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257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71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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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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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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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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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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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 对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108 条、第 546(a) 条和第 549 条申请中止计算或延长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之动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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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Security”)通过其下文署名的代理律师,特此对 Luc A. Despins 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提交的《关于作出命令中止计算或延长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108 条、第 546(a) 条和第 549 条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的动议》(“动议”)[ECF 2509] 提出异议。GS Security 特此提出异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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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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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中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将于 2024年2月15日 届满。2024年1月18日,受托人提交本动议,请求中止计算或延长该诉讼时效期限。受托人就这两项请求提出了已被本法院明确驳回过的相同且毫无根据的论点:“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千方百计阻挠受托人的[调查]工作”,因此 (i) 诉讼时效应予衡平法上的中止计算,或者作为备选方案,(ii) 存在依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准予延长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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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如 Tancredi 法官在 In re Walnut Hill, Inc., No. 16-20960 (JJT), 2018 WL 2672242, at *2 (Bankr. D. Conn. June 1, 2018) 一案中驳回完全相同的请求时所阐述的那样,(i) 衡平法上的中止计算只能作为对正在审理的对抗性诉讼中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的回应而提出,因此“在目前阶段审理衡平法中止计算问题尚不成熟,且在程序上是不当的”,并且 (ii) “第 9006(b) 条规则的明文规定禁止本法院延长第 546(a) 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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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外,即便受托人关于衡平法中止计算的论点在此时已成熟,且即便第 9006(b) 条规则未禁止法院延长第 546(a) 条项下的时效期限,对诉讼时效的任何此类中止计算或延长对 GS Security 而言也都是不恰当的。受托人的动议完全建立在所谓的“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不予配合和进行阻挠的基础之上。受托人的动议甚至根本没有提及 GS Security 的名称,更谈不上指明 GS Security 存在任何所谓的违规行为。事实上,即使针对债务人,受托人的动议中也完全没有指控所谓的“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的不予配合和阻挠在任何方面妨碍了受托人从 GS Security 处获取有关其据称涉及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财务交易的完整诉前证据开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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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实上,GS Security 完全配合了受托人的证据开示工作,并且至少自 GS Security 及时提交这些文件的 2023年11月17日 以来,受托人就已实际占有响应传票的所有文件,其中包括(除许多其他文件外)GS Security 的银行账户明细账单。受托人并未指出其未从 GS Security 获取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也未提及 GS Security 及其在非当事人证据开示中的全面且自愿的配合。相反,受托人企图通过将 GS Security 与债务人以及一系列与 GS Security 无关的第三方混为一谈,以获取在程序上不当且不公平的无限期诉讼时效豁免,而 GS Security 是一家由 Scott Barnett 拥有和运营的独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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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动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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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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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日”),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任命本案受托人的命令。[ECF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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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年多后的 2023年8月11日,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申请作出命令,允许对受托人认定的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及财务活动的特定个人和实体(包括 GS Security)进行诉前证据开示(“第 2004 条动议”)。[ECF 2079]。破产法院于 2023年9月19日 准许了该第 2004 条动议。[ECF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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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3年9月21日 或前后,受托人向 GS Security 发出了《第 2004 条调查传票》(“传票”),要求提交范围广泛的文件,并要求于 2023年11月3日 对 GS Security 的代表进行调查质问。此后,受托人同意将 GS Security 响应传票提交文件的时间短暂延长两周,直至并包括 2023年11月17日,并进一步同意在完成审阅后告知 GS Security 的代理律师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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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S Security 未对传票提出异议,也未就第 2004 条调查或传票提交保护令动议或撤销传票动议。2023年11月17日,即在第 546(a) 条诉讼时效届满前约三个月,GS Security 自愿提交了其占有、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响应传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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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托人未指出 GS Security 提交的文件中存在任何缺陷,也未寻求对 GS Security 进行第 2004 条调查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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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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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衡平法中止计算是不当的且不适用于 GS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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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托人首先主张——不顾本法院近期的判例——本法院应作出概括性命令,在第 546(a) 条时效期限届满前,且在针对包括 GS Security 在内的任何潜在被告提起任何对抗性诉讼之前,对依据第 546(a) 条对任何及所有未来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予以衡平法上的中止计算。动议第 29-30 段。如上所述,本法院在 In re Walnut Hill, Inc., 2018 WL 2672242, at *2 中,明确驳回了任何此类前瞻性适用衡平法中止计算的主张,认定其“尚不成熟且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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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驳回第 7 章受托人既请求对第 546(a) 条时效期限进行衡平法中止计算又请求依据第 9006(b) 条规则延长法定截止日期的动议时——受托人在本动议中正是基于完全相同的理由寻求延期——Tancredi 法官指出:“在程序上,衡平法中止计算原则被公认为是对在审诉讼中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的回应。”出处同上(引用 Long v. Abbott Mortg. Corp., 459 F. Supp. 108, 113 (D. Conn. 1978)(“当然,直到被告声称原告的事由已过诉讼时效之前,衡平法中止计算原则并不发生作用。”);另见 In re Anderson, 623 B.R. 199, 217 (Bankr.D.Conn. 2020)(“作为程序事项,衡平法中止计算是作为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回应而提出的。”)(引用上诉 In re Walnut Hill,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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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如 Tancredi 法官和许多其他法院所指出的那样,公平和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衡平法中止计算问题只有在正在审理的对抗性诉讼中作为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回应提出之后才能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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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有各方均承认,目前尚未提起对抗性诉讼。依据第 546(a) 条,受托人提起对抗性诉讼的诉讼时效将于 2018年6月14日 届满,目前尚未届满。在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针对具体被告在对抗性诉讼中待证明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证据听证的范畴之外去审理衡平法中止计算,完全是不成熟的且在程序上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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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In re Walnut Hill, Inc. 案(后加下划线强调);见 In re No. 1 Contracting Corp., 2012 WL 4114818, at *1 (Bankr. M.D. Pa. 2012 Sept., 19, 2012)(在法院面前不存在案件或争议因而无法得知未来被告是否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以不成熟为由驳回第 7 章受托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前请求对第 546(a) 条诉讼时效进行衡平法中止计算的申请);In re Cramer, 636 B.R. 830 (Bankr. C.D. Cal. 2022)(驳回第 7 章破产受托人关于延长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两年法定截止期限的动议,尽管其辩称债务人在配合调查方面不充分且因债务人隐匿资产已撤销其免责,因为此类延期将剥夺未来被告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盖因他们预先不会收到救济通知,也没有机会就其案件的具体事实是否具有衡平法中止计算的理由提出抗辩);In re Randolph Hospital, No. 20-10247 (LMJ), 2022 WL 19298765, at *1 (Bankr. M.D. N.C. Apr. 25, 2022)(以尚未提起对抗性诉讼故尚不成熟为由,驳回受托人关于对法定诉讼时效进行衡平法中止计算的动议,并指出受托人在在审诉讼中可自由地重新主张衡平法中止计算以回应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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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本案中,2024年2月15日 的法定截止日期尚未届满,受托人尚未针对 GS Security 或动议中指明的任何其他潜在被告提起对抗性诉讼,因此,根据本法院在 In re Walnut Hill, Inc. 案中的裁定及上述其他判例,针对任何及所有潜在被告请求无限期衡平法中止计算具有前瞻性、尚未成熟且在程序上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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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受托人企图区分 In re Walnut Hill, Inc. 案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驳回前瞻性适用衡平法中止计算的裁决,虚假地声称其已向本案中的潜在被告提供了关于中止计算动议的充分通知,而这些潜在被告有机会提出异议。动议第 32-3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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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即使通知是一个问题,受托人也既歪曲了这些案件中的裁定,也歪曲了其自身“通知”的充分性。受托人的动议以及随附该动议的《通知格式》[ECF 2515](本法院曾指示受托人向包括 GS Security 在内的潜在被告送达该文件),均未包含受托人未来可能针对 GS Security 或任何其他被告主张的诉由的任何迹象,亦未包含作为这些未指明诉由基础的事实和情况。虽然 GS Security 在本异议中可以根据从受托人在传票中寻求的文件中所获知的有限信息主张衡平法中止计算是不恰当的,但其根本无法提出积极抗辩,因为受托人尚未对其提出任何主张。其立场与 Walnut Hill 案以及得出相同结论的其他案件中预期被告的立场毫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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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即使本法院过早审理关于衡平法时效中止(equitable tolling)的主张,受托人(Trustee)也未能针对 GS Security 主张任何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的依据。第二巡回法院(Second Circuit)已裁定,“衡平法时效中止通常被认为适用于:(1) 原告积极寻求司法救济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有瑕疵的诉状;(2) 原告由于被告的误导行为而不知晓其诉因;或 (3) 原告的身体状况或精神障碍阻止了其及时提起诉讼。”Zerilli-Edelglass v. New York City Transit Authority, 333 F.3d 74, 80 (2d Cir. 2003)(内部引文及引证省略)。在确定衡平法时效中止是否适用时,法院必须考虑寻求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的人是否:(1) “在其寻求中止的时限内已尽到合理的勤勉”,以及 (2) 证明了情况极其特殊以至于应当适用该原则。同上,第 80-81 页(援引 Chapman v. ChoiceCare Long Island Term Disability Plan, 288 F.3d 506, 512 (2d Ci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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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延长诉讼时效,以防止不公。”Warren v. Garvin, 219 F.3d 111, 113 (2d Cir.), cert. denied, 531 U.S. 968, 121 S.Ct. 404, 148 L.Ed.2d 312 (2000)。“当一方当事人以某种极其特殊的方式被阻止行使其权利时,衡平法时效中止出于公平考量而适用。”Iavorski v. I.N.S., 232 F.3d 124, 129 (2d. Cir. 2000)(内部引号和修改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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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然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已明确指出,适用该原则的条件是严格的。“通常,寻求衡平法时效中止的诉讼当事人承担确立两项要件的举证责任:(1) 其一直在勤勉地追求其权利,以及 (2) 存在某种阻碍其行使权利的特殊情况。”Pace v. DiGuglielmo, 544 U.S. 408, 418, 125 S.Ct. 1807, 161 L.Ed.2d 669 (2005);一致判决 Lawrence v. Florida, 549 U.S. 327, 336, 127 S.Ct. 1079, 166 L.Ed.2d 924 (2007)(指出特殊情况必须“阻止了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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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巡回法院一再告诫,“衡平法时效中止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救济措施,仅适用于罕见和例外的特殊情况。”A.Q.C. ex rel. Castillo v. United States, 656 F.3d 135, 144 (2d Cir. 2011)(内部引号和修改省略);一致判决 Phillips v. Generations Family Health Ctr., 723 F.3d 144, 150 (2d Cir. 2013)(援引 A.Q.C. ex rel. Castillo, 656 F.3d at 144);Bertin v. United States, 478 F.3d 489, 494 n.3 (2d Cir. 2007)(援引 Smith v. McGinnis, 208 F.3d 13, 17 (2d Cir. 2000) (per curiam))。因此,“当动议人未提供任何表明衡平法时效中止可能适用的理由时,将不予适用。”Mark v. Gawker Media LLC, 2014 WL 5557489, at *2 (S.D.N.Y. Nov. 3, 2004)(援引 Ouedraogo v. A–1 Int'l Courier Serv., Inc., 2013 WL 3466810, at *4 (S.D.N.Y. July 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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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受托人未能指控任何支持对 GS Security 的主张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的事实。相反,如上所述,GS Security 完全配合了受托人的证据开示工作,并且从未从事过受托人所主张的阻碍其调查的任何不当行为。事实上,受托人的动议完全建立在“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的不配合和阻挠的基础上。受托人的动议甚至没有提及 GS Security 的名称,更不用说指出 GS Security 的任何涉嫌不当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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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受托人援引 In re Fundamental Long Term Care, Inc., 501 B.R. 784, 791 (Bankr. M.D. Fla. 2013) 来说明以下主张:即使潜在目标被告未参与或不对阻碍或拖延受托人的调查负责,提起撤销之诉的两年诉讼时效仍可针对该被告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动议第 51 段。然而在该案中,证据确立了受托人对潜在目标被告提起撤销之诉的能力受到了债务人违法行为的阻碍。正如其他法院所裁定的那样,虽然可能没有必要认定是被告实施了阻碍受托人调查的欺诈或违法行为,但为了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被告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关联”。In re Maxon Eng'g Servs., Inc., 397 B.R. 228, 230–31 (Bankr. D.P.R. 2008), aff'd, No. CIV. 08-2274CCC, 2009 WL 1597635 (D.P.R. June 5, 2009)(“本法院认定,允许受托人利用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对普通商业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前偏颇性清偿诉讼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些被告在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代表所实施的涉嫌违法行为中未扮演任何角色。”)。在审案件中,受托人没有提出任何指控表明“债务人、其家庭成员及其关联方”的不配合和阻挠在任何方面阻碍了受托人从 GS Security 处获取关于其据称涉及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金融交易的完整诉前证据开示,而受托人持有这些证据材料已有近三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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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再次重申,GS Security 本身完全配合了受托人的诉前证据开示工作,受托人已经掌握了 GS Security 控制下的所有可能与 GS Security 与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交易有关的应答文件,而受托人可能据此寻求提起撤销之诉。受托人既未寻求额外的文件,也未要求对 GS Security 进行《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2004 条规定的审查(Rule 2004 examination),并且没有任何依据在对 GS Security 提起任何索赔之前断定提起这些索赔受到了 GS Security 或债务人的任何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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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 9006(b) 条不允许延长法定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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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上述 In re Walnut Hill, Inc. 一案中,Tancredi 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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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明文规定,第 9006(b) 条仅适用于“由本规则或根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原文如此]或由法院裁定”设定的截止期限。该规则全文未提及法定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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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Krechevsky 法官)过去曾审理过该问题,并裁定第 9006(b) 条不“允许法院延长国会在成文法中设定的时限。In re Damach, Inc., 235 B.R. 727, 731 (Bankr. D. Conn. 1999)。相反,它‘仅允许修改由其他规则或由法院施加的时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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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Walnut Hill, Inc., 2018 WL 2672242, at *1.(强调为后加);参见 In re Cramer, 636 B.R. at 831(“《联邦破产诉讼规则》不包含延长诸如第 546 条和第 549 条中的法定截止期限的规则。没有任何程序支持当前动议中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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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值得重申的是,即使本法院允许受托人根据第 9006(b) 条延长第 546(a) 条的截止期限,本案中也完全没有指控任何确立支持该延期的正当“事由”的事实。相反,且如上所述,GS Security 在受托人的诉讼前证据开示工作中与其全力配合,并没有像受托人就债务人所指控的那样“积极干扰受托人的证据开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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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托人在针对 GS Security 追求其权利方面未尽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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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尽管 GS Security 无法评估受托人是否勤勉地对其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追查,但无可争议的是,GS Security 通过向受托人移交其所占有、保管或控制的针对传票的所有应答文件,完全配合了受托人的诉前证据开示工作,而受托人持有这些文件已有近三个月之久。因此,受托人有充裕的时间对 GS Security 主张其权利。据此,该动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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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最后,受托人主张,若不给予延期,他“将被迫在与提出该问题的任何潜在被告的单独对抗性诉讼中,逐一针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诉讼”,受托人未经解释地声称这“不仅困难;而且可能根本不可能。”动议第 51 段。受托人没有提供任何合理解释,说明为何在未决的对抗性诉讼中回应诉讼时效抗辩会比在该司法管辖区以及不允许针对所有潜在被告进行预期性时效中止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中的所有其他案件中更具成本或更具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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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如果受托人提出衡平法时效中止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利被保留至在未决的对抗性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之后,受托人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参见 In re Cramer, 636 B.R. at 833-834(“如果破产受托人具备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的充分依据,那么受托人在提交逾期诉状后,将在随后的对抗性诉讼中胜诉。另一方面,如果受托人缺乏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的充分依据,法院不应允许受托人通过在未通知受影响方的情况下预先获得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的裁定来规避这种缺陷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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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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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GS Security 请求本法院驳回该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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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地点:纽约州纽约市 提交日期: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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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X & NEVILLE, LLP /s/ Barry R. Lax Barry R. Lax 律师 (phv09611) Robert J. Grand 律师 (ct24113) 350 5th Avenue, Suite 4640 New York, NY 10018 电话: (212) 6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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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R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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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ordan W. Schur Jordan W. Schur 律师 8 Wright Street, Ste 107 Westport, Connecticut 06880 jschur@houser-law.com 电话: 212-490-3333 传真: 212-49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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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 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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