仍会增加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取得庇护申请副本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侵犯个人债务人的隐私及潜在安全。
34. 因此,破产法院的命令涉及一个控制性法律问题。
35. 当“(1)就该问题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威,或(2)该问题对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而言尤其困难且属首次审理”时,即存在对意见分歧的实质性依据。Osuji,285 F. Supp. 3d 554, 558 (E.D.N.Y. 2018)。
36. 个人债务人主张,根据 8 C.F.R. § 1208.6,关于庇护申请受保护地位的法律已确立,因此就该问题不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威。
37. 然而,尽管保护庇护申请免于披露的法律已确立,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是否有能力取得债务人庇护申请副本这一问题,鉴于破产受托人既定的职责(包括根据 11 U.S.C. § 1106 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医疗过失诉讼的职责),以及联邦法规下庇护申请高度保密且受保护的性质,属于一个“尤其困难”的问题。参见 8 C.F.R. § 1208.6。该问题的困难性还因以下事实而加重:就个人债务人所能确定,该问题对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而言属首次审理。
38. 此外,对于受托人是否事实上“需要查阅……庇护申请以提起医疗过失诉讼”这一问题,亦存在对意见分歧的实质性依据;破产法院作出该认定时未提供任何有意义的分析。(命令,第 2 页)。在反对个人债务人的保护令动议时,受托人以高度结论性的方式称,他“需要查阅[个人][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以“全面评估医疗过失诉讼的是非曲直”。即使证明需要足以克服根据 8 C.F.R. § 1208.6 向个人债务人提供的保护(个人债务人主张,证明需要并不足够),破产法院及受托人关于受托人需要查阅庇护申请的结论性陈述,均未提供任何依据以理解受托人为何需要庇护申请。因此,就破产法院命令而言,存在对意见分歧的实质性依据。7
7 参见脚注 3。
39. 这一要件,即“评估上诉是否会实质性促进诉讼终结,在上诉有望推进开庭审理时间或缩短审理所需时间时即得到满足。”Osuji,285 F. Supp. 3d 第 558 页(援引和引文略)。
40. 个人债务人承认,本次上诉在技术上属于证据开示争议,因而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构成中间上诉。然而,该争议所依据的唯一问题是,联邦法规是否赋予个人债务人对受托人保密其庇护申请的权利,以及破产法院命令 Clark Hill 的律师提交该申请是否超越其权限。换言之,与几乎所有其他证据开示争议不同,受托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会受到本次上诉极为狭义的标的,即受托人查阅债务人庇护申请的权利(或无此权利),影响的其他或更大争议。在此极端且高度罕见的情况下,个人债务人谨此主张,准许即时上诉将解决该争议的全部内容,并为其他法院就政治迫害受害人有权享有的权利提供明确指引。
41. 因此,通过准许对破产法院命令的即时上诉(并随后撤销该命令),本院将解决个人债务人与受托人之间这一基础争议的全部内容,并为处境相似的当事人提供必要指引。
42. 个人债务人谨此主张,向受托人提交庇护申请构成有必要进行中间上诉的特殊情形,理由如下。
43. 破产法院在发布该命令时,背离了 8 C.F.R. §§ 208.6 和 1208.6 向个人债务人提供的保护。从实际效果看,凭借一项仅略超过两页的命令,国会在 INA 中赋予个人债务人对庇护申请的隐私权实际上被消除。
44. 此类命令的寒蝉效应极为深远,因为人们可能因寻求亟需的破产保护而被劝阻,以避免提交“如果公开披露,可能导致申请人在被遣返回国时受到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报复性措施,或危及仍可能居住在原籍国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安全的信息。”Al Otro Lado, Inc.(阿尔奥特罗拉多公司),No. 17-cv-02366- BAS-KSC,2017 U.S. Dist. LEXIS 210401,第 \*22-23 页,引自 U.S. DEP'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国国土安全部),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s. Asylum Div.(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庇护司), Fact Sheet: Federal Regulations Protec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sylum Applications(情况说明:保护庇护申请保密性的联邦法规)(Oct. 12, 2011)。
45. 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是“使诚实的债务人摆脱压迫性债务的重负,并使其得以摆脱因商业失败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重新开始。”Williams(威廉斯)诉 United States Fid. & Guar. Co.(美国忠实与保证公司),236 U.S. 549, 554-55, 35 S. Ct. 289, 290 (1915)。强迫个人债务人在获得此种救济与保护其本人及家人免受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报复性措施之间作出选择,显然不公。鉴于该特殊情形,应准许即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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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与 Mohawk Indus.(莫霍克工业公司)诉 Carpenter(卡彭特),558 U.S. 100, 130 S. Ct. 599, 606 (2009) 不同,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享有特权材料的不当披露可“通过撤销[该]不利判决并发回重审”予以补救;如无即时上诉,则无法避免庇护申请立即落入希望伤害个人债务人的个人和实体之手的危险。Id., 第 109 页。简言之,此处的问题并非披露可能对诉讼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法院之后可以纠正),而是披露可能对债务人的安全和保障产生的不利影响(遗憾的是,任何法院均无法纠正或逆转)。
47. 基于上述理由,个人债务人谨此主张,应准许其对破产法院中间命令的上诉许可。
V. 作为备选,个人债务人谨此申请调卷令,以撤销破产法院的命令
48. 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将在下列情形下对涉及特权主张的证据开示命令行使调卷令审查权:(i)提出重要且属首次审理的问题;(ii)如审查必须等到最终判决,特权将在该具体案件中丧失;以及(iii)即时解决将避免形成损害该特权的证据开示实践或理论。”Chase Manhattan Bank, N.A.(大通曼哈顿银行,全国协会)诉 Turner & Newall, PLC(特纳与纽奥尔公众有限公司),964 F.2d 159, 163 (2d Cir. 1992)。
49. 最高法院“已承认,调卷令传统上仅被联邦法院用于将下级法院限制在其法定管辖权的合法行使范围内,或在其有义务行使权力时强制其行使该权力……只有构成司法篡夺权力的特殊情形,才足以证明援用这一非常救济的正当性。”Allied Chem. Corp.(联合化学公司)诉 Daiflon, Inc.(戴夫隆公司),449 U.S. 33, 35, 101 S. Ct. 188, 190 (1980)(援引和引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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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在 Chase Manhattan Bank, N.A. 一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项调卷令申请,“原因在于受到质疑的证据开示命令性质不同寻常”,该命令实际上允许对方律师进行特权审查,“以及该命令提出了与律师—当事人特权相关的重要且重大问题。”Id., 第 166 页;另参见,例如,In re Itron, Inc.(艾创公司案),883 F.3d 553, 568 (5th Cir. 2018)(在不当适用律师—当事人特权后签发调卷令);In re Seagate Tech., LLC(希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497 F.3d 1360, 1375–76 (Fed. Cir. 2007)(地区法院认定一方放弃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保护后签发调卷令),在其他理由上被 Halo Elecs., Inc.(光环电子公司)诉 Pulse Elecs., Inc.(脉冲电子公司),579 U.S. 93, 136 S. Ct. 1923 (2016) 推翻。
51. 在本案中,提交庇护申请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其消除了根据 8 C.F.R. §§ 208.6 和 1208.6 明确赋予个人债务人(及所有其他处境相似的债务人)的保护。Chase Manhattan Bank, N.A.,964 F. 2d,第 163 页。同样,如本文所述,该问题似乎是本巡回区内首次审理的问题。
52. 此外,如审查必须等到最终判决,根据 8 C.F.R. §§ 208.6 和 1208.6 提供的保护“将在该具体案件中丧失”。参见 Chase Manhattan Bank, N.A.,964 F. 2d,第 163 页。事实上,8 C.F.R. §§ 208.6 和 1208.6 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任何信息,除非该披露受到所列例外情形的允许”,而该等例外情形不适用于当前情况,
“或由司法部长”或国土安全部长酌情允许,而二者均未授权披露。Gafurova(加富罗娃)诉 Whitaker(惠特克),911 F.3d 321, 328 n.3 (6th Cir. 2018)(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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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8.6, 1208.6(a))。如果受托人及其律师依该命令取得庇护申请副本,则个人债务人根据 8 C.F.R. §§ 208.6 和 1208.6 享有的隐私权将立即消失。
53. 最后,对有关庇护申请的争议作出“即时解决”“将避免形成削弱该特权的证据开示惯例或法理”,具体而言,避免形成一种允许破产受托人(及破产法院)规避 8 C.F.R. §§ 208.6 和 1208.6 规定的法理;该等规定专为保护庇护申请人而设——个人债务人无可争议地属于这一极为狭窄的人群。Chase Manhattan Bank, N.A.(大通曼哈顿银行), 964 F. 2d, at 163.
54. 如同 Chase Manhattan Bank, N.A. 一案,破产法院的命令至少可以说是“不同寻常的”,因为该命令允许受托人取得依据联邦法规属保密并受保护的文件,却未对该法规作出任何法律分析。因此,并鉴于该命令就庇护申请保密性“引发的重大且重要问题”,本院应准予该强制令申请。Chase Manhattan Bank, N.A., 964 F. 2d, at 166.
55.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应当:(i) 准许个人债务人就破产法院命令提出上诉,或作为替代方案,(ii) 准许个人债务人提出的强制令申请。
Aaron A. Romney(阿伦·A·罗姆尼)(ct28144)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专业公司)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前述文件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次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士。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文件。
Aaron A. Romney(阿伦·A·罗姆尼)(ct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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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关于安排状态会议的命令、关于为 LADY MAY(“拉迪·梅”号)设立维修准备金的命令动议、加快举行听证会的动议、关于在上诉期间为 LADY MAY 设立维修准备金的暂缓执行动议、关于暂缓执行第 523/727 条对抗程序的动议、以及关于规定特权控制权于任命时转移给受托人并请求相关救济的命令动议的庭审记录
于尊敬的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面前
出庭人员:
代表债务人: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德塞思)律师
Mei Guo(美国):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专业公司)
代表债权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STUART M. SARNOFF(斯图尔特·M·萨诺夫)律师
Robinson & Cole(罗宾逊与科尔律师事务所)
庭审程序以电子录音记录,庭审记录由速记服务机构制作。
Fiore Reporting and Transcription Service, Inc.(菲奥尔记录与速记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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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债权人委员会:
Pullman & Comley(普尔曼与康利律师事务所)
代表美国受托人: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
第 11 章受托人:
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专业公司)
代表 Verdolino & Lowey(韦尔多利诺与洛伊):
1 正在限制该等范围。
3 我们在答复中再次援引了该部分,我们所寻求的
5 状况以及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7 可能享有特权的、与刑事事项有关的文件的担忧, 8 例如针对他的强奸和非法拘禁指控,以及其他
11 我们并未寻求任何与这些事项有关的文件。
13 希望可用于充实本破产财产的调查。
15 或取得属于其他当事人的任何特权的控制权。
17 动议解读为请求该项救济。
19 受托人已承继债务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所持有的任何特权,
21 共同辩护特权。 22 我们在动议中援引了相关判例法。坦率地说, 23 我不认为这一点存在争议。
25 暗示我们正在寻求、但实际上并未寻求的——是法院作出一项命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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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产前的其他交易事项,以及其他根本不会
5 责任等问题的事项。
7 并不包含 Foster(福斯特)一案所担心的处理方式。
10 有大量其他案件已作出我们请求本院作出的
12 2010 年北卡罗来纳州东区的 In re Tarkington(塔金顿案)。
15 破产财产资产进行调查。受托人希望对一名在 16 破产前代理债务人的律师进行宣誓取证,而
19 特权范围内的事项。
21 破产财产资产等有关的特权均已转移给受托人。任何可能
23 仍可受到特权保护。 24 因此,你们可以进行宣誓取证,而债务人的律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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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这些案件中,争议在于受托人试图调查破产财产的资产,而该等资产可能与充实破产财产及该等资产的价值有关。这些案件中的法院裁定,此种情形会使债务人受益。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因额外发现诉因或识别出其他资产而得到充实时,他将从中受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如我此前所说,债务人主张存在一种担忧,即受托人寻求取得的文件可能涉及潜在刑事责任,无论是其提及的强奸指控、非法拘禁,还是与之完全无关的事项,例如其庇护申请,但再次强调,如我之前所说,我们并未通过证据开示请求寻求取得该等文件。债务人指出,我们向债务人的前律师事务所和专业人士发出的传票中有一项请求,即第 17 项请求,要求提供有关法律争议的信息;该请求可被理解为包括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如有)或其庇护申请。我们愿意明确记入记录,即我们并不寻求取得该类信息,并将相应限制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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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意思是,债务人能够主张其拥有一份既
6 并且同时以某种方式牵涉其刑事责任的文件。
9 可能存在此种文件的迹象。他没有提出任何内容 10 表明这一点,除非是如其在反对意见中所说的, 11 非法拘禁指控及类似事项。 13 他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想象,
15 在纽约公寓中的权益、“拉迪·梅”号,以及他谈到的
17 会与这些类别的问题有关。
19 都不会与这类问题有关。
22 破产财产的观点,我认为毫无分量。
24 已对其提起的不可免责之诉。
1 全部。因此,完全不存在任何正当担忧,即
3 诉讼有关的信息。
6 对第 523 条诉讼存在担忧的观点,我再次认为, 7 确实根本不存在。
10 几点。
13 如果法院作出裁定,则可提供某些指引。
18 暂不提供文件,即:“仅限于他们认为可能 19 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文件,例如刑事指控、
21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毫无关系的事实,例如其尚在审理的庇护申请。”
23 我今天所作的陈述一致,但我认为它也突显了 24 我们所担心的情形,以及如果作出针对该等措辞的具体命令 25 可能导致的不当后果。
问题。谢谢。
ROMNEY先生(罗姆尼):谢谢,法官阁下。
BASSETT先生(巴塞特):法官阁下,简要回应一下。我想这次我可能留在这里,如果可以的话。
法庭:可以。
BASSETT先生:因此,Romney先生在谈及我们对措辞的拟议修改时,我认为他的立场是:我们仍未规定适用利益衡量测试,因为如果我们所说的是,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状况或其财产管理有关的特权转由受托人控制,那么这没有顾及债务人可能具有其他个人、个体利益,涉及犯罪或其他方面的可能性。
我认为该逻辑的谬误在于,没有提出任何依据说明,与资产、财务状况或财产管理有关的文件,为何会与债务人的庇护申请,或针对其提出的强奸或非法拘禁刑事指控有任何关系。
我的意思是,如果债务人担心,假设存在一份文件,其中债务人正与其律师讨论虚假监禁或无关的刑事责任,或者,如他在其异议中提到的具体事项、其庇护申请之类的事项,我认为我们可以拟定措辞写入拟议命令,再次明确我们并不寻求该等文件。我认为还需要作出其他调整,包括保留我们的权利,即对于任何被扣留、而我们认为可能与受托人调查有关的文件,例如就律师—委托人特权中的犯罪—欺诈例外保留我们的权利;但我确实认为,可以拟定某些措辞来解决债务人的部分关切。不过,再次强调,不能出现由债务人决定何时因披露某份文件而受到损害的情形,因为这等于公开邀请他扣留不希望我们看到的文件。谢谢,法官阁下。
法庭:谢谢。
ROMNEY先生:法官阁下,如果可以?
法庭:可以。
ROMNEY先生:非常、非常简要。我已经说过,制作特权清单并不是作出决定。但我确实想作出一项或许重要的澄清,即,这些命令——拟议命令……
BASSETT先生:谢谢,法官阁下。
法庭:本案今天还有其他可以处理的事项吗?
法庭:好的。这是今天日程上的最后一项事项,因此我们下周二下午1:00见,现休庭。
本人,CHRISTINE FIORE(克里斯汀·菲奥雷),经法院批准的速记员及认证电子法庭记录员和速记员,兹证明上述内容为上述案件庭审程序官方电子录音的正确文字记录。
Christine Fiore(克里斯汀·菲奥雷),CERT速记员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作出命令的动议听证会记录,该命令规定特权控制权于受托人获任命时移交受托人,并给予相关救济
在尊敬的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面前
出庭人员:
Mei Guo(美购):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ESQ. AARON ROMNEY(亚伦·罗姆尼),ESQ.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ESQ.
ANNECCA SMITH(安妮卡·史密斯),ESQ. Robinson & Cole(罗宾逊与科尔律师事务所)
庭审由电子录音记录,文字记录由速记服务机构制作。 Fiore Reporting and Transcription Service, Inc.(菲奥雷记录与速记服务公司)
出庭人员:(续)代表债权人委员会:IRVE GOLDMAN(欧文·戈德曼),ESQ. Pullman & Comley(普尔曼与科姆利律师事务所)850 Main Street Bridgeport, CT 06601 代表美国受托人:HOLLEY CLAIBORN(霍莉·克莱伯恩),ESQ.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The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oom 302 New Haven, CT 06510 代表第11章受托人:NICHOLAS BASSETT(尼古拉斯·巴塞特),ESQ.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贝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ESQ.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本命令,因为本命令旨在防止债务人如此行事。
我认为,另一类可能存在、且可能引发日后有关享有特权通信争议的事项是,正如我们在命令中已明确说明的,有一些例外规定,旨在专门处理债务人就与针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有关,或与其庇护申请有关的享有特权通信所提出的关切。我很乐意并准备更详细地说明我们的修改。
但同样地,如果债务人在特权清单上对该等文件主张特权,那么我们可能会再次回到法庭,就该等特权发生争议,因为该命令的要点是保留与该等特权有关的一切权利。
债务人可能会就刑事指控主张特权。届时,我们会主张存在犯罪—欺诈例外,并会另外主张该文件根本不享有特权。因此,该事项可能会再次提交法庭。
但为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本命令获作出,它确实解决了我们今天请求法庭采取的措施。
……未排除任何与庇护问题有关的事项、任何与这些所称侵权问题有关的事项,以及,显然,与第五修正案有关的事项。我的意思是,他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主张将行使该项权利。
ROMNEY先生:是的。不过,依我对命令的理解,就我所称的侵权问题而言,存在不一致之处。
ROMNEY先生:是的。
法庭:——我指的是强奸指控之类的事情。我不知道那些是怎么回事,但这就是在本案记录中提出的内容,对吗?甚至在受托人获任命之前,就有人称存在这些诉讼请求。那些债权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动议。他们说了很多事情,显然,其中没有任何一项目前已在本法庭得到证实,也许永远不会。好吗?所以,当我谈到——我谈的是一些据称非常难以讨论的侵权行为,而不是,比如说,如果存在其他情况——例如,也许你主张了——我甚至不知道。如你所知,我没有读UBS起诉书。是否……
……关于这一问题的第二巡回法院权威判例——但我确实认为,正如我们试图在书面材料中汇集并在上周听证会上讨论的,有许多破产案件试图在Weintraub案之后处理个人特权移交受托人的问题。
我认为,这些案件中的绝大多数以及判例法的明确趋势认为,当特权涉及受托人为识别财产资产所作的努力、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当然涉及在受托人获任命前影响其财产管理的任何破产申请后事项时,特权移交受托人。
这正是我们试图制定经修订拟议命令的方式,即遵循该大量判例法中的这些类别,同时也明确,为解决债务人的关切,他仍可就与刑事指控或其庇护申请有关、但与我刚才提到的那四项——那三项类别无关的文件主张特权。
因此,就Romney律师所作的具体评论而言,我认为他说的是,可能存在一份谈及财产资产、但同时也是与针对债务人的刑事指控有关的享有特权通信的文件……
……在其作为占有债务人期间与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通信,毫无争议的是,我们有权获取该等通信。这是狭窄的。这是本案的一个例证。他是以负有信义义务者的身份行事,而非以其个人身份行事。而他获得的是——如果Brown Rudnick在就其个人情况向他提供意见,那应由Brown Rudnick感到羞愧。他们向其提供的意见,是作为占有债务人的意见。这一点是根本性的,法官阁下。
因此,衡量——您正在进行衡量。您正按照类别逐项文件进行衡量,并对——我们该如何称呼该犯罪,我想对此作出准确表述,尽管这令人遗憾——但对强奸和非法拘禁指控作出具体例外规定,对庇护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您正在进行衡量。
法庭一直是按文件类别这样做的。法庭被推翻的情形,唯一推翻的巡回法院案件,以及在该案中与本案相同、双方均同意应有利益衡量测试的情形,是法庭没有审查任何文件或任何类别的文件。
而在本案中,法庭面前正是我们提出的非常狭窄的类别。基于此,您有权作出此项裁定。
法庭:好的。今天在Kwok事项的本次听证会上,任何人还有进一步陈述吗?
BASSETT先生:谢谢,法官阁下。
法庭:谢谢。
本人,CHRISTINE FIORE(克里斯汀·菲奥雷),认证电子法庭记录员及速记员,兹证明上述内容为上述案件庭审程序官方电子录音的正确文字记录。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 第11章 ) 案号 22-50073 (JAM) ) (合并管理)
2022年11月2日,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提交了保护令动议,ECF No. 1063(“该动议”),请求阻止在 Guo Wengui(郭文贵)诉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案,1:19-cv-03195-JEB (D.D.C.)(以下简称“律师失职诉讼”)中披露 Clark Hill PLC 的简易判决动议(“简易判决动议”)以及附于该简易判决动议的个人债务人庇护申请(“庇护申请”)。2022年11月16日,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个人债务人财产(“财产”)的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并与个人债务人合称“各方”)身份,对该动议提出异议,ECF No. 1105(“异议”)。2022年11月29日,个人债务人提交了支持该动议的答复,ECF No. 1174(“答复”)。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Case 22-50073 Doc 1231-1 Filed 12/13/22 Entered 12/13/22 13:39:29 Page 41 of Case 22-50073 Doc 1217 Filed 12/09/22 Entered 12/09/22 14:50:13 Page 2 of 3 50
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就该动议举行了听证会。本院给予各方时间,尝试就该动议提出的问题达成和解,并将听证会续延至2022年12月1日。在续延后的听证会期间,各方报告称其未能就该动议达成和解。
本院认定,根据有关律师—委托人特权及工作成果特权的同意命令,ECF No. 856(“特权同意命令”)的规定,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均属“与[律师失职诉讼]有关、并涉及该律师失职诉讼实体问题的文件”。(ECF No. 856 ¶ 4。)本院进一步认定,受托人及其律师需要查阅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以推进作为财产资产的律师失职诉讼;并且,根据特权同意命令的条款,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披露这些文件不会对个人债务人造成个人损害。(ECF No. 856 ¶ 7。)因此,经审阅相关诉状、听证会期间律师提出的论点,并基于记录中陈述的理由,现
命令如下:该动议部分准许。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仅应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披露。就本破产案件而言,目前仅个人债务人及其律师,以及受托人及其律师,可以查阅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破产案件中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讨论、展示或披露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并进一步
Case 22-50073 Doc 1231-1 Filed 12/13/22 Entered 12/13/22 13:39:29 Page 42 of Case 22-50073 Doc 1217 Filed 12/09/22 Entered 12/09/22 14:50:13 Page 3 of 3 50
命令如下:Jenner & Block LLP(詹纳与布洛克律师事务所)获准仅根据本命令,并在适用情况下依照律师失职诉讼中的保护令,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披露简易判决动议及庇护申请。
2022年12月9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署。
Case 22-50073 Doc 1231-1 Filed 12/13/22 Entered 12/13/22 13:39:29 Page 44 of
由 USCIS Asylum Division(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庇护司)编制 日期:October 18, 2012 情况说明书:保护庇护申请人保密性的联邦法规
8 CFR 208.6 中的联邦法规通常禁止向第三方披露载于或涉及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及合理恐惧认定的信息——包括载于 RAPS 或 APSS 1 中的信息——但某些有限情形除外。该法规保护如下信息:如被公开披露,可能在申请人被遣返时使其遭受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的报复性措施,或者危及仍可能居住在原籍国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安全。此外,公开披露还可能在罕见情形下2,通过使原本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引起其曾指称实施虐待的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的注意,从而产生原本不会存在的表面成立的保护申请理由。
根据既定指导意见,如庇护申请中载有或涉及的信息(包括载于 RAPS 或 APSS 中的信息)被违反该法规地向第三方披露,且该未经授权的披露性质使第三方能够将申请人的身份与下列事项联系起来,即构成对保密性的违反:(1) 申请人已申请庇护这一事实;(2) 庇护申请中载有的、与个人庇护申请有关的具体事实或指称;或 (3) 足以产生申请人已申请庇护之合理推断的事实或指称。相同原则通常适用于披露与可信恐惧和合理恐惧认定有关的信息,以及适用于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提出的禁止递解或暂缓递解申请,该等申请均包括在庇护申请中。
在没有庇护申请人书面同意或国土安全部长3 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仅可基于与某些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有关的知悉必要原则,向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以及美国联邦或州法院披露信息。在某些情形下,已建立机构间安排,以便利依据该法规向美国机构适当披露与庇护有关的信息。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向另一政府的官员或向任何实体,为非该法规明确授权的目的披露与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有关的信息,须经国土安全部长明确许可。
1 RAPS 是用于保存通过向 USCIS 申请该项福利而主动寻求庇护的外国人记录的系统。APSS 是用于保存下列外国人记录的系统:该等外国人在根据 INA sec. 23S(b) 的快速递解程序或根据 INA sec. 238(b) 或 INA sec. 24l(a)(5) 的行政递解程序中,因担心在返回拟被递解至的国家时遭受迫害或酷刑而表达了恐惧,随后被移送至 USCIS 庇护官员处接受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筛查认定。
2 仅凭公开披露,极少足以根据美国庇护法确立境外产生的保护申请理由。申请人必须证明,鉴于该披露,其因某一受保护理由而具有遭受迫害的充分根据的恐惧。
3 根据 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1512(d)条,Pub. L. 107-296, 116 Stat. 2135, 2310,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长)根据 8 C.F.R. § 208.6(a) 授权披露由原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移民归化局,INS)持有——现由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DHS)持有——的保密庇护信息的权限,已移交给 DHS 部长。
由 USCIS Asylum Division(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庇护司)编制 日期:October 18, 2012
法规规定,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须经国土安全部长明确许可。
第 208.6 节 向第三方披露。
(a) 载于或涉及任何庇护申请的信息、与根据 § 208.30 作出的任何可信恐惧认定有关的记录,以及与根据 § 208.31 作出的任何合理恐惧认定有关的记录,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本节允许的情形或 Attorney General(现为 DHS 部长)酌情决定的情形除外。
(b)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现为 DHS)和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保存的其他记录,如表明某一特定外国人已申请庇护、已接受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面谈,或已接受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复核,其保密性亦应受到保护,免于披露。该局[现为 DHS]将与 Department of State(国务院)协调,以确保如该等记录被传送至其他国家的国务院办事处,其保密性得到维持。
(c) 本节不适用于向下列对象作出的任何披露:
(1) 因下列事项而有必要查阅信息的任何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
(i) 对庇护申请的裁决;
(ii) 审议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面谈请求,或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复核请求;
(iii) 对因庇护申请的裁决或未裁决,或因根据 § 208.30 或 § 208.31 作出的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进行抗辩;
(iv) 对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构成其一部分的任何法律诉讼进行抗辩;或
(v) 与任何刑事或民事事项有关的任何美国政府调查;或
(2) 审理下列任何法律诉讼的美国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院:
(i) 因庇护申请的裁决或未裁决,或因根据 § 208.30 或 § 208.31 作出的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认定而产生;或
(ii) 因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构成其一部分的程序而产生。
1. 问:为何该法规保护与庇护有关的信息免于披露?
答:公开披露与庇护有关的信息,可能在申请人被遣返时使其遭受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的报复性措施,或者危及仍可能居住在原籍国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安全。此外,公开披露还可能在某些有限情形下,通过使原本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引起其曾指称实施虐待的政府当局或非国家行为者的注意,从而产生原本不会存在的表面成立的保护申请理由。由于难民申请人的信息被向第三方披露时亦面临类似的不利后果,作为政策事项,USCIS 将 8 CFR 208.6 所述的相同保护延伸适用于难民。
2. 问: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与庇护有关的信息?
答:一般而言,未经庇护申请人书面同意或国土安全部长特别授权,不得与第三方分享与庇护有关的信息。但是,该一般禁止规定不适用于 8 CFR 208.6 所规定的下列有限情形:
(1) 任何因下列事项而有必要查阅信息的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
(i) 对庇护申请的裁决;
(ii) 对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面谈请求,或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复审的审议;
(iii) 对因庇护申请的裁决或未予裁决,或因根据 § 208.30 或 § 208.31 作出的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进行抗辩;
(iv) 对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构成其一部分的任何法律诉讼进行抗辩;或
(v) 美国政府就任何刑事或民事事项进行的任何调查;或
(2) 审理下列任何法律诉讼的任何美国联邦、州或地方法院:
(i) 因庇护申请的裁决或未予裁决,或因根据 § 208.30 或 § 208.31 作出的可信恐惧或合理恐惧认定而引起;或
(ii) 因庇护申请、可信恐惧认定或合理恐惧认定构成其一部分的程序而引起。” 3. 问:与庇护相关的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可以向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内部人员披露,例如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或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人员?
答:与庇护相关的信息可以向 ICE 和 CBP 人员披露,因为就 8 CFR 208.6 而言,他们不被视为“第三方”。受保护的庇护相关信息也可以向 DHS 直接政策和法律指挥链内的办公室披露,例如 DHS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国土安全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dersecretary for Border and Transportation Security(边境和运输安全次长办公室,BTS)、Office of the Deputy Secretary(副部长办公室)和 Office of the Secretary(部长办公室)。
4. 问:如不适用任何监管例外,关于庇护申请人的哪些信息(如有)可以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共享?
答:根据既定指导意见,如违反该法规向第三方披露包含在庇护申请中或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信息,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且未经授权的披露具有使第三方能够将申请人的身份与下列事项联系起来的性质:(1) 申请人已申请庇护这一事实;(2)
由 USCIS Asylum Division(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庇护司)编制 日期:October 18, 2012
庇护申请中所载与个人庇护申请主张有关的具体事实或指控;或 (3) 足以引起申请人已申请庇护这一合理推断的事实或指控。同样的原则适用于与可信恐惧和合理恐惧认定有关的信息披露。该等原则通常也适用于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 3 条提出的禁止递解或暂缓递解申请,该等申请包含在庇护申请中。
5. 问:根据该法规的例外规定,与庇护相关的信息能否向州执法机构或其他州机构披露?
答:不能。除非取得庇护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或国土安全部长的特别授权,保密法规不允许向州机构(包括州执法机构)披露与庇护相关的信息。但是,208.6(c)(2) 的法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州或地方法院披露。
6. 问:根据该法规,寻求获得庇护相关信息且可以向其披露该等信息的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如何从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取得该等信息?
答:除非已存在机构间安排或协议,政府官员或承包商应直接向对该外国人申请具有管辖权的适当 USCIS Asylum Office Director(USCIS 庇护办公室主任)请求获取关于特定外国人的庇护相关信息。涉及符合特定已确定标准的外国人群体的庇护相关信息请求,必须由请求机构中的适当官员向 USCIS Asylum Division(USCIS 庇护司)司长提出。
7. 问:如根据该法规适当地向第三方披露庇护相关信息,第三方就保密义务承担何种责任?
答:作为庇护相关信息的新保管人,第三方接收方受 8 CFR 208.6 规定的保密法规约束。除法规授权外,接收方不得向其他方披露庇护相关信息。
8. 问:在美国政府系统中处理或负责维护庇护相关信息的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承担何种义务?
答:在工作中接触庇护相关信息的美国政府官员或承包商,受 8 CFR 208.6 规定的保密法规约束。除法规授权外,该等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庇护相关信息。在向第三方作出经授权的庇护相关信息披露时,该等人员应提醒第三方注意 8 CFR 208.6 的保密要求。
由 USCIS Asylum Division(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庇护司)编制 日期:October 18, 2012
9. 问:庇护相关信息的非 USCIS 保管人,是否必须在根据该法规向另一方披露庇护相关信息之前获得 USCIS 的授权?
答:不必。但是,信息传递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信息的新接收方知悉本文件所述保密规则,以防止新接收方未经授权披露。为此目的,传递方可考虑向新接收方提供本文件副本。
10. 问:Intelligence Community(情报共同体)成员、具有反恐职能的机构与 USCIS 之间,是否就庇护相关信息的披露存在机构间安排?
答:On October 8, 2001,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长)依据 8 CFR 208.6 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允许 FBI(联邦调查局)查阅向 USCIS 提交的庇护申请,以收集与未决刑事或民事诉讼无关的外国反情报或国际恐怖主义信息。该安排后被一份 April 18, 2007 的备忘录所取代,该备忘录中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Chertoff(国土安全部长切尔托夫)根据 8 CFR 208.6 行使其权限,允许向 U.S. Intelligence Community(美国情报共同体)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具有反恐职能的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机构披露庇护相关信息,条件是查阅该信息的需要或提出该请求,是与其获授权的情报或反恐职能有关,且所收到的信息将被用于其被请求提供的获授权目的。On August 25, 2011,Secretary Napolitano(国土安全部长纳波利塔诺)签署了 2007 Memorandum(2007 年备忘录)的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扩大了庇护相关信息的共享范围,将其包括为与任何具有反恐职能的地方政府机构共享。
一般而言,披露庇护相关信息的请求应使用 DHS Support Request Form(DHS 支持请求表)向 DHS Office of Intelligence and Analysis Support Branch(国土安全部情报与分析支持处,IASB)提出。庇护信息请求必须包含详细理由,直接将该请求与获授权的情报或反恐职能相联系,因为 IASB 必须与 Privacy(隐私)、Intelligence Oversight(情报监督)和 General Counsel(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核实请求。庇护信息请求必须经请求办公室中具有监督指挥权的个人批准。
如披露请求,或在未提出请求时的预先披露,符合 DHS 与接收方之间任何适用的现行信息共享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则可不使用 DHS Support Request Form(DHS 支持请求表)进行披露。
11. 问:接收庇护相关信息的情报共同体成员和具有反恐职能的机构,能否进一步传播该等信息?
答:在某些有限情形下,收到庇护或难民相关信息的情报共同体组成部分,或具有反恐职能的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以进一步传播该等信息,但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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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披露必须经部长、副部长或与 USCIS 局长、ICE 助理部长或任何根据第 208.6(a) 条被授予披露权限的其他 DHS 官员协调行事的情报与分析次长授权。
12. 问:是否存在任何其他机构间安排?
答:是。In 2002,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长)授权 Asylum Division(庇护司)向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下属 Office of Refugee Resettlement(难民安置办公室,ORR)披露获准庇护人员的生物资料,以使 ORR 能够满足国会报告要求,并生成用于分配庇护人员社会福利资金的统计报告。In 2001,Attorney General(司法部长)授权庇护司向 HHS 披露有关获得庇护者的某些生物资料,以使 ORR 和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疾病控制中心,CDC)能够向符合资格的获得庇护者提供紧急救济。
13. 问:庇护相关信息能否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例如 INTERPOL)共享?
答:除非经庇护申请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享庇护相关信息,但国土安全部长可依其自由裁量决定。Secretary Napolitano(国土安全部长纳波利塔诺)已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允许与 Canada(加拿大)、Australia(澳大利亚)、the United Kingdom(英国)和 New Zealand(新西兰)定期共享庇护相关信息。Secretary Ridge(国土安全部长里奇)最初于 2003 年允许与加拿大共享庇护相关信息。与加拿大的安排采取 Statement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on Information Sharing(信息共享相互谅解声明,SMU)及其 Asylum Annex(庇护附件)的形式,两者共同允许 Canada's Department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CIC)和 USCIS 逐案及系统性地交换庇护相关记录。
自 2003 年签署美国与加拿大之间 Statement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on Information Sharing(信息共享相互谅解声明)的庇护附件以来,USCIS 和 CIC 一直逐案定期交换庇护申请信息。最近,USCIS Asylum Division(USCIS 庇护司)已与 US-VISIT(美国访客与移民身份指示技术计划)合作,根据 Five Country Conference(五国会议,FCC)High Value Data Sharing Protocol(高价值数据共享协议,Protocol)中协议所定义的难民申请人共享相关信息。自 2010 年起,庇护司开始根据 FCC Protocol(FCC 协议)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进行信息共享。庇护司于 2011 年开始根据 FCC Protocol(FCC 协议)与新西兰进行信息共享。
14. 问:为何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订有特别信息共享协议?
答:在 former Attorney General Ashcroft(前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和 former Canadian 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plan(前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长卡普兰)于 December 2, 2001 签署的协议中,庇护寻求者信息共享被列为一项倡议。它也是 Ridge-Manley Smart Border Action Plan(里奇—曼利智能边境行动计划)所列三十项倡议之一。为推进该项倡议,
美国和加拿大政府于 2003 年达成一项正式安排,允许 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 CIC(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系统性地共享有关在美国或加拿大寻求庇护者的信息。随后通过五国会议(FCC)高价值数据共享协议(Protocol)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达成的信息共享协议,进一步增强了 USCIS 获取与庇护裁决相关信息的能力。通过获得这些关键信息,USCIS 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的移民主管机关将提高其防止各自国家庇护程序遭受滥用以及作出准确庇护资格认定的能力,从而强化各国庇护制度的完整性。
15. 问:与加拿大的信息共享安排实施情况如何?
答:自 2003 年以来,USCIS 和 CIC 一直在逐案共享寻求庇护者的信息。截至 2010 年,USCIS 庇护司也与 US-VISIT 合作,根据五国会议(FCC)高价值数据共享协议(Protocol)与加拿大共享与庇护有关的信息。美国和加拿大于 2011 年达成的“超越边界”协议包括一项行动计划,以加强两国之间的信息共享。USCIS、CIC 及其技术专家正共同努力,开发全面自动化、系统性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在 2014 年前涵盖所有受生物特征信息采集要求约束的庇护申请人。
16. 问:受保护的庇护相关信息可以与国会办公室共享吗?
答:如具有管辖权的国会委员会主席就受保护的庇护相关信息提交书面请求,所请求的信息通常将不受该法规限制而予以提供。国会议员个人或其各自工作人员就庇护相关信息提出的书面请求,将逐案予以考虑。
17. 问:当申请人已将庇护申请公之于众时,可以与新闻媒体共享哪些信息?
答:由于该法规目前要求获得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即使庇护相关信息已属公共记录事项,我们通常也不承认默示放弃保密权。
18. 问:8 CFR 208.6 是否适用于难民信息?
答:作为一项政策,USCIS 将 8 CFR 208.6 所列的同等保护扩展适用于难民。
如您对这些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202.272.1651 联系庇护司业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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