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67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670
- 类型
- UNKNOWN
- 立案日
- 2024-02-10
全文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Marcella Monica Falciani(玛塞拉·莫妮卡·法尔恰尼)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简要说明诉讼原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令) 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 和 276 条,就撤销及追回欺诈性转让、优先转让和
(从主要诉讼原因为 1 开始,第一替代诉讼原因为 2,第二替代诉讼原因为 3,依此类推,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 FRBP 7001(1)-追回金钱/财产 FRBP 7001(6)-可免责性(续)
14-追回金钱/财产-其他 64-可免责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21-留置权或财产中其他权益的效力、优先权或范围 □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363(h) □ 72-禁令救济-其他 FRBP 7001(4)-异议/撤销免责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727(c),(d),(e) □ 81-债权或权益劣后 FRBP 7001(5)-撤销确认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66-可免责性-§523(a)(1),(14),(14A) 优先税务债权 FRBP 7001(10) 移送诉讼的裁定
62-可免责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 SS-SIPA 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续下栏) □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系依据 FRCP 23 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在起诉状中要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February 10, 2024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项“破产财团”,其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极其宽泛,可能会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还可能会有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此类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 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起对抗程序。(CM/ECF 会在提交过程中获取表格 1040 上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关于法院活动的法定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页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提交一份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请按照起诉状中显示的原样填写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则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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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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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MARCELLA MONICA FALCIANI(玛塞拉·莫妮卡·法尔恰尼),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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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 和 276 条,就撤销及追回欺诈性转让和申请破产后转让及相关救济提出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针对被告 Marcella Monica Falciani(玛塞拉·莫妮卡·法尔恰尼)(“被告”)提交本对抗程序起诉状(“起诉状”),陈述如下: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及追回:(a) 本第 11 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以及 (b) 本第 11 章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团财产作出的、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授权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 Fashion、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和 GFNY Inc.(“GFNY”),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211,098.34 的资金。
3. 该等转让属于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实施,且作出该等转让的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4. 在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 \$120,000.00 的资金。
5. 由于该等破产申请后对破产财团财产作出的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其可依据《破产法典》第 549 和 550 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6. 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享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法院审理。
8. 本案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4 和 276 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等同规定。
9. 受托人系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在第 11 章案件中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案件编号 22-50073(“主案”)案卷编号 523]。
10. 被告为个人,地址为 Via Domenico Scarlatti, 5, 20124 Milan, Italy。
11.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自愿提交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开始第 11 章案件。
12.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了一个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3.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主张,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已产生数亿美元的负债。[3] 尽管债务人的确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由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 持有和/或转让的债务人财产。
14. 于 June 15, 2022,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主案案卷编号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受托人。于 July 8, 2022,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第 11 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案卷编号 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5.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 属于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4] 多年来,债务人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以下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简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州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纽约州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并于 April 4, 2020 生效,适用于在 April 4, 2020 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FC 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273a、275、276 和 278 条寻求救济。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 1 页[主案案卷编号 78]。
4 受托人已对或将立即对 G Fashion(G时尚)和 GFNY(GFNY)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寻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G Fashion 和 GFNY 系债务人(Debtor)的另我。受托人在此通过援引并入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
在对抗程序 Despins v. HCHK Technologies, Inc., et. al.(对抗程序编号 23-5013(“HCHK Entities A.P.”),案卷编号 139)中,Lexington(列克星敦)和 HCHK(HCHK)已被作出缺席判决;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寻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Lexington 和 HCHK 系债务人的另我。
其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使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错综复杂的空壳公司网络。这一空壳游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支出和/或转移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瞒其财产。
16. 自其获任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以确立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破产法院已在数个案件中准予该等救济。[5]
17.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包括:(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或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18.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系 Ace Decade Limited(Ace Decade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系 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悦)。[6]
受托人在此通过援引并入其在 HCHK Entities A.P.(对抗程序编号 23-5013,案卷编号 1)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
5 该等对抗程序包括:(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斯), Chapter 11 Trustee 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et al. [对抗程序编号 22-05003];(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Mei Guo(郭美)[对抗程序编号 23-05008];(i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 et al.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3];(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7];(v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Lamp Capital LLC(灯塔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23]。
6 准予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第 ¶¶ 1, 4 段(Jan. 24, 2023,案卷编号 1372(“公司治理藐视命令”)。
19. 破产法院还认定,“G实体”(Gettr(Gettr)、G Fashion、G Music(G音乐)、GClubs(G俱乐部)、GNews(G新闻)和 GEdu(G教育))、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家)及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声称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由债务人领导[8]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业务工具”。[9]
20.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盈利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本质上是”债务人的“空壳公司”。[10]
21.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工作,不遗余力。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起诉债务人,案卷号为 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On February 3, 2021,PAX 获得纽约法院针对债务人的判决,金额为 \$116,402,019.57(“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 PAX 判决,其中包括 Lady May(“Lady May”)——债务人虚假声称其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 Manhattan(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为其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后判决程序中抗拒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其被处以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7 经更正的部分准予初步禁令动议的决定备忘录,第 ¶ 3 段(对抗程序编号 22-05032,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相关实体‘GTV’。”)
8 同上,第 ¶ 7 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吹哨人运动)、NFSC(NFSC)、ROLF(ROLF)和 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G系列)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业务工具,其成员对债务人个人忠诚。”)。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东方盈利有限公司诉战略愿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2.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包括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作为个人钱袋,用以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习以为常的奢侈生活方式,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这些另我之中,以逃避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这些另我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3.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其负债,且其奢侈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1] 债务人仅在财产清单中列报 \$3,850 的资产。[12]
24. In March 2023,债务人被逮捕,并因包括电信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在内的联邦刑事指控而在审判前持续被羁押。
25.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 80 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 500 多个账户,对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3]
11 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之动议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主案,April 27, 2022)
13 见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燕平)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 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就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的补充异议所作答复(June 23, 2023,主案案卷编号 1934)。
26. 债务人另我的财产,包括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7.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内,债务人在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从事商业活动,包括指示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游戏和欺诈在申请后仍在继续
28.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持有的全部财产,包括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团的财产。见 11 U.S.C. § 541(a)(1)。
29.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项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作为另我的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GFNY。
30. 这些申请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典授权。
31.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均通过债务人作为其空壳游戏一部分运营的另我空壳公司作出,因此均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而作出。
32. 债务人故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贫困的同时,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债务人声称自己一贫如洗,同时却大肆挥霍,为其本人、家人及亲密关联人维持亿万富翁的生活方式。
33.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其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面临一宗待决刑事案件中的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敲诈勒索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利坚合众国诉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34.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留有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这些转让必然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35. 被告是一名高端时装设计师和顾问。
36. 本案所涉转让是债务人通过购买奢侈品和服务耗散其资产这一做法的一部分。鉴于债务人正在耗散其欺诈所得,对奢侈品的该等支出尤为严重。
37. 即使债务人向其债权人声称自己身无分文,其同时仍将其奢侈生活方式用作推广其欺诈计划的营销工具。该策略的众多例子之一,是债务人的“Hcoin to the Moon(H币登月)”音乐视频;债务人在该视频中炫耀包括游艇、跑车、西装、雪茄和家居陈设在内的奢华个人财产,以推广对其一项欺诈性加密货币项目的投资。[14]
38. 这进一步反映了债务人就该等转让所具有欺诈意图。
39. 在申请日前,债务人通过其作为另我的空壳公司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债务人的财产(统称“申请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件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14 见 (最后访问于 Jan. 25, 2024)。债务人于 December of 2021 在 YouTube(YouTube)上发布该音乐视频,约在申请日前两个月。
40. 在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GFNY 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破产财团财产(统称“申请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件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B。
41. 在申请前转让和申请后转让(统称“该等转让”)作出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团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42.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和第 550(a) 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43.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2段所载主张,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4.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即 G Fashion(G Fashion公司)、Lexington(莱克星顿)、HCHK(HCHK)和 GFNY(GFNY),以实际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作出了申请前转让。
45.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申请前转让系通过使用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被隐瞒,未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披露;
c. 申请前转让系债务人为隐瞒和保护资产,在其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助手和下属的协助下进行的“空壳把戏”的一部分;
d. 申请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PAX)在 PAX Case(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46.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i)(A) 条,受托人可以撤销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可以追收该等转让。
(根据《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274 和 276 条以及《破产法典》第 544(b) 和 550(a) 条,请求撤销及追收实际欺诈性转让)
47.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 1-42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48.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即 G Fashion、Lexington、HCHK 和 GFNY,以实际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作出了申请前转让。
49.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申请前转让系通过使用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被隐瞒,未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披露;
c. 申请前转让系债务人为隐瞒和保护资产,在其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助手和下属的协助下进行的“空壳把戏”的一部分;
d. 申请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制于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 在 PAX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前转让时,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50. 根据《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a)(1)、274 和 276 条及《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受托人可以撤销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可以追收该等转让。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和 550(a) 条,请求撤销及追收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
51.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 1-42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52.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了申请后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作出的转让。
53. 申请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54. 申请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
55. 申请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56.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a) 条,可以撤销申请后转让。
57.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 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收申请后转让或其价值,并追收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a)(1)(A) 条,金额不少于 \$211,098.34 的申请前转让予以撤销;(b) 命令撤销该等申请前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收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收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作出命令,宣告 (a) 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b) 条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N.Y. Debt. & Cred. Law 第 273(a)(2)、274 和 276 条,金额不少于 \$211,098.34 的申请前转让予以撤销;(b) 命令撤销该等申请前转让;以及 (c) 根据《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N.Y. Debt & Cred. Law 第 276 条及《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收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收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作出命令,(a) 宣告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金额不少于 \$120,000.00 的申请后转让予以撤销;以及 (b) 命令撤销该等申请后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收申请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收其价值;
4. 向受托人裁定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止,按法定最高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以及
5. 法院在具体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__Douglas Skalka________*____*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Case 22-50073 Doc 2670 Filed 02/10/24 Entered 02/10/24 17:51:16 Page 20 of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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