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9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690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09-26

授权并批准出售不动产裁定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690(2024-09-26立案)。破产法院裁定批准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依据 2024 年 10 月 11 日的最新买卖协议,在免除留置权与权利负担的前提下,将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塔科尼克路 373 号的房产出售给提出更高竞价的新买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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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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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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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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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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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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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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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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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有关:ECF No. 3592 依据《破产法典》第105条和第363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第6004(c)条和第6004(f)条以及地方法则第6004-1条和第6004-2条作出的命令:(I) 授权并批准不附带留置权、请求权、权益及负担地出售格林威治房产,(II) 授权并批准购买和出售协议,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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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就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以在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 [ECF No. 3592](下称“本动议”)2,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典”)第105条、第363(b)条和第363(f)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第6004(c)条、第6004(f)条和第9014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下称“地方法则”)第6004-1条和第6004-2条,请求作出命令:(i) 授权并批准受托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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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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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所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本动议或PSA(如适用)中规定的含义;但前提是,在本命令生效后,本文所用的任何首字母大写术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PSA中被修改、修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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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特定购买和出售协议出售格林威治房产,且该出售不附带任何留置权、请求权、权益及负担;该协议日期为September 26, 2024,由PSA中所列买方(下称“原买方”)与受托人订立(下称“原PSA”);(ii) 授权并批准PSA;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详情均载于本动议;且已于October 15, 2024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下称“听证会”);且受托人已通知本院,其收到一名新买方提出的竞争性出价,受托人认为该出价构成购买格林威治房产的更高且更优报价,该报价载于受托人与替代买方(在新PSA中称为“新买方”)之间日期为October 11, 2024的《住宅房地产销售协议》(下称“新PSA”);且受托人因此请求本院批准本动议,并按照本文及新PSA所载条款授权向新买方出售(下称“出售”);且本院已审阅并考虑本动议、对此提出的所有异议、律师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论点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任何证据;且新PSA的条款看来符合债务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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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特此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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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及终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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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院根据28 U.S.C. §§ 1334和157,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的移送常设命令,对出售及新PSA的批准具有审理和裁决管辖权。本案属于28 U.S.C. § 157(b)项下的核心程序。根据28 U.S.C. §§ 1408和1409,本案在本区的审判地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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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文载明的认定和结论构成本院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7052条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该条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4条适用于本程序。凡下列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者,均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凡下列任何法律结论构成事实认定者,均作为事实认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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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命令构成28 U.S.C. § 158(a)含义内的终局命令。尽管有《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规定,并在《破产程序规则》第9014条及经《破产程序规则》第7054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b)条所要求的任何范围内,本院明确认定不存在延迟执行本命令的正当理由,并明确指示按本文所述登记判决书。作为《破产法典》第363(m)条项下善意购买人的新买方,可于本命令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完成新PSA所设想的出售,且不受《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规定的中止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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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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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已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个人或实体提供关于本动议、听证会以及就本动议和其中所请求救济提出异议或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的实际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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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此前向本院提交的送达证明所示:(i) 已向所有通知对象提供关于本动议、听证会、本命令的登记、出售及相关异议期限的适当、正当、及时、充分及足够通知;(ii) 该通知在本第11章案件情形下过去和现在均属良好、充分且适当,为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异议和陈述意见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机会,并且系依照《破产法典》、《破产程序规则》、适用地方法则及本院命令提供;以及 (iii) 不需要且不应要求就该等事项提供任何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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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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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受托人已证明,为及时完成出售存在良好、充分且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理由及令人信服的情形,并且该等行动是对受托人商业判断的适当行使,且符合债务人、其遗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该等商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i) 新PSA所载购买价款及其他条款构成就格林威治房产收到的最高报价,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最高且最佳报价;(ii) 按照新PSA所载条款出售,是最大化格林威治房产价值的最佳机会;以及 (iii) 除非按本命令规定并依照新PSA迅速完成出售,否则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清偿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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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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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本动议、受托人关于新买方及新PSA的通知、听证会上提出或采纳的任何证言及其他证据,以及受托人及其律师在听证会上记录在案的陈述所证明:(i) 受托人及其经纪人Compass, Inc.(Compass公司)(下称“Compass”)进行了广泛的营销程序;(ii) 出售程序不存在串通,已适当通知,并为任何个人或实体提出购买格林威治房产的报价提供了充分、公平和合理的机会;以及 (iii) 受托人实施的程序为受托人及债务人遗产取得了格林威治房产的最高且最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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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对价;最高或最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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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新买方根据新PSA应提供的对价,就格林威治房产而言属公平合理对价,并构成:(i) 《破产法典》、《统一欺诈性转让法》和《统一可撤销交易法》项下的合理等值;(ii) 《统一欺诈性让与法》项下的公平对价;以及 (iii) 美国、任何州、领地、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任何其他适用法律项下的合理等值、公平对价及公平价值。该等对价构成格林威治房产的最高且最佳出价。没有任何其他个人、实体或个人或实体团体曾提出以等于或高于新买方根据新PSA提供的价值、使债务人遗产获得价值的金额购买格林威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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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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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新PSA及出售系由受托人和新买方以善意、无串通并基于公平交易地位协商、提出和订立,且正在以此方式实施。同样,债务人遗产在完成出售时将获得的价值,是受托人、新买方及其各自代表和顾问之间公平交易协商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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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新买方系以善意购买格林威治房产,且为《破产法典》第363(m)条含义内的善意购买人,因此有权享有该规定及任何其他适用或类似破产法和非破产法的全部权利、利益、特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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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新买方和受托人均未从事任何会妨碍《破产法典》第363(m)条适用于新PSA或出售完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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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新买方在与出售及本程序有关的一切方面均以善意行事,其中包括:(a) 新买方的报价是公开营销程序的结果;(b) 新买方将作出的所有付款,以及新买方就新PSA所载出售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安排,均已披露;以及 (c) 新买方未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违反《破产法典》第363(n)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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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新买方并非债务人的内部人或关联方(该术语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2)条和第10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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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足《破产法典》第363(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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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受托人获授权出售格林威治房产,且该出售不附带针对债务人或其遗产的留置权、请求权、权益及负担,因为《破产法典》第464(f)(1)-(5)条所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已获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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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未对出售或本动议提出异议(或最终撤回其异议,如有)的留置权、请求权、权益或负担持有人,已根据《破产法典》第363(f)(2)条同意或被视为同意出售。此外,《破产法典》第363(f)条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款项适用,因此,格林威治房产中留置权、请求权、权益或负担的持有人,因其在格林威治房产中的留置权、请求权、权益或负担仅附着于出售所得款项,且其优先顺位及范围、效力和法律效果与出售前该等持有人所享有者相同,而获得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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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新买方不会订立该出售交易,亦不会完成由此拟议的交易,从而对债务人遗产及其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i) 格林尼治房产(Greenwich Property)的出售并非除新购销协议(New PSA)所列之外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或(ii) 新买方将会或未来可能对任何该等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承担责任。根据新购销协议提供的总对价反映了新买方对本命令的依赖,即本命令将根据《破产法典》第105(a)条和第363(f)条,使其取得格林尼治房产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的所有权及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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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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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根据日期为2024年8月20日并登记于《格林尼治土地登记簿》(Greenwich Land Records)第8354卷第223页及《斯坦福德土地登记簿》(Stamford Land Records)第13378卷第327页的弃权契据(Quit Claim Deed),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 LLC)由受托人(Trustee)代表,将其对格林尼治房产享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转让给受托人(以下简称“弃权转让”),该弃权转让系经本法院先前命令正式授权的合法、有效且具效力的所有权转让。受托人依新购销协议将格林尼治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新买方,将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效力的所有权转让,并将使新买方取得格林尼治房产的一切法定、衡平及受益权利、所有权及权益,除新购销协议所列者外,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出售交易的完成在《破产法典》所有适用规定下均为合法、有效且获得适当授权,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法典》第105(a)、363(b)、363(f)及363(m)条,且就该出售交易而言,已遵守该等条款的所有适用要求。交割后,债务人遗产将免除因新买方于交割后拥有格林尼治房产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种类责任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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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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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格林尼治房产的出售必须得到迅速批准并完成。受托人和新买方拟在本命令作出后迅速完成该出售交易的交割。受托人已证明,按照新购销协议所拟议的方式立即批准并完成该出售交易,具有令人信服的情形以及良好、充分和合理的商业目的及理由。因此,对于本命令所拟议的交易,具有充分理由解除《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所规定的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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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特此命令、裁定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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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动议(Motion)在各方面均获准并获批准;任何尚未以其他方式撤回、放弃或和解的异议,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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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按本命令所载批准新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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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破产法典》第363(b)条和第363(f)条,现全面批准依新购销协议向新买方出售格林尼治房产,且该出售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债权、负担及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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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破产法典》第105(a)、363(b)、363(f)及365条,受托人获授权依照新购销协议及本命令的条款转让格林尼治房产。受托人依照新购销协议向新买方转让格林尼治房产的所有权,应:(a) 有效、合法、具有约束力并具效力;(b) 使新买方取得格林尼治房产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以及(c) 根据《破产法典》第363(f)条,不附带针对格林尼治房产的任何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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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破产法典》第363条,本命令自交割时起应且确实剥夺债务人及其遗产对格林尼治房产享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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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买方根据新购销协议为格林尼治房产提供的对价公平且合理,并应就一切目的被视为构成《破产法典》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项下的合理等值、公允价值及公平对价;且不得依据第363(n)条或《破产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撤销或拒绝该出售交易,或向新买方施加或裁定费用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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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托人获授权并被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行动,以:(a) 按照该动议、新购销协议及本命令,在交割中完成将格林尼治房产转让给新买方的出售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通常及惯常的交割费用;(b) 根据新购销协议履行、完成、实施及结清该交易,以及签署为实施本命令及新购销协议而可能合理必要或适宜的所有补充文书和文件;以及(c) 履行本命令及新购销协议所拟议的义务,包括新买方就此合理要求的所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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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除新购销协议附件A所列者(以下简称“允许负担”)外,格林尼治房产中、之上或针对该房产的一切留置权、债权、权益及/或负担,应自动仅附着于出售所得款项,并具有其目前针对格林尼治房产所具有的相同有效性、优先顺位、效力及作用,但受限于受托人或债务人遗产就此可能享有的任何请求权和抗辩。本命令应作为一项认定而生效,即除允许负担外,于交割时及自交割时起,格林尼治房产中、之上或针对该房产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一切留置权、债权、权益及/或负担,均已无条件解除、涤除并终止。本命令中授权并批准不附带留置权、债权、负担及其他权益转让格林尼治房产的规定,应自行执行;受托人和新买方均无需为实现、完成及实施本命令和新购销协议的规定而签署或提交解除文件、终止声明、转让文件、同意书或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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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遵守本命令的条款、条件及规定的前提下,现永久禁止并阻止所有个人和实体采取任何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干扰或与下列事项不一致的行动:(a) 受托人向新买方出售及转让格林尼治房产的能力;(b) 新买方按照新购销协议及本命令的条款取得、占有、使用和经营格林尼治房产的能力;以及(c) 受托人和新买方履行其各自在该等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但前述限制不得损害任何具有必要资格的利害关系方依适用法律对本命令提起上诉或反对任何针对本命令的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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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买方(Purchaser)有权享受《破产法典》第363(m)条所给予的一切保护。新买方按照新购销协议及本命令所拟议的出售交易系出于善意进行,该术语的含义如《破产法典》第363(b)条所使用;因此,对本命令所提供的完成出售交易授权作出的上诉撤销或修改,不影响该出售交易的有效性,除非该授权在交割前于该上诉期间被适当暂缓执行。为免生疑问,在本命令上诉待决期间,如本命令未被暂缓执行,不构成不完成该出售交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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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命令未具体纳入新购销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不应减损或损害该条款的效力;本法院的意图是,新购销协议及其每一项规定、条款和条件均获整体授权及批准;但前提是,新购销协议可由其各方通过全体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修改、修订或补充,而无需进一步通知本法院或取得本法院命令,但任何该等修改、修订或补充不得对债务人遗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经本法院命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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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命令、新购销协议的规定,以及据此或依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在可能作出的确认或完成任何第11章计划的任何命令、将本第11章案件从《破产法典》第11章转换为第7章的任何命令,或驳回本第11章案件的任何命令作出后继续有效;新购销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以及依据本命令和新购销协议授予的权利和权益,应在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后继案件中继续有效,并可针对受托人、债务人、其遗产、所有债权人、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持有人(无论已知或未知)、所有对格林尼治房产全部或任何部分享有或主张留置权、债权、权益及/或负担的持有人(无论已知或未知)、新买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以及今后根据《破产法典》第7章或第11章获任命或选举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其他受托人或其他受托责任人,获得特定履行和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在本第11章案件中第11章计划待决期间或该计划获确认时任命的计划受托责任人、计划管理人、诉讼受托人或清算受托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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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命令对所有可能因法律实施、其职务职责或合同而被要求接受、提交、登记或以其他方式记录或解除任何文件或文书,或者可能被要求报告或承保格林尼治房产中或相关的任何所有权或所有权状态的个人和实体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并予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备案代理人、备案官员、产权代理人、产权公司、抵押登记官、契据登记官、契据注册官、行政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州、联邦和地方官员。上述每一个人和实体均应接受为备案而提交的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文件及文书,以解除、涤除和终止针对格林尼治房产的任何留置权、债权、权益及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本命令及新购销协议所拟议的出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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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购销协议及本命令的条款和规定,在一切方面均应对受托人、债务人遗产及其债权人、新买方及其关联方、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任何受影响的第三方具有约束力,或应使其受益,包括所有对格林尼治房产中、之上或针对该房产主张留置权、债权、权益或负担的个人;尽管此后根据《破产法典》任何章节或任何其他法律任命任何其他受托人、审查员或接管人,该等一切规定和条款同样应对该受托人、审查员或接管人具有约束力,且不得由债务人、其遗产、其债权人或任何该等受托人、审查员或接管人予以拒绝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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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于交割时,受托人获授权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经纪佣金(定义见《聘任命令》),该佣金等于购买价的4.5%,即$326,250,由Compass(康帕斯)与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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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命令授权的对格林尼治房产的出售,除不动产外,还应包括在以下物品未被租赁且位于格林尼治房产内的范围内的任何:供暖、制冷、电气及管道系统和固定装置;电灯固定装置;已安装的满铺地毯;安保系统;炉灶;防风窗和门;纱窗和纱门;窗帘;百叶窗;窗帘杆;遮阳篷;固定安装的卫星天线;风向标;邮箱;游泳池设备;带遥控器的车库门开启器;现有植物和灌木;户外家具;健身器材;家庭影院家具和设备;电视机及其他音频/视频设备;窗饰;帷帘;以及销售清单所列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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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为免生疑,出售不包括任何破产财产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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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尽管《破产程序规则》6004(h)或地方法规中任何适用条款另有规定,本命令在作出后不得中止,而应于作出时立即生效并可执行;《破产程序规则》6004(h)规定的14日期间中止在此被明确放弃,且不适用。任何对本命令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于交割前尽到应有勤勉义务提出上诉并寻求中止,否则其上诉可能因失去争议性而无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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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修改或放弃新PSA中的任何交割条件或终止权利,所有该等条件和权利均应依其条款继续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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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自交割时起,为完成出售所必需的范围内,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及本法院在本命令日期前作出的所有命令,均应被视为已修订和/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将格林尼治房产转让给新买方以及交割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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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于交割后,并依照《破产程序规则》6004(f)的规定,受托人应在交割后五(5)个营业日内向法院提交出售报告,并附上HUD交割结算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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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本命令条款与新PSA发生冲突,应以本命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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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为免生疑,(a) 法院不批准原PSA;(b) 受托人应于本命令作出后两个营业日内退还原买方的保证金;及(c) 由于在原PSA中与原买方约定定义的“交割”尚未发生且不会发生,原PSA第12段所述的任何款项均不应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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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便除其他事项外,(a) 解释、执行及实施本命令和新PSA的条款和规定(包括其全部修订、其项下任何弃权和同意,以及与此相关签署的各项协议);以及(b) 裁决与本命令和新PSA有关的争议(包括其全部修订、其项下任何弃权和同意,以及与此相关签署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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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0月15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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