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07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076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Chapter 11 受托人 被告 Savino Del Bene USA Inc(萨维诺·德尔贝内美国公司)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及的所有美国法条) Chapter 11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 和 276 条寻求撤销和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破产申请日后转让并请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最多为五(5)个方框编号,以主要诉因为 1、第一个备选诉因为 2、第二个备选诉因为 3,依此类推。)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68-可免责性 - §523(a)(6),故意且恶意造成的损害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务请求权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67-可免责性 - §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FRBP 7001(10) 移送诉讼的裁定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则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 如主张本案属于 FRCP 23 规定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February 12, 2025 律师(或原告)姓名正楷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破产财团”,该财团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如此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如此宽泛,可能会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发生有关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 Form 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表》,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在提交过程中会采集 Form 1040 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表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关于法院活动的必要统计报告。
封面表及其所载信息并不取代或补充法律、《破产程序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表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已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表。
原告和被告。请准确填写起诉状中所示的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表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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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债务人。 : :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CHAPTER 11
SAVINO DEL BENE USA INC(萨维诺·德尔贝内美国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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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 和 276 条寻求撤销和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破产申请日后转让并请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的 Chapter 11 案件(“Chapter 11 案件”)中获任命的 Chapter 11 受托人(“受托人”)身份,针对被告 Savino Del Bene USA Inc(“被告”)提交本第二次修正对抗程序起诉状(“起诉状”),陈述如下:
1 本案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和追回:(a) 在本 Chapter 11 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以及 (b) 在本 Chapter 11 案件开始后对债务人 Chapter 11 破产财团财产作出的、未经破产法院或《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授权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 Inc(“GFNY”),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 \$19,500.00 的资金。
3. 这些转让属于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公司游戏”的一部分实施,且作出该等转让的意图是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4. 在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 GFNY,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合计 \$241,939.82 的资金。
5. 由于这些破产申请日后对破产财团财产的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故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和 550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6. 本院依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7.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院审理。
8.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典》第 544、548、549 和 550 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 273 和 276 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同等规定。
9. 受托人系 Chapter 11 案件中的 Chapter 11 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而获任命[案件编号 22-50073(“主案”)案卷编号 523]。
10. 被告是一家纽约州本土商业公司,其地址和营业地点为 34 Engelhard Avenue, Avenel, New Jersey, 07001。
11.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典》Chapter 11 自愿提交了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启动 Chapter 11 案件。
12.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 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3.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清单声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产生了数亿美元的
2 以下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定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
负债。3 虽然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包括 GFNY)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
14. 于 June 15, 2022,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主案案卷编号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 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一名 Chapter 11 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于 July 8, 2022,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案卷编号 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5. GFNY 是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多年来,债务人一直策划一场“空壳公司游戏”,利用由家属、副手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公司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和/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匿其财产。
16.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 Chapter 11 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以便除其他事项外,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是其另我,和/或确认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 1 页[主案案卷编号 78]。
债务人所有;并且在若干此类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4
17. 受托人正在 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 et al. [Adv. Proc. No. 24-05249](“综合对抗程序”)中,就 GFNY 寻求本项或实质上类似的救济。受托人在此援引其在综合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综合对抗程序,Docket No. 1)。
18.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受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受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买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让给空壳实体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获益,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9. 除受托人对抗程序中所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迪凯德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成为 Dawn State Limited(道恩州有限公司))的实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悦)。5
4 除综合对抗程序外,受托人正在寻求或已经获得该等救济的对抗程序包括:(i) Luc A. Despins(卢克·A. 德斯平斯),Chapter 11 Trustee 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et al.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Mei Guo(郭美)[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05017];(v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之泉〔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v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Lamp Capital LLC(朗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23-05023];(viii)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Bouillor Holdings Limited(布伊约尔控股有限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4-5311];以及 (ix) Luc A. Despins,Chapter 11 Trustee v. A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A全球创投有限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4-05322]。
5 《准许动议、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的命令》,第 1、4 段(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公司治理藐视法庭命令”))。
20.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盖特尔)、G Fashion(G时尚)、G Music(G音乐)、GClubs(G俱乐部)、GNews(G新闻)和 GEdu(G教育))、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及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6、由债务人领导7,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业务载体”。8
21.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一家在被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之前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司机拥有的实体——“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9
22.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工作而不遗余力。2017 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提起 Index No. 652077/2017(“PAX案件”),起诉债务人,寻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 年 2 月 3 日,PAX 从纽约法院获得针对债务人的 \$116,402,019.57 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 PAX 判决——包括 Lady May(梅女士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船由其女儿拥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是为债务人的儿子以信托形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藐视纽约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其被处以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6 《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经更正裁决备忘录》,第 3 段(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及相关实体‘GTV’”))。
7 同上,第 7 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举报者运动)、NFSC、ROLF 和 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8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 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业务载体,其成员在个人层面对债务人忠诚。”)。
9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3. 债务人还将包括 GFNY 在内的其替身实体作为个人钱袋使用,以资助其本人及其家人已经习惯的奢靡生活,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这些替身实体中以逃避其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这些替身实体完成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24.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且其奢靡生活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0 债务人仅列报 \$3,850 的资产。11
10 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之听证会,该命令:(I) 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及 (II) 安排临时和最终听证会,及 (III) 准予相关救济(主案,April 27, 2022)。
11 见注释 3。
25. 2023 年 3 月,债务人被联邦当局逮捕并被无保释羁押。2024 年 7 月 16 日,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后,债务人被判九项重罪罪名成立,即有组织犯罪活动共谋、电信诈骗及银行诈骗共谋、洗钱共谋、证券欺诈共谋、与 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相关的电信诈骗、与 Farm Loan Program 相关的证券欺诈、与 G|CLUBS(G|俱乐部)相关的电信诈骗、与 G|CLUBS 相关的证券欺诈,以及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相关的电信诈骗。
26. 美国政府在针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指称,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至少 80 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下持有的约 500 多个账户,对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进行洗钱。”12
12 见《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艳萍)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 29 页,作为附件 B 附于 Chapter 11 Trustee 对 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提出的补充异议的答复(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27. 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债务人替身实体(包括 GFNY)的财产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8. 在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开展业务,包括指示实施本起诉状所涉的申请前转让。
D. 债务人的空壳操作和欺诈在申请后持续进行
29.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通过其替身实体(包括 GFNY)持有的所有财产均成为第 11 章破产财产。见 11 U.S.C. § 541(a)(1)。
30.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公然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替身空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GFNY)完成转让。
31. 这些申请后转让均未获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32.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系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因为这些转让均通过作为债务人空壳操作一部分而运营的债务人替身空壳公司完成。
33. 债务人故意以这种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在虚假宣称贫困的同时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逃避其众多债权人。债务人声称自己穷困潦倒,同时却为其本人、家庭成员和亲密关联人士维持亿万富翁生活方式而大肆消费。
34.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其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者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被判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罪名成立。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395] (July 18, 2024 S.D.N.Y.)。
35.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该等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致使不会剩有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因此,该等转让必然是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
36. 2024 年 2 月 15 日,法院作出《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裁决备忘录和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2921](“时效中止命令”),其中法院依据 Bankruptcy Rule 9006(b),将破产法 Sections 108、546 和 549 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并包括 2024 年 8 月 15 日。
37. 法院在时效中止命令中认定,自申请日以来,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财产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在其他方面未与受托人合作,所有这些均公然漠视其作为破产法下债务人的义务。(时效中止命令第 14 页。)
38.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阻挠了受托人的调查,法院作出的“至少八项命令”即证明了这一点;该等命令认定“……债务人、其女儿、[Mei] Guo(郭美)及据称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因未移交资产及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藐视法庭”。(同上,第 15 页。)法院认定,“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 11 章案件中不遵守本法院命令的情形,属非同寻常”(同上),并且面对该等阻挠,受托人的调查已“极为合理地勤勉”。(同上,第 17 页。)自 2024 年 2 月以来,受托人已提起 280 多起对抗程序。(一般见 Main Docket。)
39. 2024 年 8 月 14 日,法院作出《准许第二次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期限动议的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3417](“第二次时效中止命令”),进一步将破产法 Sections 108、546 和 549 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并指出受托人调查仍面临障碍,以及受托人在进行该等调查时保持勤勉(第二次时效中止命令第 2-3 页)。
40. 受托人一直勤勉地调查并追索本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
41. 鉴于包括受托人在进行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非同寻常阻挠在内的各种因素,衡平考量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案所述请求的任何时效进行衡平中止。
42.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使用包括 GFNY 在内的其替身空壳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被告(统称“申请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43.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GFNY(GFNY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让了破产财产(统称“申请后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B。
44. 在申请前转让和申请后转让(统称“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偿债务。
45. 被告系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46.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5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47. 申请前转让由债务人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GFNY作出,且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8.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申请前转让系通过一家作为其另我的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PAX(PAX)在PAX案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f.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49. 发生于2020年2月15日当日或之后的申请前转让,可由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予以撤销,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予以追回。
(根据《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条和第276条,以及《破产法典》第544(b)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的请求)
50.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5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51. 申请前转让由债务人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GFNY作出,且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52. 债务人在实施申请前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可由以下事实证明:
a. 申请前转让系通过一家作为其另我的空壳公司实施;
b. 申请前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申请前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其在债务人控制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受益,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申请前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同时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进一步促成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遭受诉讼,包括PAX在PAX案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申请前转让发生时,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
53. 申请前转让可由受托人根据《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a)(1)条和第276条以及《破产法典》第544(b)条予以撤销,并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予以追回。
(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和第550(a)条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申请后转让的请求)
54.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45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55. 申请后转让由债务人向被告作出,包括通过其另我GFNY作出。
56. 申请后转让发生于申请日之后。
57. 申请后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典》授权。
58. 申请后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未经授权转让。
59. 申请后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549(a)条予以撤销。
60.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申请后转让,或其价值,并加计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低于\$19,500.00的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c)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低于\$19,500.00的申请前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544(b)条和《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a)(1)条及第276条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前转让;以及(c) 根据《纽约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条和《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前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就第三项请求,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241,939.82的申请后转让根据《破产法典》第549条予以撤销;以及(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申请后转让;以及(c) 根据《破产法典》第550(a)(1)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之利益,向被告追回申请后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4. 自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裁给判决前利息;以及
5. 法院在此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合计-向Savino Del Bene USA Inc(Savino Del Bene USA Inc)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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