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5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653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债务人。1:
(A)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做出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聘用 Chryssafinis & Polyviou LLC(克里萨菲尼斯与波利维尤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塞浦路斯法律顾问的裁定
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a)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申请获得授权,自 2024年8月15日 起聘用 Chryssafinis & Polyviou LLC(以下简称“CP Law”)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塞浦路斯法律顾问,所有具体内容均详见《申请》和《聘用函》;并在审议了《申请》及
1 本第 11 章系列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Middleton 声明》中所赋予的含义。
Middleton 声明之后;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令具有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以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Middleton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CP Law 符合《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之定义及《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CP Law 及其雇员不持有且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之后;经审慎研议且显示有充分理由,并在 2024年10月8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
1. 《申请》按本文规定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年8月15日 起按照《申请》、《聘用函》和《Middleton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聘用 CP Law 担任其塞浦路斯法律顾问。
3. 限于《申请》中所述的该等服务。
4. 与该聘用相关的费用。
5. 支付给 CP Law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以及《中期报酬裁定》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CP Law 任何报酬的核准,应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塞浦路斯法律顾问实际履行的服务范围,且不得包括对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在遵守《中期报酬裁定》条款的前提下,授权 CP Law 以欧元(EUR)开具其费用与开支的发票,并以欧元(EUR)收取该等费用与开支。以欧元(EUR)支付的款项,应按裁定裁决该等费用与开支之日通行的汇率从美元折算为欧元(EUR)。
8. CP Law 在实施对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9.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0. 《申请》的内容满足了《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1. 如果《申请》、《聘用函》和《Middleton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2.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登载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13. 本法院保留对由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2024年10月9日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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