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387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387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Case No. 22-50073 (JAM)(案号:22-50073 (JAM))
REPLY OF UBS AG IN FURTHER SUPPORT OF ITS MOTION TO (1) VACATE ORDER GRANTING MOTION TO EXPEDITE HEARING ON MOTION OF CHAPTER 11 TRUSTEE FOR ENTRY OF ORDER COMPELLING UBS AG TO COMPLY WITH RULE 2004 SUBPOENA ("MOTION TO COMPEL"), PURSUANT TO BANKRUPTCY RULE 9024 AND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 AND (2) ENLARGE TIME FOR UBS TO RESPOND TO MOTION TO COMPEL TO FEBRUARY 13, 2023 AND ADJOURN HEARING ON MOTION TO COMPEL, PURSUANT TO BANKRUPTCY RULE 9006(b)(1)(UBS AG 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24 条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 条申请(1)撤销批准加快审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迫 UBS AG 遵守第 2004 条传票之动议(“强迫履行之动议”)之命令,并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1) 条申请(2)延长 UBS 对强迫履行之动议的答复期限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并延期审理强迫履行之动议之进一步支持答复)
非当事方 UBS AG(瑞士联合银行,简称“UBS”)经由其下述署名律师,谨此提交本答复,以进一步支持其动议:(1)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24 条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0 条,请求撤销本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4 日作出的批准加快听证动议的命令(“加快听证命令”,[ECF No. 1370]),该命令批准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身份,简称“受托人”)于 2023 年 1 月 23 日提交的《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迫 UBS 遵守第 2004 条传票的动议之加快听证动议》(“强迫履行之动议”,[ECF No. 1362]);以及(2)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1) 条,请求将 UBS 对强迫履行之动议的答复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下称“本动议”)。
1. 受托人仍未能证明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来支持加快确定的听证日期。
受托人在对本动议提出异议时,严重依赖对债务人及据称与其有关联的各方(而非 UBS)造成的拖延和阻碍的提及,但仍未能列出任何要求对强迫履行之动议进行加快处理的实际紧急情况。正如本动议所述,在未证明对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缩短诉讼当事人的答复时间并加快听证是极端的救济措施,理应属于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充足时间答复申请之通常惯例的罕见例外。在本案中,若给予 UBS 仅仅两周的额外时间——即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以答复强迫履行之动议,受托人未能指出破产财产在任何方面会受到何种损害。1
2. 受托人并未否认遵守该传票将要求 UBS 违反外国法律。
受托人未实质性答复 UBS 的主张,即:若 UBS 遵守该传票,将被迫违反某些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受到刑事起诉。UBS 将向法院提交这些司法管辖区法律专家的声明,说明(其中包括)受托人可在不要求 UBS 违反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寻求获取传票中证据开示的其他替代渠道。
3. 受托人并未否认外国法抗辩的相关性。
受托人对 UBS 拟提交专家声明的依据并不持异议——即根据传票自外国司法管辖区调取文件
1 在受托人对本动议提出的异议 [“异议”,ECF No. 1384] 中,受托人声明其“不反对将 UBS 答复强迫履行之动议的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27 日延长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中午 12 时(即听证会前一天)”。(《异议》,第 24 段。)这不足一个工作日的额外时间,对 UBS 跨多个时区和司法管辖区进行协调的工作,或因目前 Hong Kong(香港)及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续进行的农历新年庆祝活动所引起的相应延误,几乎毫无助益。2 月 13 日距此仅有两周,且距离送达强迫履行之动议之日也仅有三周。
可能违反该管辖区的法律(包括在香港和 Switzerland(瑞士)),而根据美国法,这进而涉及 Aerospatiale(航宇案)相关考量因素的权衡,针对该权衡提交外国法专家声明是适当的。受托人甚至也未承认 UBS 所指出的事实,即由于当地目前正值农历新年庆祝活动,此时从香港获取外国法声明比平时更具挑战性。
4. UBS 并未放弃其异议。
受托人反复声称 UBS 已放弃或推翻其对传票的部分异议,与此相反,UBS 首先指出,受托人作为附件 B 附在强迫履行之动议中的 UBS 异议函已明确声明 UBS 保留补充或修改其答复的权利,并提出进行协商以努力缩小或消除争议领域。(《强迫履行之动议》[ECF 1362],第 36 页。)受托人现在首次主张 UBS 基于系属程序原则的论点已被放弃,但 UBS 在双方的数次协商电话会议中均提出了该异议,在这些会议期间,受托人的外部律师从未提出过一次异议。同样,受托人不能合理地提出 UBS 基于范围过宽和负担过重的异议不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双方协商电话会议的主题就包括 UBS 反复要求受托人告知其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感兴趣的司法管辖区。
据此,(a) 法院应当撤销加快听证命令,因为受托人未能证明有理由将 UBS 对强迫履行之动议的答复时间缩短至四天,且若要求 UBS 在如此人为受限的时间框架内答复强迫履行之动议,UBS 将受到不公平的损害;以及 (b) UBS 延长期限的动议应当予以批准,因为其已确立正当理由,支持依据《规则》第 9006(b)(1) 条作出命令,将其答复强迫履行之动议的期限确定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并将听证会改期至未来双方均方便的日期。
为此,UBS 谨请法院撤销加快听证命令,并作出一项命令,将 UBS 答复强迫履行之动议的截止日期延长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NEW YORK LLP(史密夫斐尔纽约有限责任合伙)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Case No. 22-50073 (JAM)(案号:22-50073 (JAM))
下述署名人特此证明,上述答复已于 2023 年 1 月 25 日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已通过法院电子归档(“CM/ECF”)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上述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注明,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2 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归档文件。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NEW YORK LLP(史密夫斐尔纽约有限责任合伙)
2 在上述文件于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归档的情况下,对无法或无资格接受电子通知的接收人的邮寄送达已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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