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07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079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8-11

第六次第 2004 条调查综合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2079(2023-08-11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申请调证许可,请求对更多与债务人关联的个人、商业实体及相关往来银行开展调查并索取相关交易与资产文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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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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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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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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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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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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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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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则第2004-1条申请作出命令,以授权就与债务人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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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上述所列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被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通过其下列签署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04-1条(以下简称“《地方法则》”),特此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或“本动议”)对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在其中开展与破产财产有关业务的业务伙伴、专业人士及公司实体(以下简称“关联人士”),以及某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并与关联人士合称“受询问人”)进行询问;该等受询问人载于随附本案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August 18,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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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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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随附提交为附件A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为支持本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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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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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为履行其根据日期为July 6, 2022的准许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 at 14,下称“受托人命令”),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和业务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收该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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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的个人和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询问人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证据开示,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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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认为,受询问人可取得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债务人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种公司实体中可能拥有的财务权益相关的信息。事实上,如债务人曾通过空壳公司网络及其他方式企图隐匿其财富(正如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所认定),债务人很可能需要关联人士广泛的协助、援助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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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托人已提交若干获本院准许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的法律和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即“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即“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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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7, 2022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即“第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November 18, 2022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即“第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December 21, 2022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即“第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March 24, 2023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即“第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May 15, 2023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即“第五份补充动议”;该动议与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及第四份补充动议合称“2004动议”);该第五份补充动议已获本院日期为June 7, 2023的命令准许(见 ECF No. 1646)。本申请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并扩展受托人已经开始的调查,同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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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简洁起见,受托人将2004动议以引用方式并入本申请,并使其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文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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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及审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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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审理本申请的适当审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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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申请构成根据包括但不限于28 U.S.C. § 157(b)(2) (A), (E), and (F)所规定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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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询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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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询问人是可能为债务人工作、与债务人合作或受债务人控制的其他个人和实体,或者可能以其他方式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重要信息的其他个人和实体。许多受询问人与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描述为债务人“空壳游戏”的空壳公司网络有关。受询问人还包括协助债务人开展受托人正在调查的各种业务活动的关联人士,以及可能曾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开展业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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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更具体而言,受询问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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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据向受托人报告,债务人与同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曾在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其中可能涉及本申请和2004动议中所述的关联人士及交易。受托人认为,该等机构可能拥有与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及其他涉及资产、负债或可能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有关的财务权益的行为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可能持有债务人的资产。该等银行包括但不限于:(i) Axos Bank(艾克索斯银行)和/或 Axos Financial, Inc.(艾克索斯金融公司),(ii) East West Bank(华美银行)和/或 East West Bancorp, Inc.(华美银行股份公司),(iii)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或 CIBC Inc.(CIBC公司)(以 CIBC 名义营业),(iv) Bank of Montreal(蒙特利尔银行),(v) Comerica Incorporated(科美利卡公司)(以 Comerica Bank 名义营业),(vi) Investors Bank(投资者银行)和/或 Citizens Financial Group, Inc.(公民金融集团公司),(vii) Charles Schwab & Co., Inc.(嘉信理财公司)(以 Charles Schwab 名义营业),以及(viii) 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 LLC(摩根士丹利史密斯巴尼有限责任公司)(以 Morgan Stanley 名义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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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i)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及(ii) 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专业协会),受托人了解其曾担任债务人及若干关联实体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中文视频平台,本院已认定其受债务人控制。2 此外,受托人了解,Cerda先生曾担任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该实体已就关联方2004动议获准进行2004证据开示)和/或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本院已认定该等实体“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在个人上忠于债务人。”3 因此,Cerda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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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Nicholas F. Savio(尼古拉斯·F·萨维奥)及(ii)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称“Savio”),受托人了解其曾担任债务人及某些关联实体的法律顾问。此外,Savio Law LLC曾向包括由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黄金之泉)和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在内的账户转移数百万美元。因此,Savio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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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受托人了解其曾担任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的雇员(该实体已就关联方2004动议获准进行2004证据开示)和/或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的雇员;本院已认定该等实体“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在个人上忠于债务人,”4 以及G Club(G俱乐部)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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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ee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3,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债务人还控制Saraca Media Group及相关实体‘GTV’,二者通常统称为G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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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ee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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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ee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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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认定G Club“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充当债务人的商业工具,且其成员在个人上忠于债务人”5,和/或担任其他受债务人控制实体的雇员。因此,Heinemeyer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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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7 Miles, LLC(17 Miles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内华达州实体,其除其他事项外,使用债务人的姓名,并曾收取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地产与人力公司)支付的大额款项;后者为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声称分租办公场所(且已就第二份综合动议获准进行2004证据开示)。因此,该实体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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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一家纽约州实体,受托人了解其由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所有,后者是债务人的司机和/或保镖;受托人还了解,该实体根据两份本票和担保协议,获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出借逾五十万美元(该公司为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且已就第二份综合动议获准进行2004证据开示)。因此,该实体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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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Joshua I. Sherman(约书亚·I·舍曼),其在今年早些时候曾担任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该实体已就第二份综合动议获准进行2004证据开示)。因此,Sherman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业务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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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Irene),除担任其他职务外,还是 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成员及授权代表;本院已认定该公司受债务人控制,6 且据受托人了解,其此前曾担任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的运营经理(就该公司而言,已就第二项综合动议获准进行2004规则调查)。因此,Feng 女士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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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Joe),据受托人了解,其除担任其他职务外,还曾担任多家由债务人控制实体的高级职员和/或雇员,包括 Gettr(Gettr;本院已认定其“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个人忠于债务人。”7)、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就该公司而言,已就第二项综合动议获准进行2004规则调查)以及 Golden Spring(Golden Spring;就该公司而言,已就关联方2004规则动议获准进行2004规则调查)。因此,Wang 先生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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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曾担任 G Club(G Club)的首席执行官;本院已认定该公司“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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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见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3,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债务人创立并控制 G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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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见 Corrected Me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 for Prelim. Inj. ¶ 7, Adv. Proc. No. 22-05032 [Docket No.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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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其成员个人忠于债务人。”8 因此,Reyes 女士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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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曾担任 G Club(G Club)的总法律顾问;本院已认定该公司“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并且其成员个人忠于债务人。”9 因此,Izquiedo-Henn 女士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及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从而协助受托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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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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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托人请求本院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a) 和 Local Rule 2004-1 作出一项裁定,其形式应与拟议裁定实质相同,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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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救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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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根据 Rule 2004(a),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本院可以命令审查任何个人或实体。根据 Rule 2004 获授权的审查范围极为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作为、行为或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负债和财务状况,或者任何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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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Rule 2004 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披露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这包括披露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可能被故意或无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Rule 2004 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及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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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债务人在为支持本案立案而于 March 20, 2022 提交的声明中陈述,其提起第11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就此存在误解,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继而可供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3)。受托人拟进行的调查与上述陈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该调查将帮助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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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申请中的调查事项属于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发展,新的调查路径变得明显,并产生对个人、实体及调查事项进行额外取证的需要。基于上述讨论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以及2004规则动议中所载的事实和证据,受托人请求获得 Rule 2004 提供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索受托人尚未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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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工作,本院命令被审查人按照附于本申请10 并构成本申请一部分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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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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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传票”)的要求,在送达与拟议传票形式和实质基本相同的传票后 thirty (30)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文件。这些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人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和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这些请求还寻求被审查人就同一等事项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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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人处取得的取证类型完全属于 Bankruptcy Rule 2004 的范围。当此类取证可能识别资产并协助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时,破产法院通常准许对专业公司进行 Rule 2004 取证。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可向个人债务人取得与资产清单所列债权相关的取证,因为取得该等取证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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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本院命令被审查人根据 Rule 2004 提供文件。尽管债务人是帮助受托人查明破产财产资产所必需的信息和文件来源,但向其他方(包括被审查人)寻求取证,很可能显著降低破产财产在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时原本将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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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被审查人送达。受托人还将个别拟议传票作为附件C-1至C-20附于本申请,其中包括向每名被审查人提出的取证事项,该等传票在形式和实质上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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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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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被审查人持有的文件可能属于对受托人调查最具价值的文件之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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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 Trustee Order(受托人任命裁定)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 Trustee Order at 15-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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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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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未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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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此前未曾提出请求获得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受托人曾提出先前的2004规则动议,包括第五项综合动议,且本院已予批准;然而,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向本案所涉被审查人取得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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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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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August 18, 2023;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裁定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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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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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如在受托人调查过程中确定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为控制与被审查人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一方,则向该等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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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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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托人谨请求本院批准本申请,并根据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裁定,命令对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并命令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供请求书所述提供某些文件,以及给予本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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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11, 2023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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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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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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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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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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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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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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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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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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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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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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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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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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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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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附件B所确定的某些顾问和专业人士、商业关联方、公司实体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 Rule 2004 审查(“Rule 2004 审查”)。特此通知,对该 Rule 2004 审查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复,必须依照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不迟于 August 18, 2023 向本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关于 Rule 2004 审查的拟议裁定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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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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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其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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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11, 2023 LUC A. DESPINS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 11 章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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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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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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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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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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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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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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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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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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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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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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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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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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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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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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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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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第六次补充综合动议、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及地方法规则第 2004-1 条授权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拟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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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 Luc Despins 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遗产第 11 章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该申请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对其附件 B 所列受询查人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审查(“申请”,ECF No. ______);在通知及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理由按下文所附条件准许所请求的救济;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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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第 2004 条动议按如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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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现获授权签署格式与作为第 2004 条动议附件 C-1 至 C-20 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传票,并按照《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申请书附件 B 所列受询查人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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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受询查人现被指示于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全部文件。若受询查人以某项特权为依据而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受询查人现被指示于传票送达后 30 日内,或于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 Fe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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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其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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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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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本案)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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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受询查人现被指示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查阅及复制,且不被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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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现获授权,无须本院另行命令,即可依《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申请书附件 B 所列任何受询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审查并取得证言;依受托人选择,该日期应不早于拟受询查人依《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遵照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 14 个日历日,且该审查应逐日持续至完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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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2023
#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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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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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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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 2510 East Sunset Road 附件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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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e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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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 Vegas, Nevada 8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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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 GG International(GG国际公司) 6628 Skye Pointe Drive, Suite 129 Las Vegas, NV 89131 收件人:Lura Barua(卢拉·巴鲁阿)
#

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 Calle 9 附件 C-2

#
E3 Guaynabo, Puerto Rico 00966
#
Axos Bank(阿克索斯银行)
#

及/或 Axos 9205 West Russell Road, Suite 400 附件 C-3 Financial, Inc.(阿克索斯金融公司) Las Vegas, NV 89148

#
转交
#

National Registered Agents, Inc.(全国注册代理人公司)

#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 19801
#

Bank of Montreal(蒙特利尔银行) 129 rue Saint-Jacques 附件 C-4

#
Montreal, Quebec H2Y 1L6 Canada
#
320 S Canal St Chicago, Illinois
#
CT Corporation System(CT公司服务系统) 1200 South Pine Island Road Plantation, FL 33324
#

Canadian Imperial 81 Bay Street 附件 C-5 Bank of Commerce(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CIBC Square

#
及/或 CIBC Inc.(CIBC公司)
#

(以 CIBC 名义经营) Toronto, Ontario M5J 0E7

#
Canada
#

转交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公司服务公司)

#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 19808
#
调查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
Charles Schwab & Co., Inc.(嘉信理财公司)(以 Charles Schwab 名义经营) 211 Main Street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05
#

转交 The 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公司信托公司)

#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 19801 附件 C-6
#
Comerica Incorporated (科美利卡公司)(以
#

Comerica Bank(科美利卡银行)名义经营) 1717 Main Street

#
Dallas, Texas 75201-6404
#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企业创设网络公司)

#
5444 Westheimer #1000 Houston, Texas 77056
#

转交 Corporate Creations Network Inc.

#
3411 Silverside Road Tatnall Building, Suite 104 Wilmington, Delaware 19810 附件 C-7
#
East West Bank(华美银行)及/或 East West Bancorp,
#

Inc.(华美银行集团公司) 转交 The 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

#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 19801 附件 C-8
#
GS Security Solutions
#

Inc.(GS安全解决方案公司) 218 Elsie Ave

#
Merrick, New York 11566 附件 C-9
#
Investors Bank(投资者银行)及/或 Citizens Financial
#

Group, Inc.(公民金融集团公司) One Citizens Plaza

#
Providence, RI 02903 转交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 19808 附件 C-10
#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1 页,共 391 页

#
调查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

Joshua I. Sherman(约书亚·I·舍曼) 10 Mohawk Drive

#
Livingston, New Jersey 07039 附件 C-11
#

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 125 Harbour Dr. Apt.

#
Humacao, Puerto Rico 00791 附件 C-12
#

Linwan “Irene” Feng(林婉“艾琳”冯) 1100 Frank E Rodgers Blvd S

#
Apt 457 Harrison, New Jersey 07029-2429 One Gateway Center Suite 2600 Newark, New Jersey 07102 附件 C-13
#
Morgan Stanley Smith
#

Barney LLC(摩根士丹利史密斯巴尼有限责任公司)

#
(以
#

Morgan Stanley(摩根士丹利)名义经营) 2000 Westchester Avenue

#
Purchase, New York 10577 1585 Broadway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转交 The Corporation Trust Company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1 附件 C-14
#

Nicholas F. Savio(尼古拉斯·F·萨维奥) 3 Dale Court

#
Hazlet, New Jersey
#

63 New Jersey Ave.

#
Ocean Grove, New Jersey 07756 附件 C-15
#

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 345 E 94th St.

#
Apt 18G New York, New York 10128 附件 C-16
#
调查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 Dal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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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let, New Jersey 07730 附件 C-17
#
V.X. Cerda &
#

Associates P.A.(V.X. 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 601 Brickell Key Drive

#
Suite 700 Miami, Florida 33131 附件 C-18
#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 17 Jean St

#
Rye, New York 10580 附件 C-19
#

Zhuoer “Joe” Wang(卓尔“乔”王) 8340 Bryn Glen Way

#
San Diego, California 92129 附件 C-20
#
附件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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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4 页,共

#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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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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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
(合并管理)
#
第 2004 条审查传票
#
致: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
#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
地点 日期及时间
#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

下列 Fed. R. Civ. P. 45 规定(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
日期:August ,2023
#
法院书记员
#
或
#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西,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
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件有限责任公司)-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其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
送达证明
#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称,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

我已按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
于(日期);或
#

我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

#

除非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

我的费用为差旅 \$ 及服务 \$,合计 \$ 。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

日期:

#
送达人员签名
#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
送达人地址
#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 (Effective 12/1/13)(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

(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

(iii) 在不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也并非出自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

(i) 证明其对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且如不取得将遭受不当困难的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并且

#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

(A) 文件。响应文件提交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之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响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响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响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响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提出请求的当事人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此类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占位图像,其名称应为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 .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 (020) 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链接。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纸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依次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EDC0000001
#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

从父文档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
EDC0000015
#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珍妮丝·科夫曼);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董事会会议纪要
#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
TIME_SENT/ 07:05 PM GMT
#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
TIME_ZONE GMT
#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
FILE_EXTEN MSG
#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
AUTHOR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
cb8306d1@MSN>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档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的保存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1 of 391

#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制作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档的人员);(c) 确定该文档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档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文档标题,(iii) 文档日期,(iv) 文档作者,(v) 文档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档,提供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2 of 391

#

9. 如一份本应提供的文档中有部分内容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内容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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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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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且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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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根据需要解释为合取或析取,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且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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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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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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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指向 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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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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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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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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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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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的家属”统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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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者;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Yinying (Aila) Wang、Chris Lee、Yongping Yan、Jintao Li、Yumei Hao、Linwan “Irene” Feng、Brian W. Hofmeister、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David Fallon、Ehsan Masud、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Min Yang、Talha Zobair、Wencong Wang、Victor Cerda、Michael Baranowitz、Charles Gruder、Ivan Lin、Haitham Khaled、Rui “Ray” Hao、Xuebing Wang、Ziyang Liu、Scott Barnett、Defeng Cao、Yue Zhou、Zhixuan Li、Nadeem Akbar、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oran He、Beile Li、Pamela Tsai、Han Chunguang(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Qidong Xia、Zhang Wei(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Hao Haidong(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Yong Yu、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Fiona Yu,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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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5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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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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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6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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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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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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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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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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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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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7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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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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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版及电子版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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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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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8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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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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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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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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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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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实体利益而持有,并预期可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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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9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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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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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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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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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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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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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作出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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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4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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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属或关联个人进行的、与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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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 Connecticut 州 Greenwich 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 州 Greenwich 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 州 Wilton 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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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 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飞行舱单,该等舱单应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的航班及该等航班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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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处获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的所有付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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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利益,或由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而设立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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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录 第 4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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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审理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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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您的任何外部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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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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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提供:(i)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及(ii)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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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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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足以显示由您持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转入和转出该等账户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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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账单或其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所有相关购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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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设立证书,以及其他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属关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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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将您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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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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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录 第 43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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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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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ecticut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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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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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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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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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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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奎埃多-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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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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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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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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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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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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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应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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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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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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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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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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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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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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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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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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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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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向人员送达本传票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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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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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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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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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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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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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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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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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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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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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根据伪证处罚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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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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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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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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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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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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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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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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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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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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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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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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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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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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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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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应受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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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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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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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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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按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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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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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按该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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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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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以下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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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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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员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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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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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人员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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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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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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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由任何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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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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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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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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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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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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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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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按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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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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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仅以一种形式提供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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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难以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等证明,若请求方考虑到规则 26(b)(2)(C) 的限制而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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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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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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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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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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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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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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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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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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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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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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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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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康科丹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制作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康科丹斯图像®)或 Opticon(欧普提康)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至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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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依次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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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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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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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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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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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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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就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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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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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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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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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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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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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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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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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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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至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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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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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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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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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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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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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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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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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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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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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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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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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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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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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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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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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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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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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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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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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5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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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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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有关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

7. 如果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一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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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您主张被要求提交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因主张特权而扣留的每一份文件,提交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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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5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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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一份本应提交的文件的部分内容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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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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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果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交该文件。如果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交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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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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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化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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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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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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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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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词,以使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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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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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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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是指 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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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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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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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5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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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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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化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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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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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共同是指下列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浩〔加文〕)、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闫永平)、Jintao Li(李金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睿〔雷〕)、Xuebing Wang(王学兵)、Ziyang Liu(刘子扬)、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Defeng Cao(曹德峰)、Yue Zhou(周玥)、Zhixuan Li(李芷萱)、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蓓乐)、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尔)、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俞菲奥娜)及 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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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5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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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共同是指下列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盛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成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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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5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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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事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员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慧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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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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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是指“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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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是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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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是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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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hird Party”是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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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5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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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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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现在或曾经存在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类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草稿、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资料、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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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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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5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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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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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载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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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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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意义上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查询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查询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资料、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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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可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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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5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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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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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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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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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存在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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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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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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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该等通信涉及任何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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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5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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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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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

8. 关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尾编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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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6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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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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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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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贵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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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贵方现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

1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该等通信涉及任何法人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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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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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62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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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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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ecticut District(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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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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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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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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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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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Axos Bank(Axos 银行)和/或 Axos Financial, Inc.(Axos 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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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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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项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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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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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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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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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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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出席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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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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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已附后;该规则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Rule 45(c),涉及履行地点;Rule 45(d),涉及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以及 Rule 45(e) 和 45(g),涉及贵方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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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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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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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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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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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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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齐,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泰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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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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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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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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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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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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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送达给(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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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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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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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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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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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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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伪证处罚的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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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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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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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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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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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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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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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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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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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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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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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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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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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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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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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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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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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于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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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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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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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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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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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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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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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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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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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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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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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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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造成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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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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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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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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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将其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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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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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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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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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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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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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所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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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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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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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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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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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各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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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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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份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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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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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DAT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文件路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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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的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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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相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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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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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 (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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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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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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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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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

Frank Thompson [mailto:

#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
TIME_ZONE GMT
#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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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
PGCOUNT
#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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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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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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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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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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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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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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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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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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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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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按照本请求中的类别予以整理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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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69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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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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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约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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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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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7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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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删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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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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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写成,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写成,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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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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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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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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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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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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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为必要时以合取或析取方式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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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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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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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Axos Bank(艾克索斯银行)和/或 Axos Financial, Inc.(艾克索斯金融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7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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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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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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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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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的名义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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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的家人”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的名义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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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调查对象”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的家人、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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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及 Zhuo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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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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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按连词及选择连词两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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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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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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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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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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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的注释、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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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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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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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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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当指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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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对信息或知识(以事实、思想、询问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传递。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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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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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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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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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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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用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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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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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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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贵方和 2004 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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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贵方在任何 2004 调查对象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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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涉及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或由贵方获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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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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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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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79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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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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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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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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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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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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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Bank of Montreal(蒙特利尔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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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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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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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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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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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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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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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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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Fed. R. Civ. P. 45 条款,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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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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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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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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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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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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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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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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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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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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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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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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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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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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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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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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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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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费用为差旅 \$ 及服务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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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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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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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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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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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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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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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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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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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要求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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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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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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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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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要求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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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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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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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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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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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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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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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要求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要求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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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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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命令强制提交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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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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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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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存在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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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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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员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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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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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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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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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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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未由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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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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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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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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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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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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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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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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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以电子方式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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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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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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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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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根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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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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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所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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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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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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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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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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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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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依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载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陈述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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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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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载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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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载入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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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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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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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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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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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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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档予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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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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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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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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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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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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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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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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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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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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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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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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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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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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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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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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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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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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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对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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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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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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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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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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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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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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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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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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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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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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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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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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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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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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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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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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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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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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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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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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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
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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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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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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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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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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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86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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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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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内容;(b)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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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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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受特权保护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识别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87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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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因主张特权而被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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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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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该等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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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非英语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非英语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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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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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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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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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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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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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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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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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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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蒙特利尔银行(Bank of Montreal),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89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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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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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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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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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之名义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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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名义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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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调查对象”单独及合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Miles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兵尚)、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Brent Petro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Crane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education)、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全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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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FungWan Trading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Ventures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佳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英文名 Irene)、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英文名 Sara)、Macaron Limited(Macaron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Nodal Partners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Oasis Tech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Qu Guo Jiao(焦国渠)、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公司)、Savio Law LLC(Savio Law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irius Networking Inc.(Sirius Networking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US Himalaya Capital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悦)、Yvette Wang(王艳萍,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英文名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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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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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是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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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是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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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是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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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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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节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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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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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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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律人格主体,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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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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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指明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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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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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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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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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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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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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函件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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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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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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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你方和 2004 调查对象之间任何函件往来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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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开立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账户开立、账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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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或由你方获悉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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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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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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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9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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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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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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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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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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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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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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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或 CIBC Inc.(CIBC公司,以 CIBC 名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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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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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你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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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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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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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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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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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你方或你方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储存信息或物品带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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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依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有关你方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有关你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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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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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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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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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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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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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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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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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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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并使用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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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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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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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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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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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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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予送达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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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否则我亦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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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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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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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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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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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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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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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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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c)、(d)、(e)及(g)款(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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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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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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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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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条件是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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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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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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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某处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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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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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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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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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经通知被命令人后,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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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该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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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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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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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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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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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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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若传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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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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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

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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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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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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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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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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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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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确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提出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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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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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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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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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拥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全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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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均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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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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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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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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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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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请求”,每一项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贵方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一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

2.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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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印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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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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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ncordance® Data File(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隔页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 .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 .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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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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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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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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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档予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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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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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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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珍妮丝·科夫曼);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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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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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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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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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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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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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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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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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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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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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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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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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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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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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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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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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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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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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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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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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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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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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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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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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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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档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组织并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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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档:(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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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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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档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档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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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档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档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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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被请求提供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主张该文档享有特权的文档描述,(ii)文档标题,(iii)文档日期,(iv)文档作者,(v)文档收件人,(vi)收到或见过原件或该文档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该文档本身或文档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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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以特权主张为由扣留的每份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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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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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提供的任何额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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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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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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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全部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5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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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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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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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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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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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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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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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或 CIBC Inc.(CIBC 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分支、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06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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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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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名 Mileson Kwok,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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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名 Mei Gu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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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声称之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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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之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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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调查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兴盛帆船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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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0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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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家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房地产与人力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因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玥)、Yvette Wang(王燕平,亦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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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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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及”与“或”系指“及/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按合取及析取两种含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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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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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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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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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0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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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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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每一项和所有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只要该等草稿或副本含有原始文件中未出现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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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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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0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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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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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与之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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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有关”“与……相关”或“有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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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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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1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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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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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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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何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及电汇,以及有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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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属于任何2004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及电汇,以及有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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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2004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及电汇,以及有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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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2004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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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1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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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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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与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往来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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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用户及该账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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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涉及任何2004调查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提供的信息,或您获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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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就任何2004调查对象进行的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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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1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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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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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13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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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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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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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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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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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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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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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Charles Schwab & Co., Inc.(查尔斯·施瓦布公司,经营名称 Charles Schw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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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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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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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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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思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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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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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Haven, C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邮编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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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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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出席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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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所受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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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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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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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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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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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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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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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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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受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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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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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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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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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签发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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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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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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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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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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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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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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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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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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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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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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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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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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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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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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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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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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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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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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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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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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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应受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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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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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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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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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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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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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受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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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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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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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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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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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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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如无适用的例外或放弃,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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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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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有下列要求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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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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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当事人未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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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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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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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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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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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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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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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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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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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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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请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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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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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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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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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主张获得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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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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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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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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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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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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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就该部分说明您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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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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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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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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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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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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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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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纸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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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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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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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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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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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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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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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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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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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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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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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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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注: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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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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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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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统一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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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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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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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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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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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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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19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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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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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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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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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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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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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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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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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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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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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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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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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者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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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在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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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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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获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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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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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接收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明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指明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出示一份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就特权或工作成果提出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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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部分内容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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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出示根据该等要求所需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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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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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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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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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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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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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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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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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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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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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Charles Schwab & Co., Inc.(嘉信理财公司),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附属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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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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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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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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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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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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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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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取证对象”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Miles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New York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冰商)、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Brent Petro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Crane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education)、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FungWan Trading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佳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Leading Shine NY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Macaron Limited(Macaron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Nodal Partners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Oasis Tech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公司)、Qu Guo Jiao(焦郭曲)、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Savio Law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Sirius Networking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越)、Yvette Wang(王燕萍)(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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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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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解释为既具有连词关系亦具有选择关系,以最大化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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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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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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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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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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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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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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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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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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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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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对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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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7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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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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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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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款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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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款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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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业务、商业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授信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款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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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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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28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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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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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者及该账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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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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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则2004》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2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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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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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130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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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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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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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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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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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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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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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Comerica Incorporated(以 Comerica Bank 名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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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之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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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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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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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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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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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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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于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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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45条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45(c)条;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和未作回应可能导致后果的第45(e)条及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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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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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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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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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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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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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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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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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员送达前,向各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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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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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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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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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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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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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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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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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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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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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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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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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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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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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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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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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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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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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条件是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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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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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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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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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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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查验场所进行场所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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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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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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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除非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无须亲自到达提交或查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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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该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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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于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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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照该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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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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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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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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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员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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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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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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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以下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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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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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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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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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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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受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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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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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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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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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按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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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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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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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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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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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无需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从而使各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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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特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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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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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条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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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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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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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某项请求”)必须分别作出具体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有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就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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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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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电子表格应有一张占位图像,并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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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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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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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或Opticon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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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DAT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DAT文件中。建议提供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并按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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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Bates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说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dat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含原生文件的路径。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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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和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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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应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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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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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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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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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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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LASTBATES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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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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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第一页的Bates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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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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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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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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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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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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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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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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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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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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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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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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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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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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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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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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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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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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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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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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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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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FIRSTBATES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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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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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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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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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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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录入 08/11/23 13:35:38 第 13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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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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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CREATE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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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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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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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MO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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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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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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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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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ACCESS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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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大小,单位为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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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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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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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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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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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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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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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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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MD5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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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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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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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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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进行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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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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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录入 08/11/23 13:35:38 第 13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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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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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的收件人);(c)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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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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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见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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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提交 08/11/23 录入 08/11/23 13:35:38 第 13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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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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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文件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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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英文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英文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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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所有对实体的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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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所有对个人姓名的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3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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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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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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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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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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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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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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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Comerica Incorporated(科美利卡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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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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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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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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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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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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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调查对象”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迪凯德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荣帆船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ingshang Jiao(焦兵尚)、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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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iaming Liu(刘嘉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萨拉〉)、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焦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Yongbing Zhang(张永兵)、Yue Zhou(周玥)、Yvette Wang(王燕萍,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及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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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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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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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所有”及“每一”均系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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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一个”均系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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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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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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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如何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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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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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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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与之相联系地予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

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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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会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影印传送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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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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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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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记录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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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由任何2004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记录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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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2004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记录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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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2004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14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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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让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记录、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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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2004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及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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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所持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授权使用人以及该账户的维护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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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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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而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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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4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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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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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47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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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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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联邦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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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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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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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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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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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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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East West Bank(华美银行)及/或 East West Bancorp, Inc.(华美银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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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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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述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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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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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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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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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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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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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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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贵方作为传票对象所受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贵方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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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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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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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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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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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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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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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者的通知
#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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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 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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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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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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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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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
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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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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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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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费用为差旅 \$ 及服务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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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谨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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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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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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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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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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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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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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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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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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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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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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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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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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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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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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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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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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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该人员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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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

(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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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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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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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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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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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员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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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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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人员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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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有下列要求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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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在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研究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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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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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
(ii) 确保向被传唤人员提供合理补偿,
#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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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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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对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员无须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作出回应的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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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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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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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蔑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蔑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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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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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出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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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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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你方异议的理由。若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方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贝茨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贝茨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贝茨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出示的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出示。应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建议提供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贝茨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的路径。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贝茨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填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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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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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 父文件第一页的贝茨编号至最后一份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
EDC0000015
#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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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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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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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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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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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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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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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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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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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5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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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
cb8306d1@MSN>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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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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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整理并标记为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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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你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5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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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你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

6. 如要求你方出示的文件已不再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你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在适用情况下,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

7. 如要求你方出示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你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

8. 如你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受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你方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你方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应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55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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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你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答复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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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答复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出示。

#

10. 本文件要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下文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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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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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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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5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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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要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要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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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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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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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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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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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者,适用于本文件要求。此外,本文件要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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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East West Bank(东西银行)和/或 East West Bancorp, Inc.(东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分支机构、机构、职能机构、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5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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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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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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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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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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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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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称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5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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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及 Zhuo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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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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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和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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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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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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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5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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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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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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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6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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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

17.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其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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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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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6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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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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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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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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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3. 与同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

4. 与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16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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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信函、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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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 2004 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

6. 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涉及该账户开立、该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该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

7. 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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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所有通信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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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2-50073 文件2079 提交日期08/11/23 录入日期08/11/23 13:35:38 第163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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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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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22-50073 文件2079 提交日期08/11/23 录入日期08/11/23 13:35:38 第164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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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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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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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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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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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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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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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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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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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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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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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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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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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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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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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已随附,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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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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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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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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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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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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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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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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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的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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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思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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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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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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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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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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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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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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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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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旅行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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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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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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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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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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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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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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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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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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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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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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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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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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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

#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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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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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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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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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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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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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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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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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当事人未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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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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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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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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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对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此类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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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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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员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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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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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出示请求 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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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就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答复。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顺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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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 从父文件的第一页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的最后一页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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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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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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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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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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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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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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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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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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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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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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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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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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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7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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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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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
cb8306d1@MSN>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71 of 391

#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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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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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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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见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明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其他任何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7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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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答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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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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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并非英文,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并非英文,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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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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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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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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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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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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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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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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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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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全解决方案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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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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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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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7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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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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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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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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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共同系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有权酌情处分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之资产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上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浩)、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Chris Lee(李克里斯)、Yongping Yan(闫永平)、Jintao Li(李锦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上)、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瑞)、Xuebing Wang(王雪冰)、Ziyang Liu(刘子扬)、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Defeng Cao(曹德峰)、Yue Zhou(周越)、Zhixuan Li(李芷萱)、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默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贝乐)、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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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7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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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Yong Yu(于勇)、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Fiona Yu(于菲奥娜)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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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共同系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所有组织或任何类型的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任何类型的实体,连同上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点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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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7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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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事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家)(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名望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蔷薇顶点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译者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优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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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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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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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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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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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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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7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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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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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只要其现时或曾经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手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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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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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17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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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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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联系、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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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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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任何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的传递。“通信”还指所有面对面、通过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交谈、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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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取得未来收入的权利、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的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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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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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须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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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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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程序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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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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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转让、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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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8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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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涉及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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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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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尾编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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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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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工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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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8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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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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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您的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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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足以显示您的全部资产以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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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于价值超过 $50,000 的所有资产,(i) 与您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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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您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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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足以显示由您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文件,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该等账户转入和从该等账户转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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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您使用的任何信用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对账单或足以显示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利益而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所有购买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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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所有公司治理及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显示您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及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关系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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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将您的任何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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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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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2004 规则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8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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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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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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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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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e No.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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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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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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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规则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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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Investors Bank(投资者银行)和/或 Citizens Financial Group, Inc.(公民金融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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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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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特此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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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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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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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待定]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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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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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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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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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后:与履行地点有关的第45(c)条;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有关的第45(d)条;以及与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予答复的潜在后果有关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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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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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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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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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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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理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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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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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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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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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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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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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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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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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名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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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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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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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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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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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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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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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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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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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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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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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 12/1/13 起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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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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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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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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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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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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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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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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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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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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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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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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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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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现在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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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的遵从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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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申请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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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遵从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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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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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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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遵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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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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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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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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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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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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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经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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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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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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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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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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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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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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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对要求出示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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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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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以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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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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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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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全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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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并且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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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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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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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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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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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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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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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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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制作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应为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设置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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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存在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以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含在内。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出示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出示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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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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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收件人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抄送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密送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
(如有)
#

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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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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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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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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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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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

时区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进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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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采用的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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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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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

作者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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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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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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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89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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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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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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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

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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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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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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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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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

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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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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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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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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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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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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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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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各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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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9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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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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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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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接收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该等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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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9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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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对于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依据而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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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响应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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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贵方:(a) 在获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知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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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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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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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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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9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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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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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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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其他所有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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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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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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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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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Investors Bank(投资者银行)和/或 Citizens Financial Group, Inc.(公民金融集团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分部、机构、工具部门、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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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9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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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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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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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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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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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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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年调查对象”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焦彬商)、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曹德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韩春光)、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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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19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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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刘嘉明)、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以及 Zhuoer "Joe" Wang。

#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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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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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个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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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个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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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是指除您之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195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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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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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是有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

15. “个人”是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196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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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

17.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

18.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

19.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思想、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197页,共391页

#

20.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
IV. 应提交的文件
#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

2. 与任何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

4. 与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198页,共391页

#

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指示或其他记录。

#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

7. 与任何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
附件 C-11
#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200页,共

#
美国破产法院
#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
致:Joshua I. Sherman(约书亚·I.·舍曼)
#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
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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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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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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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带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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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经由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进行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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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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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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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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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字 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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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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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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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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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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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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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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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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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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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点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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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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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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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任何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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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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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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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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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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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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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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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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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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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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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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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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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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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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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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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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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之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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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应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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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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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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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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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达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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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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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者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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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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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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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存在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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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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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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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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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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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允许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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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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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受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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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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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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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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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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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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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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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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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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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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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提供来自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信息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命令从该等信息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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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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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保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而保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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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但能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保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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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属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范围,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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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之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而未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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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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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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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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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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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对其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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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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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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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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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康科迪恩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存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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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OR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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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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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插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插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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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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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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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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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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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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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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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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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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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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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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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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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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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Coffman, Janice;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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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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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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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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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送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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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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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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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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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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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电子邮件经标准化处理时所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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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经标准化处理时所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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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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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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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扩展名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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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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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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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0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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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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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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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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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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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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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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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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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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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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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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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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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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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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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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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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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消息 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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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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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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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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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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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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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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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0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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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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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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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不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未提供的每份文件,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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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0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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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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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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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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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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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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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0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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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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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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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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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本可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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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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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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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Joshua I. Sherman(约书亚·I·舍曼),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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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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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1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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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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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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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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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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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所有以下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者;或 (2) 曾为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浩〔加文〕)、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闫永平)、Jintao Li(李金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伊万·林)、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睿〔雷〕)、Xuebing Wang(王雪冰)、Ziyang Liu(刘子扬)、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Defeng Cao(曹德锋)、Yue Zhou(周玥)、Zhixuan Li(李智轩)、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贾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蓓蕾)、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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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档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1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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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俞菲奥娜)及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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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单独及共同地,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且该等组织或实体:(1) 已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香港圣城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号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鸿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鸣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清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全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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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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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名望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私人有限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律师事务所)、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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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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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And)”及“或(or)”均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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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Any)”、“所有(all)”及“每一(each)”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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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Each)”及“每一(every)”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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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Third Party)”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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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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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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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Document)”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各类、各种性质或描述的一切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该等材料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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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Person(s))”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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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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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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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Regarding)”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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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关(Relating to)”、“有关(relate(s) to)”或“相关(related to)”,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指明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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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Communication(s))”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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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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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资产包括一切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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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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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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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的任何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函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函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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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而向你方支付的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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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支付给你方或代表其支付,并由你方以托管或客户信托账户形式持有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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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向你方作出或为其利益向你方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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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债务的努力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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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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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发生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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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任何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的关系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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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一方为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另一方为关联实体而由、与或代表前者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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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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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 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Greenwich, Connecticut)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Wilton, Connecticut)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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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并于 08/11/23 13:35:38 录入,第 21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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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圣马力诺(San Marino)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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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你方与下列任何一方之间的、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有关的全部通信: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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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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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延期、贷款或转移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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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之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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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延期,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延期的条款,包括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1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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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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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其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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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移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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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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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1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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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2 附件 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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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20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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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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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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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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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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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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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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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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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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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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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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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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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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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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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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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本传票——有关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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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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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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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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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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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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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西,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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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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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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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所有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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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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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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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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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以下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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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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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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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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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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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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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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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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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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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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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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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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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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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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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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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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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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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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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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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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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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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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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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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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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中较早的日期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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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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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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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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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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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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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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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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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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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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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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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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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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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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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受到传票传唤的人员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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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其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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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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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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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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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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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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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可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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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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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根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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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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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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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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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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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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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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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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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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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加盖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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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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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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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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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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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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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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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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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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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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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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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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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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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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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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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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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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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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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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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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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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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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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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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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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2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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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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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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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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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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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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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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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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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者应按照本请求中的类别进行整理和标注。

#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登记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27 页,共 391 页

#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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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出示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如适用,亦应确定该文件的收件人);(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约略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

7. 如要求贵方出示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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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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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2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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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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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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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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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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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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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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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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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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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个”及“所有”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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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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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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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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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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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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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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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3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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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之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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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之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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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或合称:(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拥有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昊〔加文〕)、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严永平)、Jintao Li(李锦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炳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贝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林伊凡)、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瑞〔雷〕)、Xuebing Wang(王学兵)、Ziyang Liu(刘子扬)、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Defeng Cao(曹德锋)、Yue Zhou(周玥)、Zhixuan Li(李志轩)、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珍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贝乐)、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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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3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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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俞菲奥娜)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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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单独或合称:(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7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成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胜利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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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3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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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公司)、Long Gate Limited(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名望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服务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辉煌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明智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

10. “和”及“或”意指“和/或”,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

11. “任何”“所有”及“每一”意指“每一个及所有”。

#

12. “每一”及“每个”意指“每一个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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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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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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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3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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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资料,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类型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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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士”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士”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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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3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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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括、提及、与……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在与……有关联时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

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

20. “通信”是指,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

21. “资产”是指可用于产生积极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3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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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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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出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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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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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偿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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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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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有关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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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3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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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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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 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物业。

#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飞机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

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

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3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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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债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

12. 您方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

13. 与您方目前或曾经拥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

1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进行的、有关任何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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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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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239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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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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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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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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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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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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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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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则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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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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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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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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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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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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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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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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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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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出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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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和未答复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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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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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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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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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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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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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教堂街 195 号 13 层,邮编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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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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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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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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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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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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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针对(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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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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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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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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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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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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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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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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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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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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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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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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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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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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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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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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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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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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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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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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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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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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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传票对象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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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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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出示材料或准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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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需出席。被命令提供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需亲自到场进行提供或检查,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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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供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员,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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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供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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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受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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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在及时提出动议后,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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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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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员在Rule 45(c)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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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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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人员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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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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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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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披露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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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Rule 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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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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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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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其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供材料。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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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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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供文件的传票的人员,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文件,或者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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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供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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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供。回应人员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供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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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需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Rule 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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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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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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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员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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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员以藐视法庭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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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Fed.R.Civ.P.45(a)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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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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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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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贵方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该情形下,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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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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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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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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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康科丹斯)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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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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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康科丹斯图像)或Opticon(奥普蒂康)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连接。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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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DAT文件中。建议提供以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的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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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Bates编号的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dat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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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从BCC、Body、CC、From、IntMsgID、To及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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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Concordance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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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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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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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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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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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文件第一页的Bates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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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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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Bates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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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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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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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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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送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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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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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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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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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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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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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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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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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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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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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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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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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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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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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4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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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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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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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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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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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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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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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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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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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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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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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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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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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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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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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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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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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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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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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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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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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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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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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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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4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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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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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的送达对象);(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让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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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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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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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4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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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交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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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中有部分内容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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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本请求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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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为非英语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为非英语语言且存在英语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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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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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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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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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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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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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与“或”应视必要按合取或析取方式解释,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与“任何”应视为包括和涵盖“每个”与“全部”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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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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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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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本人”系指 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连同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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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 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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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 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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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4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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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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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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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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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共同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酌处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的所有个人,连同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昊〔加文〕)、Yinying (Aila) Wang(王茵颖〔艾拉〕)、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闫永平)、Jintao Li(李金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伊万·林)、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锐〔雷〕)、Xuebing Wang(王学兵)、Ziyang Liu(刘子杨)、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Defeng Cao(曹德峰)、Yue Zhou(周玥)、Zhixuan Li(李志轩)、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埃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贝乐)、Pamela Tsai(帕梅拉·蔡)、Han Chunguang(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亦称 Sara Wei)、Hao Haidong(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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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 08/11/23 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25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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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Fiona Yu(菲奥娜·俞)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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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合称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且该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香港圣城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诺德山7号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及ZIB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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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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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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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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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均系指“每一项及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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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项及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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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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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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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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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在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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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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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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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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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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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关联”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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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会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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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的、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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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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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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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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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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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偿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破产程序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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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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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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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就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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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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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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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5 Princes Gate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 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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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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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馈赠、利益或贷款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金额的文件;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馈赠、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与任何贷款有关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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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391 页中的第 2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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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的设立时间、设立人、为谁的利益设立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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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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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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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您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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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且该等通信与任何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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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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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25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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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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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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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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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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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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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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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 LLC(摩根士丹利史密斯巴尼有限责任公司)(以 Morgan Stanley(摩根士丹利)名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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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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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时作证。随附授权进行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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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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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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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TBD] New Haven, CT 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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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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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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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的以下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如下——与履行地点有关的规则 45(c);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有关的规则 45(d);以及与您答复本传票的义务及未答复的潜在后果有关的规则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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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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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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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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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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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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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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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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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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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Copyright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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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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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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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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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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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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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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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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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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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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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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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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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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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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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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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c)、(d)、(e) 和 (g)(自 12/1/13 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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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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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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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之地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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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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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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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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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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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之地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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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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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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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及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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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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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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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经向被命令之人通知,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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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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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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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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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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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规则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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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不适用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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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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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其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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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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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当事人未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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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规则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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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有实质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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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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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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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答复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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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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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

(B) 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答复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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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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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可合理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答复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提出动议时,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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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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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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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泄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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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交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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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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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注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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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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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示请求 一、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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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以下简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您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就该部分陈述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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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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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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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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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出示。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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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内。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分隔页相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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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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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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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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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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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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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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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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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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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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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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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李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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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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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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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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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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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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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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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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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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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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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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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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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26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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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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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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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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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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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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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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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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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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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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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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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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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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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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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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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被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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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予以组织和标识,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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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 (b) 在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265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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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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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出示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如适用,还应确认文件发送对象);(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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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出示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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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说明,(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处于任何其他人员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266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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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对于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出示一份特权清单,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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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响应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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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根据下文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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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为英文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为英文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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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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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6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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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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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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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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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术语“和”及“或”应在必要时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使本应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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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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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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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organ Stanley Smith Barney LLC(摩根士丹利美邦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6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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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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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的儿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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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的女儿”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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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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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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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Han Chunguang、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6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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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iaming Liu、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arin Maistrello、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inwan “Irene” Feng、Lihong “Sara” Wei Lafrenz、Macaron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Oasis Tech Limited、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irius Networking In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cong Wang、William Je、Yongbing Zhang、Yue Zho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 及 Zhuoer “Jo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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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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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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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何”、“全部”及“每一”均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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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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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7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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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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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现在或曾经存在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册、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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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7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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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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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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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组成、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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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内部传递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7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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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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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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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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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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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同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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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7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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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信函、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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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 2004 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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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文件,包括与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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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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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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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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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调查传票)(12/15)案件22-50073 文件2079 于08/11/23提交 于08/11/23 13:35:38录入 第275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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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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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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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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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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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2004调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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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Nicholas F. Savio(尼古拉斯·F·萨维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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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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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调查作证。随附准许该调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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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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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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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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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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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您或您的代理人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到场接受调查,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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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45(c)条;有关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的第45(d)条;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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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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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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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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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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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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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教堂街195号13层,邮编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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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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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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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邮编10166),转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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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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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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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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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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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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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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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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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服务费用为\$,合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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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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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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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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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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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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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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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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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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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条件是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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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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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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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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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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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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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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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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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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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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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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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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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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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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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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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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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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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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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如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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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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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未经任何一方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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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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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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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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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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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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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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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将其整理并标注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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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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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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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要求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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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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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保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而保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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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保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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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过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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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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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Fed.R.Civ.P.45(a)委员会注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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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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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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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单称“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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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说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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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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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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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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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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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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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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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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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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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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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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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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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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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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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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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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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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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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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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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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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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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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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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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使用的时区

#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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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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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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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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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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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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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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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8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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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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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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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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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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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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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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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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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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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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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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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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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
原生文件:(空)
#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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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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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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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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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8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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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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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士);(c)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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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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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该文件的标题;(iii)该文件的日期;(iv)该文件的作者;(v)该文件的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士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所有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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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书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28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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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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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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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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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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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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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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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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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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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包括否则可能被解释为在其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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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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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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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Nicholas F. Savio(尼古拉斯·F.·萨维奥),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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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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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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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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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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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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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共同系指下列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者;或 (2) 曾为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项或多项关联实体有关联者;并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Yinying (Aila) Wang、Chris Lee、Yongping Yan、Jintao Li、Yumei Hao、Linwan “Irene” Feng、Brian W. Hofmeister、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David Fallon、Ehsan Masud、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Min Yang、Talha Zobair、Wencong Wang、Victor Cerda、Michael Baranowitz、Charles Gruder、Ivan Lin、Haitham Khaled、Rui “Ray” Hao、Xuebing Wang、Ziyang Liu、Scott Barnett、Defeng Cao、Yue Zhou、Zhixuan Li、Nadeem Akbar、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oran He、Beile Li、Pamela Tsai、Han Chunguang(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Zhang Wei(亦称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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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亦称 王定刚)、Yong Yu、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以及 Je Kin Ming(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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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共同系指下列所有任何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的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组织或实体;并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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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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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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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和析取词,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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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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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意为“each and e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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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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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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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已在或曾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各种、各类、各种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文本信息、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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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文件 2079,于 08/11/23 提交,于 08/11/23 13:35:38 登记,第 28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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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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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Regarding”意为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在与……有关联时予以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相联系、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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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意为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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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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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9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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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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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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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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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同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代理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代理函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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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于您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向您支付的任何预付费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确定该预付费用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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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第三方保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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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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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支付该等义务所作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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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9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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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架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经营宗旨,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关系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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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所作、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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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

10. 关于 Lady May(“Lady May”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内瑟兰酒店/产权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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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9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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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记录。

#

12.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

13.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

14.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

15.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

1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就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9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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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

18.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目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

19. 与将任何关联实体的资产质押给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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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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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 29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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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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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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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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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案号 22-50073 (JAM)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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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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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 2004 条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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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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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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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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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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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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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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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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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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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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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依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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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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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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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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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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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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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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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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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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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Copyright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贝斯特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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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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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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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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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如下方式将传票副本交付给具名人员,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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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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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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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预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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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费用为差旅 $ 及服务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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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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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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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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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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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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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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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Effective 12/1/13)(依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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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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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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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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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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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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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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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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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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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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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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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误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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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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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除非还被命令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否则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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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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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的人后,向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申请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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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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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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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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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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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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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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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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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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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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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非源于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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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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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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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的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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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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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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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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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的,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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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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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申请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若提出请求的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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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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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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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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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果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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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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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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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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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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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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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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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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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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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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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附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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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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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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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应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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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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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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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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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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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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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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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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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项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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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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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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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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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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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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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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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抄送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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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送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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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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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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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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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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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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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发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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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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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时区 GMT 转换过程中 电子邮件 被 标准化 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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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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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文件扩展名 MSG 代表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 文件类型扩展名 作者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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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30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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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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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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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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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路径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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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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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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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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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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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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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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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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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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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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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30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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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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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的发送对象);(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下落不明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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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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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构成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由其占有,(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30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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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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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时,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本请求项下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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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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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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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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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时间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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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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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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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其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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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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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定义,以及根据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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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包括 Ross Heinemeyer,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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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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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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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30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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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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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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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者;并包括前述各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Yinying (Aila) Wang、Chris Lee、Yongping Yan、Jintao Li、Yumei Hao、Linwan “Irene” Feng、Brian W. Hofmeister、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David Fallon、Ehsan Masud、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Min Yang、Talha Zobair、Wencong Wang、Victor Cerda、Michael Baranowitz、Charles Gruder、Ivan Lin、Haitham Khaled、Rui “Ray” Hao、Xuebing Wang、Ziyang Liu、Scott Barnett、Defeng Cao、Yue Zhou、Zhixuan Li、Nadeem Akbar、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oran He、Beile Li、Pamela Tsai、Han Chunguang(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Qidong Xia、Zhang Wei(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Hao Haidong(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Yong Yu、Yvette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登记 08/11/23 13:35:38 第 30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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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Fiona Yu,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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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及合称,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直接或间接享有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用的任何资产权益,以及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法律顾问、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该等关联实体应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香港圣城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诺德山7号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环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环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百利福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鸣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晨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首胜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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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0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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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事公司)、Long Gate Limited(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国〔又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名誉环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员私人有限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无忧树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耀眼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佳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纪世界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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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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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以连词及析取词两种方式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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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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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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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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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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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0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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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Fed. R. Civ. P. 34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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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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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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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0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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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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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在与之相关联时予以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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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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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会谈、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装置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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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向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使其受益,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及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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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1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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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权利、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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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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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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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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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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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书、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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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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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个人就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有关的通信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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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1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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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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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债务人曾占用或使用过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房产;位于United Kingdom(英国)London(伦敦)SW7 1QJ 5 Princes Gate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New Jersey(新泽西州)Mahwah(马瓦)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的住宅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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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机尾编号为T7-GQM的航空器以及在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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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提供、由其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使用目的;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全部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及任何贷款的全部付款证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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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由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为谁以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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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文件 2079,提交日期 08/11/23,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第 31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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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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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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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您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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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通信有关的文件,该等通信涉及任何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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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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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已提交 08/11/23 已录入 08/11/23 13:35:38 第 314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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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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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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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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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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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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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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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Savio Law LLC(Savio 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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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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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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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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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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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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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您或您的代理人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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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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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您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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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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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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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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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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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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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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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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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必须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和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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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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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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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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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针对(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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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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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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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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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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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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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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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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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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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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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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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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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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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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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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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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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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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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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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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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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交易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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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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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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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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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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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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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之前(二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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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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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人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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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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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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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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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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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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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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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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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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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源于当事人未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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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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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的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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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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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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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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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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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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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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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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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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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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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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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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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拥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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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为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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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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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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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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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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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作出具体答复。除非您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您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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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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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附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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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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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含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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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应就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设置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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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所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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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含该原生文件的路径。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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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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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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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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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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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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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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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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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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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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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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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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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珍妮丝·科夫曼);Le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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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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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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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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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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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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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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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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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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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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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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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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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2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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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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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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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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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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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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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大小,以 KB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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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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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位置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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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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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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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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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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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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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所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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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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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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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者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2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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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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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下落不明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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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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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2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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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获得该信息,(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以特权主张为由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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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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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获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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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果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果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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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所有对实体的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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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所有对个人姓名的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3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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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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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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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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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和涵盖“每个”及“所有”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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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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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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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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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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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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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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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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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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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者对该等资产拥有酌处权;或者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并包括前述各人的相应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昊)、Yinying (Aila) Wang(王音莹)、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阎永平)、Jintao Li(李金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乔瓦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锐)、Xuebing Wang(王雪冰)、Ziyang Liu(刘子洋)、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Defeng Cao(曹德峰)、Yue Zhou(周玥)、Zhixuan Li(李志轩)、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梅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利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厄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贝乐)、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亦称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亦称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亦称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5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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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丽红,亦称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亦称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利莎·门德斯)、Ya Li(李娅,亦称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亦称 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Wang(王雁平,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余菲奥娜)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亦称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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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者 (2) 直接或间接地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具有权益,并包括前述各实体的相应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责任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顶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百瑞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News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News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Music 公司)、G-Services LLC(G-Services 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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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 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亦称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全球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电影公司)、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Translators 专有有限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 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慧创作)、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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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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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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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所有”及“每一”均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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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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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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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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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经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结算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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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2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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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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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载于、在关联中加以考虑、对之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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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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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329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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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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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须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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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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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聘用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聘用函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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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于贵方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贵方支付任何预付聘用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聘用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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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贵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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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贵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贵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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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避免支付该等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330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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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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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注册成立信息、高级职员及董事、商业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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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及关联实体另一方所作出、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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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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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 Lady May(“五月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荷兰酒店/产权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331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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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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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贵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交易进行的所有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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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关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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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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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为行政机构、法院、审裁小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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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332页,共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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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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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债务人使用任何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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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有关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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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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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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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日期 08/11/23 录入日期 08/11/23 13:35:38 第334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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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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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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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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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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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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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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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的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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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文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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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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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纽约),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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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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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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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以下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关于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关于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贵方的第 45(d) 条;以及关于贵方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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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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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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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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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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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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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纽黑文),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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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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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必须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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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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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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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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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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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按下列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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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送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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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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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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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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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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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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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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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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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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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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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命令人员按以下方式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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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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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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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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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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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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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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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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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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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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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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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作证录取、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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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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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送达方当事人可随时向被要求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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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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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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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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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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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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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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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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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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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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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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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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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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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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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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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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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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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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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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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需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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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无法合理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当事人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证明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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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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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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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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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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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将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认定为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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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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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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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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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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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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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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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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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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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oncordance Image®或Opticon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DAT文件中。建议采用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并按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幅带有Bates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dat文件中。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及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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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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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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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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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ATES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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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Bates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史密斯,约翰)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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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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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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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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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Coffman, Janice;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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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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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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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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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 密送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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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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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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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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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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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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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发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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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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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时区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期间 被 标准化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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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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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 电子邮件或 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作者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创建日期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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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0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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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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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修改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修改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访问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访问时间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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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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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路径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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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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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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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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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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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 哈希值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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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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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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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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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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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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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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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获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有关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指明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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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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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应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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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予回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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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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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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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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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3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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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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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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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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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本应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的范围内;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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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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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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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P.A.),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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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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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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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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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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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属”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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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个人:(1)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酌处权;或(2)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Yinying (Aila) Wang、Chris Lee、Yongping Yan、Jintao Li、Yumei Hao、Linwan “Irene” Feng、Brian W. Hofmeister、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David Fallon、Ehsan Masud、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Min Yang、Talha Zobair、Wencong Wang、Victor Cerda、Michael Baranowitz、Charles Gruder、Ivan Lin、Haitham Khaled、Rui “Ray” Hao、Xuebing Wang、Ziyang Liu、Scott Barnett、Defeng Cao、Yue Zhou、Zhixuan Li、Nadeem Akbar、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oran He、Beile Li、Pamela Tsai、Han Chunguang(又名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Zhang Wei(又名张魏*)、Lihong Wei Lafrenz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45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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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王定刚)、Yong Y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以及 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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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并包括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诺德山7号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鼎峰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兴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瑞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石油)、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鹤顾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热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热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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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46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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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赢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管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资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 (a/k/a NFSC)(中国新联邦州,亦称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全球显名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者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氏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白十字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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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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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分别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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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均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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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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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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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4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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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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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系指属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每一项目前或曾处于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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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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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48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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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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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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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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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电传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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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4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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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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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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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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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同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订立的任何委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函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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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向你方支付的任何预付聘金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聘金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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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或代表其向你方支付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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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你方支付或为其利益向你方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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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规避支付该等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的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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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5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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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的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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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一方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另一方的关联实体之间,由、与或代表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作出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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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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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Lady May(梅夫人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荷兰酒店/产权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的不动产住宅;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的不动产住宅;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不动产住宅;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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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5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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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飞机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以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飞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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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你方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全部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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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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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延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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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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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延期,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延期的条款,包括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35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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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及 (ii) 所有贷款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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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由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控制,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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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属、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及/或确认函、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上述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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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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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 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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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第2004条规则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录入 第 354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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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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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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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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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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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第2004条规则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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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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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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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特此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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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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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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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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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你或你的代理人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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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下列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人员之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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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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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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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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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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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或请求本传票并代理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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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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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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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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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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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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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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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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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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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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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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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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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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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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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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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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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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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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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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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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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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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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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所在州内,若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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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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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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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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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经营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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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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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人员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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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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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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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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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可向传票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传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二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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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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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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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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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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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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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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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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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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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若传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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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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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之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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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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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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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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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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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席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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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回应传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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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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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整理和标示文件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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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指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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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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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无法取得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之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的来源提供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充分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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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张特权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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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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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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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已提供的信息。若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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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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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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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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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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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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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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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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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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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图像加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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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Concordance®数据库中的全部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级/子级关系。必须包含OCRPATH字段,以提供已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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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或.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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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DAT文件内的字段。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DAT文件中。建议使用以FIRSTBATES/Image Key命名的文件级ANSI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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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Bates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载入.dat文件。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Bates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置于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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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BCC、Body、CC、From、IntMsgID、To和Attach属性生成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MD5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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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元数据。以符合Concordance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字符(020);引号 þ ASCII字符(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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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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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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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LASTBATES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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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RANGE ED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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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级文件第一页的Bates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级”文件最后一页的Bates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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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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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Bates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Bates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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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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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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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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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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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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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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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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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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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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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FIRSTBATES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类型的文件扩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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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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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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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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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36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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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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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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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CREATED字段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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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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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MOD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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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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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DATE_ACCESSD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K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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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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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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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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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ID;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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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8306d1@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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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MD5哈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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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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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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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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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进行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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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36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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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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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识别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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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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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某一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士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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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6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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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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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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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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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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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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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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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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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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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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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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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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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Your”或“Yourself”是指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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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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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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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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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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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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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者,以及前述任何人士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李昊〔加文〕)、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Chris Lee(克里斯·李)、Yongping Yan(闫永平)、Jintao Li(李金涛)、Yumei Hao(郝玉梅)、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Brian W. Hofmeister(布赖恩·W·霍夫迈斯特)、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lex Hadji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Bernardo Enriquez(贝尔纳多·恩里克斯)、Bingshang Jiao(焦冰尚)、David Fallon(大卫·法伦)、Ehsan Masud(埃赫桑·马苏德)、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Min Yang(杨敏)、Talha Zobair(塔尔哈·佐拜尔)、Wencong Wang(王文聪)、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Michael Baranowitz(迈克尔·巴拉诺维茨)、Charles Gruder(查尔斯·格鲁德)、Ivan Lin(林伊万)、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Rui “Ray” Hao(郝睿〔雷〕)、Xuebing Wang(王雪冰)、Ziyang Liu(刘子扬)、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Defeng Cao(曹德丰)、Yue Zhou(周越)、Zhixuan Li(李志轩)、Nadeem Akbar(纳迪姆·阿克巴尔)、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达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oran He(何浩然)、Beile Li(李贝乐)、Pamela Tsai(蔡帕梅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夏启东)、Zhang Wei(张魏)(又名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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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Yong Yu(俞勇)、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俞菲奥娜)以及 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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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合称指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各种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lue Capital Limited(蓝色资本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繁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布伦特·彼得罗)、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成长控股)、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 Wan Trading Inc.(丰万贸易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News Operations LLC(G新闻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Inc.(G音乐公司)、G-Services LLC(G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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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海德温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喜马拉雅〔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imalaya Ventures(喜马拉雅创投)、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耀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OS喜马拉雅基金会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环球贵名有限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员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合伙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A Himalaya Inc.(UA喜马拉雅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源泉有限公司)、Wise Creation(智创)、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遇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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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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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nd”和“or”是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展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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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y”、“all”和“each”是指“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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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ach”和“every”是指“每一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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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hird Party”是指您本人以外的人士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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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登记于 08/11/23 13:35:38 第 367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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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ransfer”具有《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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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各种类别、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上没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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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erson(s)”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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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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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与……一并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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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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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记录。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69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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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库存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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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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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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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函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函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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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基于你方代理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而向你方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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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你方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到,并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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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你方作出或为其利益向你方作出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日期和来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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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为避免支付该等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70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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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所作任何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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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经营目的,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的关系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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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以及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由、与或代表前者作出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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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其中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和价值;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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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 Lady May(“Lady May”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雪莉·尼德兰酒店/公寓);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Greenwich(格林威治)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Wilton(威尔顿)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71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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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飞机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飞机,以及在 San Marino(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飞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飞机所执行飞行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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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你方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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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由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的信托财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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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取得、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授信、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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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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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由其提供的任何贷款或授信,或就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授信的条款,包括其 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72 页,共 3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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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以及利率;以及 (ii) 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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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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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结单、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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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与任何关联实体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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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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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2079 于 08/11/23 提交 于 08/11/23 13:35:38 登记 第 374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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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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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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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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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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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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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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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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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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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现命令你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接受审查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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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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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T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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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New York 10166(纽约州纽约市 1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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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法庭书记员/速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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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你方或你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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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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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的规定,因《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而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与履行地点有关的规则 45(c);与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有关的规则 45(d);以及与你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有关的规则 45(e) 和 4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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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August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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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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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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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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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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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plinsey@npmlaw.com;(203) 781-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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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出或请求本传票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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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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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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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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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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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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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按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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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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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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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传票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之一发出,否则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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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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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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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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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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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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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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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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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2013年12月1日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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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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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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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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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前提是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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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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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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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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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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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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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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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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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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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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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提出异议后,适用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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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送达传票的一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之人,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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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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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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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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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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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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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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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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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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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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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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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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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该信息。

#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主张约束,提出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留该信息。

#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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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条委员会说明(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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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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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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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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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b. 图像加载文件
#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下列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ASCII字符(020)引号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制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不得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

#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一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档,提供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80 of 391

#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

3. 各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

4. 所有文档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档:(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81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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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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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档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档所发送至的人员);(c) 确认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让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某份文档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档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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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某份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该文档的标题,(iii) 该文档的日期,(iv) 该文档的作者,(v) 该文档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82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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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供的文档,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档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随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以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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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某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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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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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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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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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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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分别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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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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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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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Zhuoer “Joe” Wang(王卓尔“乔”),以及其所有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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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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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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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Case 22-50073 Doc 2079 Filed 08/11/23 Entered 08/11/23 13:35:38 Page 384 of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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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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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债务人家庭成员”统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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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个人”单独及合称指:(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的所有个人;或 (2) 曾担任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个人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Hao (Gavin) Li、Yinying (Aila) Wang、Chris Lee、Yongping Yan、Jintao Li、Yumei Hao、Linwan “Irene” Feng、Brian W. Hofmeister、Anthony DiBattista、Alex Hadjicharalambous、Bernardo Enriquez、Bingshang Jiao、David Fallon、Ehsan Masud、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Min Yang、Talha Zobair、Wencong Wang、Victor Cerda、Michael Baranowitz、Charles Gruder、Ivan Lin、Haitham Khaled、Rui “Ray” Hao、Xuebing Wang、Ziyang Liu、Scott Barnett、Defeng Cao、Yue Zhou、Zhixuan Li、Nadeem Akbar、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oran He、Beile Li、Pamela Tsai、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Qidong Xia、Zhang Wei(又名 张魏*)、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Yong Yu、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及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

#

8. “关联实体”单独及合称指:(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的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所有组织或实体,以及前述任何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lue Capital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 Wan Trading Inc.、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News Operations LLC、G News LLC、GMusic Inc.、G-Service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US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imalaya Ventures、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NY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uk Trading Inc、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ong Gate Limited、MOS Himalaya Foundation Inc.、Maywind Trading LLC、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Pixshow Film Inc.、Roscalitar 2、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ntel LLC、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tevenson, Wong & Co.、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A Himalaya Inc.、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ise Creation、Whitecroft Shore Limite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及ZIBA Limited。

#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均指“包括但不限于”。

#

10. “和”及“或”均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作连言及选言解释。

#

11.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

12. “每一”及“每个”均指“每一个及全部”。

#

13. “第三方”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

14.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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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函件、备忘录、录音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

16. “个人”指自然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

17. “实体”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

18. “关于”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在关联情况下予以考虑、对其具有影响、作为其证据、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

19.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

20. “通信”在最广泛的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

21. “资产”指任何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为其利益而持有且预期将提供未来利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益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某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及预期经济机会。

#

22.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
IV. 应提交的文件
#

1.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可能的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

3. 与债务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主体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

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作出、与其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

#

5.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个人之间有关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

6.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有关的所有文件。

#

7. 与债务人曾经占有或使用的任何财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房产;位于英国伦敦 5 Princes Gate London, United Kingdom SW7 1QJ 的公寓或共管公寓;以及位于新泽西州马瓦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住宅房产。

#

8.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以及在圣马力诺注册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和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飞行清单。

#

9.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提供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

10. 关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利益,或由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属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信托设立时间、设立人、受益人及信托本金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079 提交于 08/11/23 录入于 08/11/23 13:35:38 第 391 页,共 391 页

#

11.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有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

12. 您的任何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

13. 与您持有或曾持有权益的任何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

#

14.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属或关联个人之间、涉及任何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运营、管理或决策的通信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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