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282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2823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律师(律所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律师 (如已知)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及的所有美国法条)
(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因为1,第一备选诉因为2,第二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款债权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 - §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 FRCP 23 提起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起诉状要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项“破产财产”,其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产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广泛,可能会就破产财产或其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会发生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果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即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将表格1040中的信息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予以采集。)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所需的法院活动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书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页大部分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提交一份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请按照起诉状中所列的原告和被告姓名准确填写。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则须由该所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须由原告签署。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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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等人, : :
债务人。 :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被告。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寻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申请后转让以及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获委任担任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交本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末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对抗起诉状(“起诉状”),针对被告 Hao Haidong(郝海东)(“被告”)提出如下陈述: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a) 本第11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的转让;以及 (b) 本第11章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转让,且该等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授权或未获《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授权。
2. 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Media”)、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和 GFNY Inc.(GFNY公司,“GFNY”),于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440,502.72 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并且作出该等转让的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或者,该等转让构成推定欺诈性转让,因为作出该等转让时债务人已无力偿债,且债务人未获得合理等值的对价。
4.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GFNY,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 \$75,000.00 的资金。
5. 由于该等申请后对破产财产的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因此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9及550条予以撤销并追回。
6. 本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送本院。
8.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544、548、549及550条,以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 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等同规定。
9. 受托人系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2022年7月8日作出的命令[案件编号 22-50073(“主案”)案卷编号 523]。
10. 被告为个人,地址为 Bo Los Espartales N'5 Cerrovientos Villa, Carretera De Mijas, Malaga, 29650, Spain。
2 此后对《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条引用均称为“《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纽约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纽约统一欺诈性转让法》(“NYUFC”),并于 2020年4月4日生效,适用于在 2020年4月4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 2020年4月4日之前的转让,受托人在本诉讼中依据 NYUFC 及《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3a、275、276及278条寻求救济。
11. 债务人于 2022年2月15日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本院”或“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自愿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启动第11章案件。
12. 2022年3月21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人。
13. 债务人于 2022年3月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已产生数亿美元的负债。3 虽然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替身空壳公司 G Fashion Media、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 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
14. 202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裁决备忘录及命令[主案案卷编号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依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2022年7月8日,本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案卷编号 523]。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案卷编号 78]。
15. G Fashion Media、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 是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替身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精心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和/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瞒其财产。
16. 自受任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以实现包括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实体,和/或确认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在内的目的;在若干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5
17.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地转让给或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4. 在对抗程序 Despins v. HCHK Technologies, Inc., et. al.(Despins(德斯潘)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中,已对 Lexington(列克星敦)作出缺席判决(对抗程序编号 23-5013(“HCHK实体对抗程序”),案卷编号 139);该对抗程序寻求的救济包括确认 Lexington 系债务人的另我实体的确认判决。受托人通过引用并入其在 HCHK实体对抗程序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对抗程序编号 23-5023,案卷编号 1)。
受托人已经或将立即针对 G Fashion Media Group(G时尚媒体集团)、G Fashion(G时尚)和 GFNY(GFNY)提起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寻求的救济包括确认 G Fashion Media Group、G Fashion 和 GFNY 系债务人的另我实体的确认判决。受托人通过引用并入其在该对抗程序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
5. 该等程序包括以下对抗程序:(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 [对抗程序编号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Mei Guo(郭梅)[对抗程序编号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HCHK Technologies, Inc. 等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3];(v)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7];(v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对抗程序编号 23-05018];以及 (vii)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诉 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 [对抗程序编号 23-05023]。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8.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所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成为 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雁平)。6
19.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ettr(盖特尔)、G Fashion、G Music(G音乐)、GClubs(G俱乐部)、GNews(G新闻)和 GEdu(G教育))、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 由债务人领导,8 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9
20.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利曼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该实体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实质上是一家”债务人的“空壳公司”。10
6. 准予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第 ¶¶ 1、4 段(Jan. 24, 2023,案卷编号 1372(“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命令”)。
7. 经更正的部分准予初步禁令动议之决定备忘录,第 ¶ 3 段(对抗程序编号 22-05032,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关联实体‘GTV(GTV)’。”)。
8. 同上,第 ¶ 7 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NFSC(新中国联邦)、ROLF(法治基金会)和 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G系列)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在个人上忠于债务人。”)。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诉 Strategic Vision US LLC〈战略视野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1.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PAX”)的追偿工作,采取了极大努力。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索引号 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On February 3, 2021,PAX 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 $116,402,019.57 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执行 PAX判决——包括 Lady May(“五月夫人”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船归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由信托为债务人的儿子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抗拒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债务人被处以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22.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实体,包括 G Fashion Media(G时尚媒体)、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用作个人钱袋,在将资产隐匿于这些另我实体中、使债权人无法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进行追偿的同时,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惯的奢华生活方式。债务人通过该等另我实体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3.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资助。11 债务人仅列报 $3,850 的资产。12
11. 关于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之动议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及 (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主案,April 27, 2022)
24. In March 2023,债务人被捕,并在就包括电信诈骗、证券诈骗和洗钱在内的联邦刑事指控受审前一直被羁押。
25. 美国政府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约500多个账户,对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3
26. 债务人的另我实体的财产,包括 G Fashion Media、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在申请日前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7.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 New York, New York 从事商业活动,包括指挥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把戏和欺诈在申请后仍在继续
28.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持有的全部财产,包括 GFNY、G Fashion、G Fashion Media 和 Lexington,均成为第11章破产财产。见 11 U.S.C. § 541(a)(1)。
29.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下的义务,继续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GFNY 在内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实施转让。
30. 该等申请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依破产法获得授权。
13. 见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该备忘录作为附件 B 附于第11章受托人就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所提补充异议的答复中(June 23, 2023,主案件卷编号 1934)。
31.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均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把戏一部分而运营的债务人另我空壳公司作出,因而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32. 债务人故意以该种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贫困的同时,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债务人声称自己一贫如洗,同时却大量支出,以维持其本人、其家庭成员及亲密同事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33.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正在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面临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有组织犯罪指控。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美利坚合众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215] (Jan. 3, 2024 S.D.N.Y.).
34. 债务人知悉并意图通过以该种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使其不会留有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该等转让必然系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35. 在申请日前,债务人使用其另我空壳公司 G Fashion Media、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债务人的财产(统称“申请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36. 在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 GFNY,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破产财产(统称“申请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B。
37. 在申请前转让和申请后转让(统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38.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第 548(a)(1)(A) 条和第 550(a) 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3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称,如同在此完整载明。
40. 申请前转让由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G Fashion Media、G Fashion、Lexington 和 GFNY 作出,且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1.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下列事实证明:
a. 申请前转让系利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前转让作为债务人“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实施,并借助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以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在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的情况下从其欺诈中受益,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在不使其财产受到其债权人追索的情况下从其欺诈中获利,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面临诉讼,包括 PAX 在 PAX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资本不足。
42. 申请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i)(A) 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追回。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诉请)
4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4.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 GFNY、G Fashion、G Fashion Media 和 Lexington,以实际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方式作出申请前转让。
45.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申请前转让系通过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申请前转让系债务人“空壳把戏”的一部分,并借助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实施,旨在隐瞒和保护资产;
d.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面临诉讼,其中包括 PAX 在 PAX Case 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46. 申请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追回。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8(a)(1)(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之诉请)
47.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8. 债务人就申请前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低于合理等值。
49.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因申请前转让而变得资不抵债。
50.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在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或即将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而债务人留存的任何财产构成不合理地少量的资本。
51.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意图承担,或相信其将承担,到期时将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债务。
52. 申请前转让构成欺诈性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1)(B) 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追回。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推定欺诈性转让之诉请)
53.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54. 债务人就申请前转让未获得合理等值对价。
55.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者债务人因申请前转让而变得资不抵债。
56.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在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或即将从事某项业务或交易,而债务人留存的任何财产构成不合理地少量的资本。
57.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意图承担,或相信或合理地应当相信其将承担,到期时将超出其偿付能力的债务。
58. 申请前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追回。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9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之诉请)
59. 受托人重申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60.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申请后转让,包括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作出该等转让。
61. 申请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62. 申请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 Bankruptcy Code 授权。
63. 申请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未经授权的转让。
64. 申请后转让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9(a) 撤销。
65.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申请后转让,或其价值,并加计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恭请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诉请,(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少于 \$440,502.72 的申请前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1)(A) 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 (c)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诉请,(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少于 \$440,502.72 的申请前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和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 (c)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和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诉请,(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少于 \$440,502.72 的申请前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8(a)(1)(B) 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 (c)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就第四项诉请,(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少于 \$440,502.72 的申请前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和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 (c) 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和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5. 就第五项诉请,(a) 作出裁定,宣告金额不少于 \$75,000.00 的申请后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9 被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后转让;以及 (c) 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6. 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裁定判决前利息;以及
7. 法院在此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衡平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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