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64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645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Oro Mont Alpi SRL(奥罗·蒙特·阿尔皮有限责任公司)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务人 □ 美国受托人/破产
(简要说明诉讼原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条)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4、548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提起的诉状,请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偏颇性转让及申请后转让,并请求相关救济
(最多对五(5)个方框编号,以主要诉讼原因作为1,第一备选诉讼原因作为2,第二备选诉讼原因作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1)-金钱/财产追回 FRBP 7001(6)-可免责性(续)
11-金钱/财产追回-§542 财产返还 □ 61-可免责性-§523(a)(5),家庭扶养费
14-金钱/财产追回-其他 64-可免责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FRBP 7001(2)-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65-可免责性-其他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363(h) □ 72-禁令救济-其他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727(c),(d),(e) □ 81-债权或权益劣后 FRBP 7001(5)-撤销确认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FRBP 7001(6)-可免责性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66-可免责性-§523(a)(1),(14),(14A) 优先税务债权 □ 01-对移送债权或诉因的裁定
62-可免责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 SS-SIPA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续见下一栏)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根据FRCP 23提出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诉状中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Patrick R. Linsey, Esq.
提交破产案件将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项“财产集合”,其中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产集合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甚广,可能会就该财产集合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发生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称为对抗程序。
提交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但该方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的除外。(CM/ECF将表格1040中的信息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予以收集。)填写完成后,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关于法院活动的所需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中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提交及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体上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提交的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与被告。请准确列出诉状中所载的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列出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字。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字。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字。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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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等, 1 : :
债务人。 :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ORO MONT ALPI SRL(奥罗·蒙特·阿尔皮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 :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4、548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相关救济的诉状
Luc A. Despins,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下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就此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财产集合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向被告Oro Mont Alpi SRL(下称“被告”)提交本对抗诉状(下称“诉状”),陈述如下: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a) 本第11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及(b) 本第11章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第11章财产集合的财产作出的、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授权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和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137,734.73的资金。
3. 该等转让属于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且该等转让系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之目的而作出。
4. 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Rule of Law,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金额为$30,000.00的资金。
5. 由于该等对财产集合财产的申请后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授权,故其可根据《破产法》第549和550条予以撤销并追回。
6. 本法院根据28 U.S.C. § 1334(b)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根据28 U.S.C. § 157(a)移交本法院。
8.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等同规定。
9. 受托人系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July 8, 2022作出的裁定[案件编号22-50073(下称“主案件”)案卷编号523]获任命。
10. 被告是一家意大利公司,地址为Via Roma 120, Paderno Dugnano, Italy。
11. 债务人于February 15, 2022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下称“破产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下称“申请日”),从而启动第11章案件。
2 下文中对《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将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纽约统一欺诈性转让法》(“NYUFC”),并于April 4, 2020生效,适用于在April 4, 2020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April 4, 2020之前的转让,受托人依据N.Y. Debt. & Cred. Law §§273,273-a, 274, 275, 276 and 278请求救济。
12. 于March 21, 2022,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3. 债务人于March 2022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3,850的资产,并负有数亿美元债务[.]3 虽然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包括Rule of Law和Rule of Law Society。
14. 于June 15, 2022,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主案件案卷编号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担任受托人。于July 8, 2022,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5. Rule of Law和Rule of Law Society是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而使用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支出和/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匿其财产。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件案卷编号78]。
4 受托人已经或将立即对 Rule of Law(法治)和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确认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 是债务人的另我。受托人通过援引方式将其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并入本文。
16. 自获任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以确立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及/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其中数起案件中,破产法院已授予该等救济。[5]
17.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及/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及/或无对价转让给空壳实体或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8.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已认定,债务人是 Ace Decade Limited(十年艾斯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成为 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伊薇特·王)。[6]
19.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 和 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家)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由债务人领导[8],及/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9]
5 这些对抗程序包括以下案件:(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案号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案号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Mei Guo(郭美)案 [对抗程序案号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案号 23-05013];(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案号 23-05017];(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案 [对抗程序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对抗程序 23-05023]。
6 批准动议以裁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的裁定,第¶¶ 1、4段(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公司治理藐视法庭裁定”))。
20.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10]
21.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L.P.)(“PAX”)的追偿工作,煞费苦心。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起诉债务人,案号为 Index No. 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On February 3, 2021,PAX 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 \$116,402,019.57 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 PAX 判决——包括 Lady May,债务人虚假声称该资产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是为债务人的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拒不遵守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债务人承担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7 经更正的部分批准初步禁令动议的裁决备忘录,第¶ 3段(对抗程序案号 22-05032, 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一个关联实体‘GTV’。”))。
8 同上,第¶ 7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NFSC、ROLF 和 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 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并且其成员个人忠于债务人。”)。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2.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包括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用作个人钱袋,在将资产隐藏于这些另我之中、不让债权人发现,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的同时,为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以为常的奢靡生活方式提供资金。债务人通过这些另我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3.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1] 债务人仅申报 \$3,850 的资产。[12]
24. In March 2023,债务人被捕,并在因电信欺诈、证券欺诈和洗钱等联邦刑事指控受审前持续被羁押。
25.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提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500多个账户,洗钱逾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13]
26. 债务人另我的财产,包括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 的财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11 关于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终局 DIP 命令的动议的听证会,该命令将:(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日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和终局听证会;以及 (III) 授予相关救济(主案,April 27, 2022)。
12 见注3。
13 见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B附于第11章受托人对 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提出的补充异议所作答复中(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27. 在与本文有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纽约州纽约市经营业务,包括指示实施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日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把戏和欺诈在申请日后持续进行
28.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持有的所有财产,包括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产。见 11 U.S.C. § 541(a)(1)。
29.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以及其根据《破产法》承担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Rule of Law。
30. 这些申请日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31.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均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把戏一部分而运作的债务人另我空壳公司作出,因此系为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32. 债务人故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虚假向其众多债权人声称贫困的同时,隐匿并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债务人声称身无分文,同时却大肆花费,以维持其本人、其家庭成员及亲密同事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33.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待决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面临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敲诈勒索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34.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留下足以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诸多欺诈行为受害人——的资产。因此,这些转让必然是为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35. 债务人空壳把戏的做法之一,是发行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所有的资产提供资金的借记卡(“借记卡”)。借记卡发给债务人的直系家庭成员(例如债务人所谓的妻子 Hing Chi Ngok(邢志玉)和债务人的女儿 Mei Guo)、债务人的私人雇员(例如债务人的厨师 Han Chunguang(韩春光)),以及协助处理其财务事务的债务人下属(例如 Yanping Wang 和 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关联人”)。
36. 前述所有人员均共谋或积极参与债务人的空壳把戏,包括担任债务人另我空壳公司的名义所有人及/或担任其他职务。
37. 债务人允许其关联人使用借记卡,使其自身获利,并为债务人的个人利益耗散通过债务人空壳公司持有的财产。
38.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主要由债务人的关联人使用这些借记卡实施。该等行为进一步证明债务人有意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
39. 申请日之前,债务人利用其另我空壳公司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或以其他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被告(统称“申请日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件A。
40. 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Rule of Law,或以其他方式,将破产财产转让给被告(统称“申请日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附于本文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件B。
41. 在申请日前转让和申请日后转让(统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义务。
42.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第548(a)(1)(A)条及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43. 受托人重复陈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2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44. 申请日前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 Rule of Law 和 Rule of Law Society 作出,且具有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5.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日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申请日前转让系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日前转让被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破产前转让是在债务人借助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所进行的“障眼法”安排的一部分中实施的,意在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申请破产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破产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牟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破产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破产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或资本不足。
46. 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受托人可撤销申请破产前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追回该等转让。
(根据《纽约州债务与债权法》第273、274及276条,以及《破产法典》第544(b)及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47.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2段所载的指称,犹如在本文中已完整列明。
48.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Rule of Law(法治)及 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以实际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作出了申请破产前转让。
49.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破产前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由下列事实证明:
a. 申请破产前转让是利用一家另我实体空壳公司实施的;
b. 申请破产前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破产前转让是在债务人借助其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所进行的“障眼法”安排的一部分中实施的,意在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申请破产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破产前转让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牟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从而推进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破产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中对其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破产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或资本不足。
50. 根据《纽约州债务与债权法》第273(a)(1)、274及276条以及《破产法典》第544(b)条,受托人可撤销申请破产前转让;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追回该等转让。
(根据《破产法典》第549及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破产后转让的请求)
51.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2段所载的指称,犹如在本文中已完整列明。
52.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了申请破产后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实体空壳公司 Rule of Law 作出的转让。
53. 申请破产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54. 申请破产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
55. 申请破产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56. 根据《破产法典》第549(a)条,申请破产后转让可被撤销。
57.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申请破产后转让,或其价值,并追回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前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作出命令,宣告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撤销金额不少于$137,734.73的申请破产前转让;(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破产前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破产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作出命令,宣告 (a) 根据《破产法典》第544(b)条及《纽约州债务与债权法》第273(a)(2)、274及276条,撤销金额不少于$137,734.73的申请破产前转让;(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破产前转让;以及 (c) 根据《纽约州债务与债权法》第276条及《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破产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作出命令,(a) 宣告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撤销金额不少于$30,000.00的申请破产后转让;以及 (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破产后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破产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向受托人裁定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前利息;以及
5. 法院在该等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齐)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齐)(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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